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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6 00:1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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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9年1月25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港口实行地方与交通部“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原则和“以港养港、以收抵支、财务包干”的编列办法,经研究,现对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预算管理体制
下放港口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内企业,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下放港口企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按时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决算和月份企业财务快报,及时足额地向地方财政缴纳应上解中央的款项,接受地方财政监督。
二、关于预算编列办法
下放港口企业在每年年度开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下年度“以港养港”收支计划,(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同时,应按“以支定收”的原则,将下放港口收支计划中“当年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和“当年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支出”(两数相等)以及“下放港口定额上解中央款”3个数字汇入地方财政总预算报财政部汇入国家预算(部分支大于收的港口,以港养港支出中应扣除由中央补助的基本建设拨改贷数)。
三、关于定额上解中央款的缴纳
在预算执行中,下放港口企业应按核定的上解中央收入计划(包括所得税、调节税、能交基金、建筑税),每月按月平均数及时足额地缴入地方国库,收缴国库同时通过“上解中央支出”科目,将此款专项上解中央财政。
四、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决算
下放港口企业,应定期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企业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年终应编报年度决算,港口以港养港收入不缴入地方金库,地方财政部门平时的财政月报中,只列报下放港口定额上解中央收入数字,免报以港养港收入数字,年度地方财政总决算应按照预算编列口径和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决算编审通知》要求,编报下放港口企业的收入、支出和定额上解决算数。
五、下放港口企业向地方财政部门编报的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及定额上解中央收入的缴款办法等,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自定,报财政部备案后,通知下放港口企业执行。
有关下放港口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按照港口下放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1]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OO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
  三、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五、国有金融企业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办公用房(包括装修)、运钞车及其他办公用车;
  (二)重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监控系统;
  (三)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铺助设备、自动取款机(ATM)、点钞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等贵重物品;
  (四)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六、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应成立或联合成立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具体事项。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实行成员库制,成员由国有金融企业财务、技术和审计等内部的专业人员,以及聘请的招标、评标和技术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成员库总人数一般在30-50人之间,其中外部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成员库人员一经确定,须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不得随意调整。
  七、国有金融企业每次集中采购活动前,须从成员库中随机选定人员(不少于7人的奇数),组成本次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半数以上通过)研究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确定本次由总行(总公司)统一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以及授权分支机构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
  (二)确定本次集中采购的方式、时间以及采购程序;
  (三)评价和选定实施本次集中采购的招标机构;
  (四)评价和选定本次投标商;
  (五)研究和落实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八、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是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最高决策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包括国有金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强令或擅自更改。
  九、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办公室应按照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审定的采购项目,制订集中采购明细清单。
  集中采购明细清单须标明: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和数量,资金预算,交货时间或提供服务时间,货物配送单位名单和其他有关事项。
  十、国有金融企业对纳入本规定第五条集中采购范围的所有物品、工程和服务,原则上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国有金融企业在实行公开招标后无合格标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向主管财政机关作书面报告。
  十一、国有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资金,由其总行(总公司)或授权分支机构的财务部门统一结算和支付。财务部门在支付采购资金时,应首先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已由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审定,并与集中采购办公室制订的集中采购明细清单核对,然后根据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数,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十二、国有金融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制定各种采购方式的实施范围、形式和程序,以及违规人员和单位的处罚措施等,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因自身采购业务特点,确实需要对本规定第五条的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和最低限额,以及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和决策程序等进行适当调整的,须在实施细则执行之前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核。
  十三、国有金融企业以及其境外分支机构需要购买国外产品时,一般应以公开招标方式向外国供货商购买,标书内容不得与国内公开招标内容有实质性更改。
  国家政策性银行需要购买国外产品时,应当经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认定,由其提供国内产品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证明。
  十四、国有金融企业在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后,其每一会计年度固定资产的购置规模,仍应严格控制在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购置指标之内。
  十五、国有金融企业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六、国有金融企业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集中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管财政机关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集中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是否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须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零星采购;
  (三)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关集中采购事项日否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或审核;
  (五)购置固定资产规模是否控制在购置指标之内;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十七、对国有金融企业实施的招标等集中采购活动,任何投标商认为其投标没有获得公开评审,或认为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向国有金融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投拆。
  对有关人员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等违法违规问题,主管财政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一经查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八、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授权分支机构进行部分项目集中采购时,分支机构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并将其具体操作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和总行(总公司)备案。
  十九、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另按企业集团适用的集中采购办法执行。
  二十、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运输船舶热工节约管理办法(草案)

交通部


交通部运输船舶热工节约管理办法(草案)

(78)交水运字776号


一、总则

二、组织领导

6.各管理局(分局或船队)应在机务部门内建立和健全热工组织,设置专职热工管理人员。在管理局一级机务部门,要配备二到三名主管热工的专职管理干部;分局或船队应建立热工队(组),热工队(组)人员的配备,海船平均每15艘左右一人,江船平均每20艘左右一人,但每个热工队(组)的组成不得少于三人。
7.各管理局(分局或船队)专职热工人员和热工队(组)的主要任务是在保证船舶机炉安全运转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燃料的热能,节约燃润料消耗,降低运输成本。为此,必须加强热工科学管理,通过热平衡的测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船舶动力装置的效率;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扩大节油途径;严格定额管理;组织各项热工节约活动的经验交流,狠抓节油指标落实。
8.各管理局(或分局)的机务部门应建立一定规模的热工化验室,配备一定数量的热工化验(试验)人员,负责所属船舶燃润料、炉水等品质监督和各项热工化验、测试工作。
9.热工人员和化验员是直接生产人员,不属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编制。热工人员主要工作岗位在船舶,每年应有一半以上的时间深入船舶工作,各级领导要为热工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工作。
热工人员(包括从事热工工作的化验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各项待遇(包括船岸工资差、伙食、劳保用品等)与船员相同。
三、燃料定额管理和考核
10.考核企业和船舶的燃料单耗指标,是以完成每1000换算吨公里(海里)的燃料渣油、柴油消耗公斤数计算。
11.直属企业各局的燃料单耗指标由部批准下达;分局(或船队)的燃料单耗指标由各局批准下达;船舶分船单耗指标由分局(或船队)批准下达。
12.燃料单耗指标是反映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的综合性指标,这个指标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努力,保证完成。计划部门应组织汇编上报下达;调度部门应经济合理地组织船舶运行,负责完成与燃料单耗指标有关的运输效率指标;供应部门应保证燃润料供应的数量和质量,组织废油回收利用;机务部门应保证船舶动力装置良好的热工技术状态,负责单耗指标的统计分析。
13.计划单耗指标要积极可靠,留有余地。计划要有严肃性,经批准下达的计划,必须坚决执行,保证完成。如因故调高计划指标,必须经原下达机关批准。
14.为了掌握船舶动力装置热工技术状况,和正确编制燃料消耗定额,各单位所属船舶仍应保持原有的船舶技术定额(735,498千瓦小时即千马力小时或营运小时的燃料消耗定额)的考核,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拟订。
15.燃料凭证供应是搞好定额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热工管理部门要贯彻国务院关于燃料凭证供应的指示,积极配合燃料供应部门及时提供燃料单耗指标。
16.1000换算吨公里(海里)燃料消耗的计算办法如下:

企业实际营运燃料总耗量(公斤)
------------=----------------------------------
单耗指标实际周转量1000换算公里(海里)



船舶实际季、年营运燃料总耗量(公斤)
------------=---------------------------------------
单耗指标季、年实际周转量1000换算吨公里(海里)


(计划单耗指标-实际单耗指标)×实际周转量
燃料节约( )超耗(-)总量=-------------------------------------------吨
1000



计划单耗指标-实际单耗指标
单耗节约( )超耗(-)=----------------------------×100
计划单耗指标



17.各管理局应根据交通部规定的船舶燃料消耗统计报表格式按时上报,各局分支机构的报表格式及填报日期由各局规定。
各局在报送船舶燃料消耗报表时,应附简要说明,年终时应附总结,分析定额执行情况,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18.对坚持节约反对浪费,在热工节约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船舶或个人,要大力表彰,要把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凡取得显著节约成果的,要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
四、提高热工科学管理水平
19.热工管理是船舶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船舶技术管理,是做好热工节约工作的基础。要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持船舶和机炉等设备正常技术状态,消灭跑、冒、滴、漏,为节约燃、润料创造条件。
20.提高热工科学管理水平,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热工管理制度,包括燃、润料定额管理办法、燃、润料技术管理规程、炉水处理规程以及定期测试功率和热工普查制度等。
  加强对水、油品质的监督,制订炉水、给水、冷凝水、气缸冷却水等水质检验技术标准;制订透平油、柴油机机油等换油技术标准。换油须经热工主管部门批准。
  21.提高热工科学管理水平,要对船舶动力装置进行定期常规的热工普查,和特定的热平衡试验,调整和改进热力设备,使动力装置在经济合理的热工参数下运行。
  22.提高热工科学管理水平,必须加强热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开展群众性的热工节约活动。通过举办热工进修学习班,编印通俗技术读物等形式,提高专业队伍技术水平,普及热工技术知识。
  23.提高热工科学管理水平,还必须逐步配齐热工测试仪表和计量考核设备,用以科学地监测和调试热工节约活动的各项数据。
  五、开展技术革新运动
  24.技术革新要按照挖潜、革新、改造的方针,根据船舶现状,围绕热工节约的薄弱环节,参照国内外先进技术,赶超“三个水平”(本企业、同行业和国外先进水平),提出近期和远期的热工节约技措规划。
  25.对效果大、见效快,带有发展方向性的革新项目,应组织力量攻关突破。
  26.对热工节约的革新经验,要及时总结、鉴定,因地制宜大力推广。凡是未经实验证明确是成功的,不可贸然推广。
  27.凡经过鉴定,证明确有成效的热工节约技术革新项目,在船舶新建、修理时,应落实设备的安装。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要优先予以保证,所需费用可分别从修理费更新、改造资金、基建投资和技措费中支付。
  六、附则
  28.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江海企业运输船舶,港口作业和其它辅助船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