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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已废止)

时间:2024-05-14 17:06: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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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已废止)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已废止)

(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各类中学、小学(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校(园)舍、场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建设、管理好校舍、场地。

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或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应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人民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按照管理权限,由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新居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必须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规划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学校应与其它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学校建设的有关资料同时报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在学校周围进行建设,必须符合《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教育教学活动。已经造成危害的,应限期治理。

  第八条 校舍、场地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准侵占和破坏。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校舍、场地的义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依学校围墙搭盖临时建筑、堆放杂物和建筑材料等,在学校围墙上开门、打洞、安窗;

(二)侵占、破坏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

(三)在学校正门两侧的人行道上摆设摊点、放置垃圾箱等;

(四)在学校周围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九条 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单位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校舍、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做到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校舍、场地的变化情况。制定校舍、场地检查、修缮、养护计划。对危险校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各区属学校必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学校必须经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勤工俭学用房的管理。勤工俭学,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不得从事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

勤工俭学,已经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调整;已经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规划、房产、环保、公安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行政执法人员,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沂蒙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沂蒙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临政发〔2002〕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沂蒙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沂蒙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表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对外国专家的特殊贡献奖励工作,特设立“沂蒙友谊奖”。
  第二条 获奖条件
  申报“沂蒙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对我友好,并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农业、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体育等单位工作的外国专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为我市的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对外宣传、引进资金或项目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已经获得国家外专局授予的“友谊奖”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齐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不再授予临沂市“沂蒙友谊奖”。对我市贡献较大的可授予“临沂市荣誉市民”。
  凡是已获得过“沂蒙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论在我市工作次数多少,时间长短,不再为其申请。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由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沂蒙友谊奖”申请表,经所在县(区)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承担)。
  二、申报单位应按《沂蒙友谊奖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说明国外专家工作情况的材料(含工作照片或录像带等)。所报材料应详实可靠。
  三、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材料应于当年的八月十日前报送市人事局。
  四、需要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进行表彰时,可写出专题报告,随时申报评审。但应于外国专家离华前两个月将有关材料报市人事局。
  第四条 组织评审一、成立“沂蒙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副市长、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委员由人事、科技、外事侨务、农业、教育、卫生、经贸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二、评审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市人事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在一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申报部门。
  第五条 授奖
  一、荣获“沂蒙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将根据情况举行一定的仪式,为其颁发“沂蒙友谊奖”荣誉证书。
  二、授奖仪式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集中授奖时间安排在评选当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对颁奖期间不在我市的获奖外国专家,将根据情况在外国专家再次来临沂时或采用其它方式举行授奖仪式。
  第六条 宣传报道
  一、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导,要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
  二、凡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人事局审核。
  第七条 在“沂蒙友谊奖”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未完成评审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沂蒙友谊奖”评审情况。
  第八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港、澳、台专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沂蒙友谊奖申请表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沂蒙友谊奖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 Yimeng Friendship Award
 

 

 

 

聘请单位:

Requesting Unit

主管部门:

Department in charge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Filling Date: YY MM DD





临沂市人事局印制

(Printed by Linyi Personnel Bureau)

 

专家外文全名

Original Name

of Expert

专 家 译 名

Translated Name


国 籍

Nationality

性别

Sex

出生年月

Date of Birth

Birth


职务或学位

Rank or Degree

专家专业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国外联系地址

Correspondence Address

联系电话

及 传 真

Tel/Fax


国内聘用单位

Requesting Unit



上级主管

部 门

Department in charge


聘用单位联系人

Contact person of the requesting unit

联系电话

及 传 真

Tel/Fax




在华工作起止

年 月

Working period in China

工作总天数

Total working days


保持联系情况

Current state of keeping contact

受聘期间

担任的职务

Position engaged when working in China


来华前工作单位

或国外派遣单位

Company or dispatching organization before coming to China


专家在华工作简历:(历次来华时间及受聘从事的工作和担任的职务)。

Working Experience in China (time, field & position )



主要贡献:(文字1000字左右,其它材料可另附)

Main Contribution ( 1000 words or so. References may be attached)











































(填写不下,可加附页)

聘 请

专 家

单 位

意 见

Comments

of the requesting unit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Person in charge (signature) (Seal)

年 月 日

YY MM DD

县区政

府或市

直部门

意 见

Comments of the county or district governmentor of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Person in charge (signature) (Seal)

年 月 日

YY MM DD

评审委

员 会意 见

Comments of the examination & appraisal committee




主任签字:

Signature of Director

年 月 日

YY MM DD

市政府审 批

意 见

Comments of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Person in charge (signature) (Seal)



年 月 日

YY MM DD


县区人事部门或市直 电话(Tel):

部门联系人姓名:Contact person 传真(Fax):



我国现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体系综述

李洪奇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电话:13911166186

【目录】
一、医疗器械管理法律体系结构 4
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体系内容 5
(一)医疗器械分类管理 5
(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 6
1、国家标准化工作规定 7
2、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规定 8
3、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规定 8
4、医疗器械注册标准规定 9
5、医疗器械标准监管机构 10
6、医疗器械强制安全认证 10
(三)医疗器械检测管理 11
(四)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13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14
2、医疗器械注册申报 15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16
4、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 17
5、医疗器械注册其他规定 17
(五)医疗器械生产管理 19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与审批 20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管理 20
3、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管理 21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 21
5、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3
6、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与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26
(六)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管理 28
1、医疗器械说明书修改和变更 28
2、境外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 29
(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 30
1、《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变更与换发 30
2、不需申请《许可证》的二类产品目录 31
3、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 32
4、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 33
(八)医疗器械使用管理 33
(九)医疗器械广告管理 35
(十)医疗器械进出口管理 36
(十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 38
(十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 39
(十三)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41
(十四)医疗器械行政处罚 43
1、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43
2、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 46
三、现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体系列表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