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4〕3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拓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规范市长专线(信箱)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通市长信箱、市长专线电话的通知》(宜办字[2002]114号)精神和当前信访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指导思想
“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是市委、市政府的民心工程和形象工程,为此,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为谋”;及时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尽职尽责地把“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办成名符其实的市委、市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工作任务
“群众利益无小事”。处置中心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必须严肃纪律,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负责到底。
(一)受理市长专线、市长信箱、市长电子信箱的群众来电、来信及电子邮件;
(二)调查、督办和协调处理重要来电、来信和电子邮件;
(三)及时综合分析群众来电、来信和电子邮件动态,供市领导参阅;
(四)负责对全市、县市区热线电话,县市区长信箱和市长专线市直网络电话工作的日常业务指导;
(五)组织县市区长热线电话、市长专线市直网络电话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工作原则
坚持“依序分流、快捷处置、热情服务、高效工作”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轻重缓急,按不同程序办理。
(一)涉及群众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和紧急事件,及时呈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及时将复印件交办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原件存处置中心归档。
(二)涉及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一般性问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移交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处置。
(三)涉及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可将信息向主管单位主要领导阅处。
(四)涉及群众反映的生产、生活中的一般性事务问题,按照“分线归口”的原则,迅速分解到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及时妥善处理。
(五)对群众反映多次、久拖未决的生产、生活中的问题,由处置中心派员或指定牵头单位与相关单位联合调查处理。
四、督查反馈
认真履行“快捷、优质、高效”、“公平、公开、公正”和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服务承诺,对交办、转办的事项及时督查,按期反馈。
(一)明确办结期限:急事必须5日内报结、易事必须10日内报结,难事必须30日内报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必须说明情况,征得同意。若是领导明确批示的,则按批示办理、报结。
(二)对于逾期不报结果的,要进行催办,或按“工作原则”中第五条办理。
(三)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对及时办理解决问题的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拖拉、敷衍塞责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工作消极、坚决抵制的追究责任,必要时可进行曝光;对群众投诉多的单位,将召集现场办公会的形式,听取汇报,研究措施,重点整治。
(四)承办单位按照报结期限,采取书面、电话、专人汇报等形式反馈结果,并将反馈情况纪录存档备查。
(五)对领导批示点名交办件,批给谁,则由谁把关报结。十天发一次处置简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知。
(六)对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报结。群众来电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的,拟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直接回复,承办单位反馈后,也可由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转告回复。
五、网络单位
根据宜办字[2002]114号文件精神,以下45个部门、单位为“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网络,即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宜春日报社、宜春电视台、宜春人民广播电台、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交警支队、市法律援助中心、110报警台,市经贸委、市供销社、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城管支队、市联合办证服务中心、市粮食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120救护中心、市卫生防疫站、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宜春供电局、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工商局。各网络单位要确保分管领导、网络负责人、网络工作人员和网络电话“四到位”,切实做到工作时间有领导带班,网络电话有人接听。未列入网络成员的部门和单位也要积极支持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
除110、120、122等应急单位24小时有人值班外,其他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如供水、供电、电信、医院、煤气公司、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单位,要有应急工作人员,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及时、主动、快捷为群众排忧解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一九九五——一九九七)
(签订日期1996年8月7日 生效日期1996年8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
刚果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
为了发展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三十一名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到刚果共和国有关医院(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莱格莱医院和达郎盖依医院、奥旺多市的7·31医院、黑角市的吉吉医院)工作。
第二条 两国政府将提前十个月确定派往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医疗队员的专业表。
上述专业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的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三条 根据第二条中所确定的专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前六个月向刚果共和国政府提出拟派往刚果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候选人。自收到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刚果共和国政府在三个月内表示同意或拒绝中方推荐的候选人。
遇到被拒绝的情况下,中方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接纳或拒绝新候选的人条件同上。
第四条 中国医务人员因病离刚或长期请假养病,刚方对其终止工作。
第五条 如果中国医务人员在第二条所确定的正常工作期限内终止工作,中国政府负责派人接替。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将共同安排中国医疗技术人员抵刚和离刚时间。
第七条 按本议定书来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合作者在刚果政府领导下履行其职责,并遵守刚果法律和规定。
他们有义务保守职业机密,范围为在履行职责时得知的一切事情和消息。
他们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刚果共和国政府受到损害的行为。
他们应在工作中与刚果人员密切和坦率地合作。
第八条 为刚果共和国服务的人员不能从事任何谋利活动。
第九条 刚果共和国政府就录用人员的服务态度,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交一次评语。根据本议定书,评语将逐级(医院院长、合作司长、卫生与社会事务部长)上报,然后通过外交途径转送。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设备由刚方提供。
第十一条 中方同意每年向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四所医院提供常用药品,并按优惠价供应病员。所收款用以续购药品。
刚果政府免除上述药品一切海关税捐。
第十二条 中方将负担中国医疗队赴刚果共和国(工作地点)的单程旅费和为中国医疗队服务的厨师在刚果工作期间(两年)的生活费及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回程旅费。
中方还负担黑角吉吉医院、奥旺多7·31医院中国医疗组在刚果境内的出差费和全部中国医疗队员的办公费。
第十三条 刚方负担下列费用:
——持有部门签署的离职许可证的全部中国医
疗队员(由工作地点至中国)的回国旅费
(厨师除外);
——医院、住院、丧葬及遗体运回国内的费用;
——医疗队员生活费,其每月数额确定为:
医生:20万非洲法郎
合格技术人员或翻译:15万非洲法郎
上述生活费将由刚方按月拨付到中国医疗队在刚果银行联盟开立的2900129074--6帐号上。
刚方还向中国医疗队(包括厨师)提供:
——有水、电、家俱、厨房用具和卧具的适当住房;
——交通工具、司机、燃料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费用;
——家俱添置费用。
第十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刚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并在工作二十二个月以后享受两个月的休假,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刚果共和国政府免除中国医疗队员的直接税和对其各种酬金的税收以及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生活用品的海关税。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刚方至迟提前十个月通知中方其对本议定书延长同样期限的有效期的要求。
这个通知和中方的答复将构成两国政府的协议文件。
第十八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到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国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 刚果共和国外交、合作与法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语国家事务部合作高级专员
叶 弘 良 让·恩加齐埃贝
附件: 中国合作者专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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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科 马格莱格莱 达郎盖依 奥旺多 黑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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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医生 2 1 1 1
妇产科医生 2 1 1 1
儿科医生 1 1 1
眼科医生 1 1 1 1
针灸医生 1 1 1 1
口腔科医生 1
放射科医生 1 1
麻醉医生(兼复苏) 1 1
翻译 1 1 1
厨师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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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11 5 8 7
本表定为31名合作者
关于中国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6月14日由我驻刚果大使叶弘良和刚果外交部合作高级专员让·恩加齐埃贝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布拉柴维尔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