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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0:2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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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落实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方案,从严控制全市性检查活动,督查各县区政府、九华山和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在市政府办公室组建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常设机构),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督办室。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按照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方案,审核目标管理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实施督查和考核;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督办市政府重要部署和省、市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市政协委员提案事项;承办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各县、区和九华山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新增就业岗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8项指标)进行分解,经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2、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3、精神文明创建情况。
4、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二)对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进行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市人代会后15日内,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及分解落实的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结合省直主管部门在全省统一考核的工作项目和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本单位的主要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2、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3、政风建设情况。
4、精神文明创建情况。
5、上级交办的工作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由于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参照外地及我省做法,市政府办公室暂不列为考核对象。
三、组织实施
每年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各级各部门必须集中力量,真抓实干,在全市上下形成围绕全局、突出重点、凝心聚力、狠抓落实的工作氛围,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按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政务督查工作方案,切实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善于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解决。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政务督查,牢牢掌握督查工作的主动权,在全市形成一个高效务实的督办工作机制,全力推动工作落实,促进工作目标完成。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采取抽查、暗访和专项督查、跟踪督办的形式进行。要注重实效,抓好跟踪落实工作,搞好查后服务,推行首问责任制。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注意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二)在抓好日常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可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督查,积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除法定检查、国务院及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市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和经市政府批准开展的检查外,今后市政府一般不再组织全市性的检查活动,也不再与各目标管理单位另行签定单项工作责任状。确需安排的,应报市政府审批。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组织全市性系统检查的单位,将对其主要领导人通报批评,并责令予以纠正。各级各部门对未经批准的全市性检查活动,可以拒绝接受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各目标管理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专报制度,及时报告目标完成情况、决策落实情况及重要工作动态等,以利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面掌握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审查工作。对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督办通知,各级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迅速反馈办理方案及结果。
四、考核
(一)考核评分。
对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的考核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复核结果为基础,量化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用写实的办法进行表述。
对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写实的办法单独考核,考核指标由市政府下达。
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工作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
1、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完成情况。经济工作部门重点工作占总分的40%,职能工作占25%;非经济工作部门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各占30%。
各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实际得分是量化目标得分和定性目标得分之和。量化目标得分为权数乘以完成任务百分比。完成任务百分比即完成率达不到60%的,该项目不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加分,超过120%的按120%计分。定性目标作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种评价。“完成”、“基本完成”分别按该项目基本得分的100%和80%计算得分,“未完成”的不计分。
2、其它工作。即市政府各目标管理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情况、政风建设情况和精神文明创建情况,该项满分为15分,每子项为5分。在规定时间内将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意见为“满意”、“基本满意”的给予满分,反之相应扣分。没有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单位,该项分值调整到第三项。政风建设工作被评为前10名的单位,该项目得满分,后5名的不得分,其余按80%计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按照与总分的比值计分,以分值乘以比值计算得分。
3、上级交办的工作、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及领导评议。经济工作部门满分为20分,非经济工作部门满分为25分。该项得分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各委员根据对部门交办工作情况和部门综合情况,分别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打分,算出平均分后计入总分。
无特别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从而影响整个考核工作进度的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在该单位总分中酌情扣减1-3分。
(二)考核程序。
1、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要按照要求,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完成8项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并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每年7月底以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年中自查报告,每年2月底之前,按照要求对本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查、打分,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表。
2、复核。为保证有关数据的正确性、权威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供上年度如下情况:
(1)市统计局、财政局、劳动局、民政局、计生委负责提供各县区、九华山管委会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全社会固定投资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供给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率、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覆盖面、人口自然增长率、新增就业岗位等几个方面工作的复核情况。上述工作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各县区政府、九华山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的评议情况,各目标管理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风建设情况。
(4)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经政法委认定的各目标管理单位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情况。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各地“两个确保”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和城镇居民就业的有关情况。
(6)市安全办负责提供各目标管理单位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情况。
(7)市计生委负责提供各目标管理单位计划生育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8)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各地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人事局、监察局、统计局联合成立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自查报告及时组织复核、评分,并在1个月内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
3、审定。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根据复核情况对各目标管理单位进行评议、打分。对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工作目标的考核,以社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精神文明创建、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等,用写实的办法初步确定考核位次;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考核,以自查报告、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等工作得分情况,初步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位次。初步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组织考核,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抽查。
(三)公布。每年5月底前向全市通报上年度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如发现自查报告与事实有出入的,责成呈报单位作出解释。
五、奖惩
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对目标管理单位分别进行排序,严格实施奖惩。具体办法按照池政〔2002〕37号文件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文件自行废止。各县区政府、九华山管委会自身的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部门: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分别与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协商,现将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学、经济法、建筑评估、机电评估4个科目均为96分,财务会计学为8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3个科目均为60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5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三)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中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科目为60分,统计工作实务科目为7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初级: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为70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为68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四)质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均为120分(两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200分)。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均为96分(两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参加部分科目免试人员也按上述科目的合格标准核定。

  二、鉴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阅卷方式,因此,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应及时将考试数据统一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将相应的考试数据返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有关考试机构。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共有合格人员3580人,具体人员名单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cirea.org.cn)公布。

  三、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复核。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复核结果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请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于12月底前将各类考试附表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此表数据将作为颁发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认真地做好公布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本地区考试人员成绩。

  附表:1.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略)

     2.2001年度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略)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文号:[水利部令第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
、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
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
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
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
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
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
期费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
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
批准手续。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
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
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持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
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
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
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
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