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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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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21日  证监发字[1998]7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7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安顺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安顺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已于200年月日经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月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峰
2001年12月27日

安顺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树立良好城市形象,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证。
第五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贯彻专业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制上、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监督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有宣传、贯彻和维护本办法,参与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的义国。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应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必须定期清洗、粉刷和整饰,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 城区范围内的楼房屋顶禁止搭建规划设计许可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不准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封闭阳台必须规范、统一、美观。
第十一条 主要街道的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高度不得超过2米,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利用城区道路、广场(空地)等举办各类活动,须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举办。
第十三条 城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路施工和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需要破路施工、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设施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破路施工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恢复。
第十四条 城区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场地,必须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围场作业、文明施工,施工所产生的杂弃物须及时清运,施工车辆不得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清运中,必须有严格的扬尘污染控制和防尘设施,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停工场地须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竣工后,须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撤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十五条 进入城区范围内的各类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不得带泥在城区街道上行驶,运载物品不得撒漏污染路面,废弃物不得丢向车外;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密,不得沿途撒漏;严禁白天进入市区挑拉粪便。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㈠ 商铺延伸和占道加工、经营、撑棚打伞及商贩沿街流动经营;
㈡ 临街商铺使用高声音响招揽顾客;
㈢ 各类车辆乱停、乱放、乱行和畜力车、人力车白天进入城市中心区;
㈣ 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木杆、公共绿地上乱贴、乱刻、乱画、乱挂、乱堆;
㈤ 损坏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
㈥ 燃放烟花炮竹、办理婚(丧)事务、抛撒纸钱、焚烧物品;
㈦ 翻越交通隔离护栏和在非指定地段横穿道路。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需达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㈠ 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按照规定实行承包的,由承包人清扫保洁;
㈡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不含通过居住区的城市道路),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㈢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㈣ 集贸市场(含早夜市)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
㈤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㈥ 水面、河道由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和清理漂浮废弃物。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第十八条 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并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外运、处置垃圾。
第二十条 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指定的场所。在城市中心区(西秀区、开发区的建成区及人口密集区域)首先实行垃圾堆装容器化,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和运输密闭化,消除城市裸垃圾。
第二十一条 清运施工渣土须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渣土准运证后,严格按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确定的路线清运到指定地点消纳。
第二十二条 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卫生保洁、垃圾收运和处理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临街单位、商铺、住户一律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美化、包市容秩序。
“门前三包”工作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心区禁止饲养牛、马、猪、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经批准饲养猫、狗等宠物的,饲养人应加强管护,不得在街道、广场、居民区、公共场地、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放养(有关饲养宠物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㈠ 严禁随地吐痰、乱扔乱倒乱堆垃圾;
㈡ 严禁随地大小便;
㈢ 严禁乱倒污水或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
㈣ 严禁发生泄漏夹带物或装载物的车辆驶上道路;
㈤ 严禁油烟违规排放和将烟筒水滴、漏在人行道上;
㈥ 严禁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和占道洗车。

第四章 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业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间)、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卫工作间等。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标准。
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环境卫生设施须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须有城市管理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间),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单位、居民区公用厕所的保洁工作,分别由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机场、车站、码头、公园、体育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处理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管理部门或受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依法暂扣或没收违规物品及工具,并处以罚款。
㈠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烟头等废弃物,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㈡ 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白天进城挑拉粪便,将污水(烟筒水)排放、滴漏道路,油烟违规排放的;
㈢ 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杆、电杆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在城区范围内的楼房屋顶搭建规划设计许可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路段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㈣ 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清运和处理垃圾、渣土、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
㈤ 除特殊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的;
㈥ 在城区街道、广场抛撒纸钱、占道办理婚丧事务、焚烧物品的;
㈦ 违规占道加工、经营,延伸商铺、撑棚打伞和流动经营,使用高声音响招揽顾客的;
㈧ 不按规定停放各类车辆,畜力车、人力车白天进入城市中心区的;
㈨ 未经批准在市中心区范围内饲养家畜家禽、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的;
㈩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缺乏扬尘污染控制和防尘设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未经批准占道施工或施工中将建筑材料和用水排放道路的;
(十一) 擅自违占道洗车,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车辆进入市区道路发生夹带物遗撒、装载物泄漏的;
(十二) 损坏各类市政环卫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依法进行警告或罚款。
第三十六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找挠其执行公务的,破坏、盗窃市政、环卫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行政处罚,依法可单独适用,可以合并适用的合并适用;涉及罚款处罚的,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何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是私舞商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自治县县城、建制镇及城市型居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6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四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协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全省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3.积极推进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全省生产力布局规划;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及全省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参与制定财政、货币政策实施措施,分析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对企业债券融资活动实施监督;参与股票融资项目审核,引导资金投向;指导、监督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五)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方案,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方向;负责审核、报批国家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我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做好全省国际收支平衡工作;组织全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有关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编报、审批农业重大项目;牵头负责制定信息化专项规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负责组织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七)牵头负责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区域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城市化发展规划,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目标考核和有关重点项目审批;负责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的协调;负责以工代赈工作;负责地区经济协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协调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牵头负责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管理粮食、棉花、食糖和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规划、协调和管理全省社会发展工作,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全省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拟订自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参与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拟订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负责组织省际间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参与东西部合作和国际合作的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对全省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信息发布、信访等委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根据军事需求制定经济动员规划、预案;组织开展动员潜力调查;组织落实国防建设项目;进行动员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指导市县经济动员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专项、区域等规划和政策;提出推进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促进苏北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苏北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苏北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及重大项目的申报、建设等工作;管理有关苏北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协调南北挂钩帮扶工作;完成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检测;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四)财政金融处
  分析全社会资金运行动态,提出动员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分析财政、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贯彻建议;参与研究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监督企业债券融资活动,参与审核股票发行方案,监督上市资金运用,引导资金投向;指导、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负责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宏观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负责研究提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监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编制和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省级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六)外资与经贸处(省沿江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外贸发展战略,负责重要商品进出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储备的有关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粮库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安排流通部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江苏与外国友好省州间的经贸合作工作。承办省沿江开发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
  (七)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气象、水利等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组织编报农业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
  (八)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交通、原材料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能源、交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组织编制能源、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审核或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方面的对外合作。
  (九)工业处
  分析全省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全省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负责衔接平衡各有关行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对工业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研究拟定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十)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省科技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高技术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工程中心项目;管理归口的省产业技术研发经费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做好信息化有关工作,安排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积极推动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和交流;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十一)服务业处(省第三产业办公室)
  研究制定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研究制定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编制省级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十二)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方面的政策及有关的重大问题;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研究分析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政策。
  (十三)区域经济处(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全省地理空间信息系统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组织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水资源平衡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全省以工代赈计划。
  (十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根据省政府领导授权,参与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承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提出推进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开展国际经济研究和中外经济体制比较研究,参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五)宏观体制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衔接,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研究论证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外汇、收入分配、就业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宏观经济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城乡、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问题。
  (十六)企业与市场改革处
  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研究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改革问题;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研究论证粮棉流通体制、住宅市场和各类要素市场的改革问题,跟踪研究建立市场体系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十七)经济合作处
  负责组织省际间对口支援、经济合作和参与西部开发等有关工作。
  (十八)对口支援处
  承担国务院交给我省的对口支援拉萨、与陕西挂钩扶贫协作、接收安置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和新疆伊犁州等工作。
  (十九)法规处(政策研究室)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省内外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综合性调研工作。
  (二十)人事处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以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一)行政财务处(审计处)
  负责机关行政、事业、基建等经费的管理;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设立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5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27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1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6名,正副处长(主任)5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32名。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五、其它事项
  保留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