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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7-06 03:0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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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1990-1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自国发〔1985〕37号文件下达以后,在处理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倒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常援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发〔1985〕37号文件,一般不再援引国发〔1981〕120号文件。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进口饲料国内销售如何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苏工商〔1995〕2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



199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