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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9:3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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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2006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起步年,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的农机化工作要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推动跨区作业由夏季向春秋两季延伸,由小麦机收向水稻机插、机收和玉米机收等领域拓展,加强组织协调与信息服务,努力提高重要农时、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粮食主产区的机械化作业水平。为了扎实搞好今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与协调

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良好的组织调度是跨区作业高效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跨区作业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提前做好政策落实、机具检修维护、供需协调和人员培训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包、帮、扶”工作,组织作业队采取包、帮、扶措施,为“六户”(军、烈、孤、困、寡、打工)实行“三优”(优先、优质、优惠)农机服务,树立农机部门的良好形象。要总结推广各地在跨区作业服务工作中的好做法,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做到让机手满意、粮民满意。要密切注意作业期间天气变化和作业市场供求状况,加强机具调度,合理安排作业任务。对辖区内发生的作业纠纷、事故,各地农机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协调处理。要继续加强与公安、交通、物价和石油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促进跨区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二、切实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信息服务是促进作业市场供需平衡,保障作业秩序,服务广大农机手的重要措施。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配备必要的信息处理设备,要建立跨区作业信息采集点,完善信息收集渠道和办法。各省和跨区作业重点县市在作业期间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信息咨询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要不断拓展信息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今年有条件的地方要与气象和通信部门合作,开展免费为机手提供跨区作业信息短信服务的试点工作。

“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自去年开通以来,已逐渐成为发布跨区作业信息的主要渠道。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该系统的作用,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在春耕生产和“三秋”生产期间每旬末上报一次农机作业进度情况,“三夏”期间每周一、周四报送一次。

三、进一步推进水稻跨区作业

加速推进水稻机械化的发展,提升水稻机械化生产水平,是当前农机化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示范和宣传引导,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促进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的突破。不同水稻产区农机部门间要加强合作,规范水稻栽植模式,为跨区机插秧作业打下基础。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水稻机收作业市场发展,加强县级引机派机工作的组织力度,完善水稻跨区机收服务措施,重点推进长江流域的“东西合作”以及重点水稻产区高性能收割机的“南下北上”,扩大水稻跨区机收规模,确保今年实现水稻机收水平提高2-3个百分点的目标。

四、加强“场县共建”,拓展跨区作业领域

与地方农村相比,垦区农场农业机械装备和基础设施有较强的优势。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农垦系统的合作,大力开展“场县共建”工作,引导国有农场高性能的农业机械参加跨区作业,为广大农民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农机跨区作业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组织场县供需双方签订跨区作业合同,规范合作行为,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各地农机部门要对农场跨区作业队给予大力支持,完善服务措施,逐步拓展合作领域,将共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定西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试行)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试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强农惠农资金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财政、发改、农业、民政、卫生、教育、林业、畜牧、农机、扶贫、计生、水务等部门以及涉及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金融部门和工作人员;

  (三)各乡镇政府、各县区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

  (四)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内容。

  (一)中央和省上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市、县区制定的关于“三农”问题的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四条 监督方式。

  (一)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审计,每年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强农惠农资金的拨付、筹资、使用和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发现严重违规使用资金问题,要将审计情况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

  (二)加强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惠农政策资金预算、核拨、发放等资金流程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拨付支出行为,对强农惠农项目和资金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加强执法监察。各级监察部门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对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的执法监察,强化对强农惠农资金拨付、使用、收支、补偿报销和受益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部门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入手,自上而下的加强监督检查,既要管好、用好本部门的强农惠农资金,又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和审计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认真受理和查处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监督检查制度。

  (一)实行公示制度。各县区、乡镇和相关部门在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中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采取张榜公布、电视公布等形式,定期公布支农惠农资金落实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直接监督。

  (二)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每年进行集中检查,查纠问题,督促加强管理。

  (三)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情况,按照职责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四)实行跟踪监督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数额较大或社会较关注的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单独或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某项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随时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在审计、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审计、检查决定纠正、整改的县区和部门,除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实,底子不清,导致截留、滞留、转移、挪用、挤占、套骗、贪污、瞒报、冒领强农惠农资金等行为发生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监察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纠正,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一票否决等处理。

  (五)审计、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违反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的,要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定西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3月3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尔锋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




湘西自治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防范存量房交易活动中虚假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营造依法公平纳税的良好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是指已经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再次交易或交换的活动,包括买卖、赠与、投资、交换、抵偿债务等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税收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

第五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前,依法如实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依法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第六条 地税部门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建立和应用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纳税评估。

第七条 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应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房地产估价技术,建立房产批量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侧端、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进行修正后,计算得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值。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房地产交易办证场所的办税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通过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估存量房交易环节计税价格;

(三)主管地税机关将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出具的计税价格评估值与纳税人自行申报价格进行比对分析,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符合客观实际,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税;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系统出具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值计税。

(四)纳税人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纳税人按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缴税。

第十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复核后的征税决定仍有异议的,必须先依照地税机关的征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地税机关依法追缴其应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政策的咨询、宣传等工作,配合地税部门的依法征收管理。

地税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做好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

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主动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房地产涉税信息,严格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对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免税证明或不征税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