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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7:3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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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2001]106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
方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7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落实国家给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优
惠政策,促进再生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1]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
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
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
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
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
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
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
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
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完)
二00一年四二十九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6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质量,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减少药品采购的中间环节,降低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药品采购配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纳入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质量第一,价格合理原则;坚持科学评估,集体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采购配送范围和形式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在省政府采购中心设立省政府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通过具有网上招投标、评标、采购、配送、相关数据分析和网上监督管理功能的政府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现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做到药品招标公开、价格公开、采购公开和使用公开。

第三章 采购与配送




  
  第六条 依据每年度编制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药品使用目录和采购计划,按照医疗机构用药规范、用药特点核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和品种目录。
  第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评标标准及办法,组织药品招标、开标,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组织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第八条 药品配送企业应具有仓储设施、检测设备、技术力量、信息渠道等资源,完善的药品统一配送服务体系。通过招标确定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要确保中标药品保质、保量、及时、安全配送到各医疗机构,保证医疗机构用药及时、品种齐全、价格合理,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九条 健全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的监督约束机制,明确中标单位、配送单位和医疗机构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监察机关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二)受理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的举报和投诉;
  (三)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以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定价的中标药品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减轻群众的用药负担。
  (一)对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提供的政府定价药品文件进行审核,保证价格文件的真实性;
  (二)对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中标价格进行审查;对中标的基本药物,根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全省基本药物最高零售指导价格;
  (三)严格控制医疗机构药品的加价率;对医疗机构使用的中标药品及零售价格,通过各种形式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让患者真正了解药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市场药品价格的监测,随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发现市场药品价格明显低于中标药品价格时,及时向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反映,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五)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重点对中标人、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药品价格政策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以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运转经费需要为前提,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综合算账补助”的原则,充分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的影响,综合测算基层医疗机构收入和支出,对其缺口从基本医疗服务收费、财政补助(含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多渠道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
  (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监督检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基本药物临床配备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扩大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范围。2010年内基本药物覆盖率达到70%,2011年覆盖率达到100%;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范围,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5个百分点。
  (三)全省基本药物配备率,三级综合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不得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的80%;二级综合医院不得低于90%;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应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基本药物目录全部纳入本省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甲类目录和新农合补偿支付目录,实行在政策规定范围内100%的报销比例;对采购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医保政策问题做出解释和认定,会同其他部门对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的采购、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药品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从源头把好药品质量关。
  (一)负责对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资质认定;
  (二)对中标药品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重点加强中标的基本药物抽检力度,对省内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保证药品质量;
  (三)充分发挥已建立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的作用,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督;
  (四)进一步整合药品配送资源,实施电子监管,发展现代物流,提高药品配送能力;
  (五)依据《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品销售票据管理,对“挂靠经营”和“走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参加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依法查处交易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同欺诈以及其它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挂网药品目录中选择药品,并通过集中采购平台完成交易;优先采购医保目录内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并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价格;根据本单位药品采购计划及时与药品统一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按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与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结算,认真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中标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条例,按照药品统一配送企业需求计划、用量及时供货,不得断货、缺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保证药品统一配送企业正常运行和医疗机构用药及时有效;中标药品供应的同时,应出具合法票据,不得无故随意提高、改变中标药品价格,及时执行国家价格部门降价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药品统一配送企业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采购、保管、配送供应等工作,要按医疗机构计划需求,积极组织中标药品进行集中配送,不得无故断货、缺货、延误临床用药,确保医疗机构用药安全、有效、及时,不得无故不予配送。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医疗机构、中标企业、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和违纪事实,经领导小组核实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民间资本大变局的经济法分析:理论及实证的视角 

  ——以“炒房热现象”为分析平台 

  李华振 袁建伟 

  本文原载(京)《中国商人》杂志2004年第11期 

  【内容提要】一场由温州发源的、正席卷全国的、最终影响整个中国民间资本的大变局拉开了序幕。隐藏在背后的经济规律是民间资本的战略转移遭遇了瓶颈。研究今天的温商之繁荣,应参照中国古代的徽商之历史镜像,必须认真分析徽商的兴衰成败之轨迹。过度炒房的危险之处在于可能沦落为不思进取的食利阶层,丧失中国入世之后进行产业调整和升级的机会。作为一种市场化取向的行为,炒房热也会出现市场失灵,应引导它向正常方向发展,用有形之手去弥补无形之手的失灵。 

  【关键词】市场失灵;中国民间资本;炒房热;温商;徽商;适度干预 

  背景资料:炒房热现象亟待学术研究 

  近年来,温州商人在中国民间资本市场上掀起了又一股冲天大浪,突出表现为“温州炒房热”的一再升温,温州炒房团成为中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万众焦点。从学术的视角,我们不得不关注如下问题: 

  ——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温州炒房热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经济规律? 

  ——它会不会重蹈中国古代曾经同样繁盛一时的徽商之覆辙? 

  ——徽商会不会成为温州民间资本的历史镜像? 

  ——变局是不是意味着结局?作为目前中国民间资本样板之一的温州资本,下一步将何去何从? 

  ——它将在何种程度上改写中国的民间资本格局? 

  ——作为对国民经济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该怎样对炒房热作出何种法律回应? 

  ——对此,政府经济行为应遵循怎样的规制原则? 

  ——……?等等,透过这些问号,我们将看到以温州为代表的中国民间资本怎样的深层动向? 

  打个形象的比喻,熟悉金庸武侠小说的人都知道“七伤拳”和“一阳指”,前者是一种危险的武功,既能伤人,也会伤己,而且会伤得极深(七脏俱伤);后者则是把全身的功力都集中于一点(指头上),以一点发力而致胜。温州民间资本倾尽全力向房地产市场进军,这到底是既伤人也最终伤己的“七伤拳”,还是全部功力集于一点之上的“一阳指”?  

  理论解析:变局背后的深层是民间资本战略转移遭遇瓶颈 

  温州商人的经商风格与广东商人的风格迥然不同,十年前,当广东商人在深圳玩股票时,温州人不为所动,连近在家门口的上海股市里都难得见到温州人的身影。那时,温州人在埋头干实实在在的实业,从全国最大的水货制造基地到全国最大的精品制造大本营,温州商人的每一步都没离开轻工制造业,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才是真正的实业。 

  正是这种实打实的精神,造就了温州经济的一枝独秀——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股市进入“冰河时代”,以玩股票而发家的广东等地的民间资本迅速缩水,而温州民间资本由于本来就与股票的关系不大,因此没有受到中国股市波动的太大影响,仍然持续坚挺,并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超过了全国所有的其它地方。 

  这能很好地解释为什么现在我们看到的是“温州炒房团”而不是“深圳炒房团”或“上海炒房团”之类。因为在这个时期——在这个股市低靡的时期,只有温州人手里还有大把大把的闲钱(闲置资本),而其它地方的民间资本却因为缩水而手头上“最近比较烦、比较烦,总觉得钞票越来越难赚”,当然就没有那么多游资去全国各地南征北战地炒房了。 

  这不可避免地又牵扯到一个相关的问题,就是:温州的这笔巨额民间资本为什么不继续投入到轻工制造业的进一步扩大再生产中去?为什么不投向其它领域?为什么这么集中地把赌注几乎全押在了炒房上? 

  要回答这连续的三个“为什么”,必须从经济学上寻找隐藏在背后的经济规律。我们会发现:这是由于温州民间资本的战略转移遭遇了瓶颈! 

  第一,若继续投向轻工制造业的进一步扩大再生产,由于眼下的轻工业产品加工生产和模仿制造已达到近乎饱和,面临着新市场规则的制约和残酷的市场竞争。达到了规模效益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之后,再向轻工制造业扩大投资就显得失去了必要,已经不再符合经济原理。 

  第二,若投向重化工、机械等大型产业,则温州明显缺乏产业基础,不象东北那样有深厚的重工业基础,而且,由于国家现在实施“振兴东北工业基地”战略,温州在政策扶持上也无法与东北相比。这条路似乎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