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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抗击雨雪冰冻灾害的损失勘查和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7:10: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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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抗击雨雪冰冻灾害的损失勘查和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击雨雪冰冻灾害的损失勘查和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11号


各保监局:

  为抗击雨雪冰冻灾害,中国保监会已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快损失勘查,简化报损处理程序和环节,切实加强理赔服务工作,以帮助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督促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切实做好抗灾救灾、损失勘查和理赔服务

  各保监局要督促辖区内各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应对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7号)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防灾减灾、损失勘查和保险理赔工作的重要性,要快速、及时、足额的将保险赔款送到受灾投保企业和群众手中,以切实有效地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各受灾地区保监局要督导辖区内各保险机构整合内部资源,加大对防灾减灾、损失勘查和理赔服务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在确保勘查理赔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克服天气、供电、交通、通讯等方面的困难以及春节假期的影响,通过快速、及时的损失勘查和理赔服务,解决好恢复生产生活所需要的资金问题,帮助人民群众战胜灾害,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让投保群众能渡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各未受灾地区保监局要督查辖区内各保险机构认真核查统括保单、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凡是通过统括保单、异地大型商业保险等方式承保了受灾地区风险的,要主动向被保险人询问灾害损失情况,对受灾企业和投保的客户要通过直接主动服务或通过总公司协调当地保险机构等多种方式,快速、及时地做好异地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二、要高度重视灾区信访投诉工作,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受灾地区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灾害损失处理过程中的信访投诉工作。如有投诉保险机构灾害损失理赔服务方面问题的,要热情接待、及时协调、快速处理,避免因信访投诉未及时解决引发和激化矛盾。同时,要将协调处理的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各保监局如在督导督查过程中发现保险机构或保险从业人员存在拖赔、惜赔,或者因服务方式欠妥,引发或激化矛盾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予以纠正、督促改进。

  各保监局要把灾害损失理赔投诉的情况、件数及时上报给保监会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签字之际,双方签字人议定如下各项,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关于第二条:
  缔约任何一国的投资者在东道国应有权根据东道国的法律和法规或缔约两国间的协定随时规定的范围、条款和条件,向东道国有关当局申请适当的便利、激励或其他形式的鼓励(特别包括税收的减免)。

二、 关于第三条:
  (一) 一切有关购买、销售和运输原料和辅料、能源、燃料和各种生产工具和操作工具的活动,应享受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的待遇。凡上述活动遵守并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协定的规定,其正常运行应不受阻碍。
  (二) 东道国应给予被批准在其领土和海域内工作的缔约一国国民适当的物质支持,以便其履行职能。
  (三) 缔约两国应根据其国内法对缔约一国国民及其雇员因在缔约另一国领土和海域内投资而提出的入境申请和关于准许居留、工作和旅行的申请给予善意的审查。

三、 关于第四条:
  对因本协定第四条第二款所述事件引起的损失补偿所适用的非歧视原则,应对所有投资者不分国籍同样适用。

四、关于第五条:
  如果初始投资为美元,则补偿应包括从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之日至支付之日以当时伦敦银行同业拆息率计算的利息。

五、 关于第六条:
  本协定第六条所述的转移,科威特国投资者应从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存款帐户中进行。
  当科威特国投资者没有足够的外汇进行转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述转移提供外汇:
  (一) 为支付科威特国投资者与投资有关的版权、商标、专利和其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商名以及技术援助和技术服务的款项。
  (二) 科威特国投资者的投资全部或部分清算款项以及本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所述的补偿款项。
  (三) 由中国银行担保的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三)项所述的资金。
  (四) 经中国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专项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市场销售其产品的有关科威特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五) 被允许为科威特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海域内的投资而工作的雇员的收入。

六、 关于第八条:
  (一) 根据本协定第八条第三款可以提交国际仲裁的争议是:
  甲、 有关本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所述补偿款额的争议;
  乙、 缔约两国可能同意提交仲裁的其他投资争议。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包括国营公司)与科威特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应根据争议双方的仲裁条款经国际仲裁解决。国际仲裁庭所作的裁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得到承认并执行。
  (三) 本协定第八条应由两国政府在诚信及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予以适用和解释,以便为缔约国投资者的投资争议的解决提供有效的程序。

七、 关于换文:
  缔约国间所有换文应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回历1406年  月11日,即公元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科威特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若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姚 依 林          加西姆·穆罕默德·哈拉菲

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中央统战部 劳动人事部 等


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在各级政协委员、参事室参事、文史馆馆员中,有一部分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他们中的大部分人生活费标准较低,且自确定之后,几十年来一般没有提高,有些人生活上有困难。为了改善这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待遇,在一九八二年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
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时,适当提高这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标准,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扩大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为促进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一)提高生活费标准的范围
提高生活费标准的范围是: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的委员、专员、工作员,参事室的参事、工作员,文史馆的馆员、工作员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人员等。
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已故党外人士的遗属不包括在内;个别生活实在困难的由社会福利费解决。
(二)提高生活费的原则和办法
1.一九七八年以前开始领取生活费每月在二百元以下的上述人员,现在领取生活费每月不足五十元的,增加十元;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增加十五元;一百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增加二十元,但增加后的生活费不得超过二百元。
2.一九七八年以来增加过生活费,已达到:全国政协委员在二百元以上,省政协常委在一百二十元以上,委员一百元以上,县政协委员六十元以上,省参事在八十元以上,中央文史馆馆员在一百元以上、省文史馆馆员在七十元以上的,这次不增加。个别影响较大或有重要贡献的,经
统战部门批准,也可增加。
3.增加生活费的时间,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办理。
(三)对部分党外人士增加生活费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统战部门要提供确切的情况,给以必要的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198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