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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1:4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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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办建管[2005]146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2005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发展改革委稽察办与水利部稽察办联合对内蒙古、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等8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9个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进行了专项稽察。从稽察情况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总体情况较好,大多数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展顺利,部分基本建成的项目已经投入运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也存在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低、验收工作滞后、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前期工作审查把关不严、建设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为此,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于2005年8月5~6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联合召开了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稽察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下阶段自查整改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自查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各级水利部门要正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会议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专项稽察所涉及的9个省区市的19个项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针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自查整改工作要求于2005年8月底前完成, 2005年9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的自查整改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附各项目的整改报告报送我部建设与管理司和稽察办。

  专项稽察未涉及的其他地区和项目,要立即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自查自纠工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我部正在开展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存在问题较多的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配套资金落实及资金使用管理、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自查自纠工作要求2005年8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情况在向我部报送的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总结报告中如实反映。

二、切实做好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部署,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成绩和存在问题。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5]215号)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及其他已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从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使用管理、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工程验收、项目绩效和管理体制改革等7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评估。项目自我检查评估和各省全面检查评估两个阶段的工作要抓紧进行,检查评估总结报告等有关材料于2005年8月31日前报我部。第三阶段水利部抽查评估工作将于2005年9月开始进行,各地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配合,保证抽查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积极筹措前期工作经费,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业绩突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单位承担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核查、审查、复核单位,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技术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核查、审查、复核单位,要相对固定一批专家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逐步推行首席专家制度。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和建设与管理总站等单位要继续做好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安全鉴定核查和初步设计指导巡查工作,严格把关,保证安全鉴定核查和初步设计指导巡查工作质量。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中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要抓紧开展工作,2005年年底前不能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今后将不再安排中央投资。各地要配合做好我部组织的安全鉴定核查和初步设计指导巡查工作。

四、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保证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省级财政要建立固定的投资渠道,进一步提高省级配套资金的比例。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资金管理。中央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套取建设资金。

五、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建设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根据国家和部有关规定,按程序组建和完善项目的建设管理机构。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要符合任职条件,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素质要与承担工程项目的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大中型中央补助项目法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经过部里组织的项目法人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其他小型项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法人培训。

  (二)认真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严格控制邀请招标;要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施工任务,要由具有一级或二级(大型水库必须是一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在招标投标方面的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认真履行好对招标和评标工作的行政监督职能,对转包、违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三)规范监理行为。监理单位要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同时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制规范、详尽的监理工作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监理文件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记录和填写。

  (四)加强质量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除险加固质量。建设单位要有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有专人负责质量检查;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水利工程)的规定,严格落实“三检制”;监理单位要加强对质量严格控制。中央补助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负责,原则上由该单位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任方。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认真的监督并提出质量鉴定报告。

  (五)加大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要组织力量,成立专门稽察、检查组,以前期工作、三项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为重点,大力开展稽察和检查工作,对违规违纪以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发展改革委稽察办和水利部稽察办下达的稽察整改意见,各地要认真落实,对整改意见落实不认真的,将暂停下达该地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中央投资计划。

  (六)加快验收工作。各级水利部门和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验收工作的规定,认真做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中型水库、省直管工程的除险加固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或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权限不得下放(包括委托或授权)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要及时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投入正常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保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2003年年底以前下达中央投资的原则上要在今年底以前完成竣工验收。因配套资金不到位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要首先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所有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各地要适时组织新一轮安全鉴定。

  (七)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部里的要求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汇总,认真分析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号)要求,及时报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展情况和有关主体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报告。

六、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病险水库安全管理

  各地在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的同时,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病险水库安全管理。

  (一)同步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库管理体制改革。为同步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地在申请中央补助资金计划时要同时上报经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这项制度将进一步强化。今后对改革滞后的地方,将核减直至取消下达中央补助投资计划。各地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对改革方案切实加以落实。

  (二)积极稳妥地推动水库降等报废工作。各地在进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中,要对除险加固的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对除险加固和降等报废两种方案进行比选,以最少的投资消除病险水库的安全威胁。对除险加固投资过大,而水库规模较小,功能萎缩,通过降等运行后既可保证工程安全,又能发挥一定效益的病险水库,应提出降等运行方案;对超期服役、病险严重、除险加固技术上要求太高或经济上不合理、功能基本丧失的病险水库,经充分论证可以报废的要坚决予以报废。对于水库降等报废工作要积极、稳妥,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分级负责,严格审批,慎重实施,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富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三)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各地要继续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意见》要求,在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搞好前期工作、加快除险加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四)制定水库度汛方案,严格监督实施。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好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除险加固项目未验收的水库,不得按正常水库投入蓄水运行。凡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类坝的运行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制订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预案,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不得随意超汛限水位蓄水,并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有重大险情的水库,有必要的必须空库迎汛,确保水库安全。

水利部
2005年8月18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科办政〔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十一五”以来,科技部大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有关规定,科技部研究制定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近期,科技部将根据方案成立评估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2012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具体工作通知另行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为组织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评估工作,促进联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有关规定,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评估目的
把评估作为引导联盟健康发展的政策工具,实现以下政策目标:
1.考核联盟建设和运行绩效,根据评估结果对联盟进行动态调整和择优支持,形成竞争机制,激发联盟发展活力。
2.总结联盟成功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效应,进一步营造有利于联盟发展的社会环境。
3.了解联盟发展的政策需求,研究完善政策措施,探索有效促进联盟健康发展的宏观管理方式。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
评估对象是经科技部审核发布的试点联盟。
对联盟重点评估以下方面内容:(1)创新活动,包括履行合作协议、承担重大项目、开展合作创新等情况;(2)创新绩效,包括掌握核心技术、形成技术标准、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3)服务产业,包括制定产业规划、提供行业服务、扩散创新成果等情况;(4)运行管理,包括组织机构运行、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5)利益保障,包括反映成员需求、保障成员利益等情况。(评价指标体系见材料一)
三、评估信息的获取
联盟评估从5个渠道采集信息,以力求所需信息全面客观:一是联盟自评估报告:由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代表联盟填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评估报告》(见材料二);二是成员单位问卷调查:随机选取若干成员单位填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调查问卷》(见材料三);三是部门评价意见调查:由相关领域管理部门填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领域主管部门评价意见表》(见材料四);四是舆情调查:委托专业机构通过网络调查联盟的社会形象;五是实地调研考察:组织专家组对联盟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实际情况,核实重要问题。
四、评估结果和评估周期
评估结果分“A、B、C”三个档次。对运行绩效较好,取得突出成绩的联盟评估为A;对运行绩效一般,成绩不显著的联盟评估为B;对运行较差、存在较多问题的联盟评估为C。根据评估结果对试点联盟进行动态调整和择优支持。
对评估结果为“A”的联盟,认定为“国家XXX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并加大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对评估结果为“B”的联盟,限期1年整改提升,整改期内暂停安排新的支持;对评估结果为“C”的联盟,取消试点资格,不再安排新的支持。对已完成预定目标的联盟,可以根据联盟申请或管理部门意见进行解散或调整。
对联盟实行定期评估考核制度。试点联盟一般试点满2年后组织评估认定,经评估认定的联盟每3年复评一次。
五、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评估工作在科技部的领导下,由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司局充分参与。成立评估工作组和专家组。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评估专家组负责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和相应评价办法,对联盟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估。
2.主要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1)联盟自评估。联盟填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评估报告》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调查问卷》,并提供各种必要的证明材料。
(2)信息调查核实。调查领域主管部门意见、组织舆情调查和实地调研考察,采集评估所需信息并进行比对核实。
(3)资格审核。通过信息调查核实,排除未实际运转、违法违规、提供虚假信息等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联盟。
(4)专家综合评估。科技部组织专家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综合相关方面信息,对联盟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5)征求领域主管部门意见。
(6)审定发布结果。科技部审定发布评估结果。
3.各地方、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可参照本方案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推动构建的联盟开展评估工作。
材料:
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价指标体系
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评估报告
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调查问卷
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领域主管部门评价意见表

材料一: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创新活动 1.执行约定任务 2.承担重大项目
3.开展合作创新 4.共享科技资源
创新绩效 5.掌握核心技术 6.形成技术标准
7.提高创新效率 8.提升经济社会效益
服务产业 9.制定产业规划 10.提供行业服务
11.交流培养人才 12.扩散创新成果
运行管理 13.决策机构运行 14.执行机构运行
15.运行管理制度
利益保障 16.反映成员需求 17.共享知识产权
18.实现共同利益

材料二: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自评估报告















联盟名称:

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填 写 要 求

请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填表用语简洁明了,数据事实详实、准确。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果某项栏目内容没有,请填“无”。
3.表格中的内容如果较多,可适当加页。
4.如无特别说明,数据截止时间为上一个年度的12月31日。
5. 本报告涉及的联盟近三年信息和材料,指最近三个完整的自然年度,如联盟成立不足三年,则从实际成立当年算起。
6. 本报告涉及到的联盟相关证明材料,请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需装订)。证明材料应包括:
(1)近三年历次联盟理事会会议纪要。
(2)《联盟近三年组织开展合作创新项目清单》所填项目的任务书或合同书。
(3)附表2所填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4)附表3所填技术标准的批准文件。
(5)附表4所填共建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
(6)附表5所填展览和学术会议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附表6所填对外技术转移的相关协议。
(8)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上年财务报表(盖财务章)。
(9)联盟项目、人事、经费、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
(10)现行有效的联盟协议。

承 诺 书

经核实,本报告所填信息和情况描述准确无误。
填表单位承诺对所填写的各种数据和情况描述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联盟基本情况
理事长 理事长所在单位
秘书长 秘书处依托单位
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 地址(邮编)
联盟联系人 电话 Email
联盟成员(个) 其中: 企业 家; 大学 所;
科研院所 家;学会协会 个;
其它 家
联盟成立时间
(年月)
联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亿元) 占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联盟企业利润总额(亿元) 共建联盟研发平台(个)
联盟目标简述
(100字以内)


联盟任务简述
(300字以内)


注:1.联盟信息按当前情况填写;2.联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指联盟所有企业最近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3.联盟目标和任务指现行有效的联盟协议确定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

二、创新活动和创新绩效
(一)创新活动和创新绩效总体情况描述
1.创新活动情况(共计400字以内)

①联盟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及经费到位情况



②以联盟名义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情况



③促进成员单位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实现产学研紧密结合情况



④成员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享情况



2.创新绩效情况(共计400字以内)

①突破核心、关键、共性技术情况



②申请获得与联盟目标任务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情况



③形成技术标准情况


④提高创新效率情况



⑤提升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注:1.其他知识产权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提高创新效率指帮助成员单位节约研发成本、降低创新风险、缩短研发周期,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二)联盟近三年开展合作创新项目清单
联盟近三年组织开展合作创新项目清单
序号 名称 立项时间(年月) 完成情况











注:1.合作创新项目包括政府科技计划和联盟自行组织开展的合作技术创新项目;2.联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扩展本表。

(三)联盟近三年组织开展的最重要的合作创新项目(限填报三项以内)
项目一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年月) 完成时间(年月)
项目类型 □联盟自主选题项目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来源:
牵头单位名称
参与单位名称
预计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来源
(万元) 牵头单位投入 其他成员单位投入 政府资助

实际投入人员
(人) 科研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项目完成情况 □完成全部任务 □完成部分任务 □刚启动
项目取得核心技术突破(项)
项目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植物新品种 新药证书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获批 项 产生 项
登记 项 投入利用 项
登记 项
项目形成技术标准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联盟内部标准或规范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项目成果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200字以内)


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描述
(300字以内)



注:1.项目来源指项目所属政府科技计划的名称,例如:863计划、973计划等;
2.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尽量用定量的方式描述。

项目二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年月) 完成时间(年月)
项目类型 □联盟自主选题项目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来源:
牵头单位名称
参与单位名称
预计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来源
(万元) 牵头单位投入 其他成员单位投入 政府资助

实际投入人员
(人) 科研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项目完成情况 □完成全部任务 □完成部分任务 □刚启动
项目取得核心技术突破(项)
项目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植物新品种 新药证书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获批 项 产生 项
登记 项 投入利用 项登记 项
项目形成技术标准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联盟内部标准或规范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项目成果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200字以内)
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描述
(300字以内)

项目三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年月) 完成时间(年月)
项目类型 □联盟自主选题项目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来源:
牵头单位名称
参与单位名称
预计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来源
(万元) 牵头单位投入 其他成员单位投入 政府资助

实际投入人员
(人) 科研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项目完成情况 □完成全部任务 □完成部分任务 □刚启动
项目取得核心技术突破(项)
项目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植物新品种 新药证书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获批 项 产生 项
登记 项 投入利用 项登记 项
项目形成技术标准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联盟内部标准或规范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项目成果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200字以内)
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描述
(300字以内)

三、服务产业
近三年联盟服务带动产业情况表
20__年 20__年 20__年
参与制定产业技术发展规划(项)
组织制定产业技术路线图(项)
提供展览服务(次)
召开学术会议或论坛(次)
为行业培养研究生等高级人才(人)
组织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人)
组织大型仪器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在联盟内共享(台)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为成员企业服务量(次)
联盟组织对外技术转移(项)
联盟组织对外推广标准(项)
对联盟近三年服务产业情况进行总体描述(共计500字以内)

①联盟参与制定的产业技术规划或产业技术路线图名称



②提供展览、学术会议等专业化服务情况



③交流和培养人才情况



④组织对外技术转移、标准推广及新产品示范应用情况



⑤联盟创新能力和引领服务产业作用得到行业公认程度情况



注:组织对外技术转移指对联盟成员以外的技术转让、专利许可等技术转移活动。

四、运行管理
理事会 人 专家委员会 人
近三年理事会召开会议(次) 20__年 20__年 20__年

近三年专家委员会召开会议(次) 20__年 20__年 20__年

秘书处专职人员 人 秘书处办公场所面积 平米
年均办公运行经费 万元 筹集渠道 □成员单位分摊
□牵头单位提供
□盟员费
组织机构工作规则 □有 □无 名称:
项目管理制度 □有 □无 名称:
经费管理制度 □有 □无 名称:
人员管理制度 □有 □无 名称: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有 □无 名称:
对联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总体描述(共计500字以内)

①联盟决策机构运行情况




②联盟执行机构运行,如人员专职化,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有效开展活动等情况





③组织机构工作规则、联盟项目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








注:年均办公运行经费指联盟组织机构近三年的年平均办公经费。

五、利益保障
联盟成员知识产权共享数(项) 共享的主要形式 交叉许可(项) 成员单方许可(项) 专利池(个)

对联盟利益保障情况进行总体描述(共计500字以内)

①联盟共享知识产权及其主要方式情况












②反映成员单位需求,主要是充分听取成员单位表达意见、反映和解决成员单位诉求等情况












③实现共同利益,主要是联盟促进成员单位发展,成员单位参与联盟活动获得实际利益等情况








注:1.联盟知识产权共享数指近三年的知识产权共享数;2.专利池是指由联盟组织形成的专利组合,供联盟成员之间进行交叉许可,也可以统一的条件向联盟外进行许可;3.交叉许可数可以包括专利池中的交叉许可专利。

六、联盟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政策建议
简要阐述联盟发展面临的困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建议。(400字以内)




附表1:
联盟近三年组织合作创新项目取得核心技术成果清单
序号 名称 完成时间(年月) 完成单位






附表2:
联盟近三年组织合作创新项目获得知识产权清单
序号 名称 申请/产生时间
(年月) 授权/登记时间
(年月) 专利号/登记号 权利人




注: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附表3:
联盟近三年组织合作创新项目制定技术标准(规范)清单
序号 名称 制定时间
(年月) 批准时间
(年月) 批准机构 完成单位





附表4:
联盟近三年组织共建研发机构清单
序号 名称 启动建设时间(年月) 建成时间(年月) 建设单位 建设方式




注:建设方式包括新建、依托成员单位现有研发机构及其它(需注明)。
附表5:
联盟近三年组织重大展览和学术会议活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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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2006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财务会计资料”一节,以便于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后的持续监管要求相衔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此外还要求发行人披露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以及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内容。现将该指引发布,即日起执行,2006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09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指引编制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作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指引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本所同意。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指引披露。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 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六)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其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本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住所及其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10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发行人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所。

第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批文及其主要内容等;

(三)本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点;

(二)上市时间;

(三)股票简称;

(四)股票代码;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应以表格形式列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数量和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

(十三)上市保荐人。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等。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为个人,应披露身份证号码以及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投资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营业执照号及最近一个年度报告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六)募集资金净额;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其上市公告书中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以下要求披露:

(1)若招股意向书中已披露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则上市公告书中不需再次披露;

(2)若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则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后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

(3)若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年度报告以外的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发行人可以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后不再披露当期定期报告;或者在上市公告书中不披露,上市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当期定期报告。对于招股意向书中引用的财务数据最近一期截止日超过6个月的公司,其上市公告书中应至少披露前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第二十三条 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如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应在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时提供以下文件并与上市公告书同时披露:经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报告期及上年度期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报告期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报告期的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格式见附件),并简要说明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对于变动幅度在30%以上的项目,应说明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发行人资金是否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等;

(五)重大投资;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

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流动负债(元)




总资产(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元/股)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利润总额(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按发行前股本计算)(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按发行后股本计算)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