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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5号

时间:2024-05-21 00:2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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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5号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5号

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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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6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6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6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 2006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二) 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涉及羊毛、毛条进口的违规记录;
  (三) 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5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一) 2005年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进口配额数量(加工贸易进口除外,以下同)不超过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其中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二) 2005年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九条 9月30日后,获得配额的最终用户如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可继续申领进口配额。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对2006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下一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换领的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 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七条 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附件2: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税率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办农〔2009〕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评委会委员: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6月19-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日于内蒙古自治区)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6月19-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8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会议期间,委员们对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品种进行认真评审,讨论了加强特丁硫磷管理和减免部分特殊农药原药(母药)的登记及残留试验等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现将有关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产品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农药品种有60个,其中杀菌剂20个、杀虫剂17个、除草剂9个、杀鼠剂3个、植物生长调节剂6个、昆虫引诱剂2个、植物诱抗剂1个、卫生杀虫剂1个、杀线虫剂1个,共涉及114个产品。委员们经过认真评审,同意联苯肼酯等25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壬菌铜等 16个品种及其产品在补充有关资料,并经相关专家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暂不同意磷化钙等19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具体评审意见见附件)。

二、提出了加强特丁硫磷登记管理的意见

针对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特丁硫磷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极高安全隐患的问题,经讨论,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保留特丁硫磷品种登记。考虑到目前农业生产中防治地下害虫的实际需要,同意保留特丁硫磷品种登记。

(二)切实加强生产源头管理。由工信部商农业部,加强特丁硫磷生产准入管理,促进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压缩生产企业数量,建议不再批准该品种新增生产企业。

(三)切实加强使用管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高使用安全性:1.限定使用范围,限定其仅在河南、河北、山东等花生主产区使用;2.建立产品销售可追溯机制,生产企业应采用可行措施(如产品编码法)跟踪产品销售去向;3.企业和植物保护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培训资金应确保到位;4.企业须作出风险管理承诺,应有可行的赔偿措施;5.继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6.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等。

三、同意减免部分农药的原药(母药)登记及其制剂的残留试验

对一些难以生产原药(母药)及难以完成残留试验的农药,同意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及其制剂的残留试验,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药(母药)低毒或微毒的微生物农药:可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

(二)原药(母药)低毒或微毒的天然植物源农药:不能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可以减免制剂的残留试验。

(三)原药(母药)低毒或微毒的信息素、激素、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酶等农药:可以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

(四)化学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不能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

(五)低毒或微毒的多糖类或蛋白质类物质:低毒或微毒的多糖类物质,可以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而蛋白质类物质不可以减免,个别特殊情况,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由评委会讨论确定。

(六)硫磺、铜制剂、石硫合剂等低毒或微毒的无机农药、矿物油类农药以及以化工原料作为有效成分的农药等:硫磺、石硫合剂低毒或微毒的无机农药、矿物油农药以及以化工原料作为有效成分的农药,可以减免原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无机铜制剂应进行铜离子残留监测试验,有机铜制剂应进行残留试验。

四、讨论了其它登记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一)减免安全间隔期标注问题。会议决定,由企业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提出使用安全间隔期,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定。

(二)老产品清理问题。针对铜制剂仅做了苹果、番茄上的监测试验,能否减免在其他作物上的残留试验问题,会议决定,属于老产品清理范围的产品按照清理政策及相关要求处理;不属于清理范围的,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执行。鉴于铜制剂品种多、使用广,建议对铜制剂的环境和水污染情况进行风险研究和评估。

(三)国内自主创制产品技术转让时的试验和登记问题。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自主创制研发农药新产品,会议同意国内创制产品首家登记后,首家登记者可对其登记资料进行整体授权,被授权单位仅限一家。被授权单位申请登记时,可不再进行药效、残留、环境和毒理学等相关试验。被授权单位取得授权产品登记后,创制产品首家登记证自动撤销。






附件:
厅文八届五次会议纪要附件.doc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ZZYGLS/200908/P020090827348315692830.doc

企业破产与破产操作律师实务

张生贵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一词源于拉丁语,意思为失败,但失败不能与破产划等号,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有其严格的规定,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出某种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和解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不能清偿的含义是指四种情况:1、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状态;2、债务人没有其他替代办法偿还债务;3、对于全部到期债务不能清偿;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仅限于金钱债务,也包括实物。
从破产的定义看,破产不仅适用于法人,还可以适用于社团组织,财团组织,在西方还可适用于自然人,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自然人破产的规定。
二、企业(公司)破产:
  企业破产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环境、经营体制、政策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出现资不抵债的状态,从而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者同债权人和解的法律行为。
  企业破产是企业退出市场或“死亡”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企业退市还有其他方式,如因接管、兼并或其它诸如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决定解散、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自然解体等原因。还有如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后无继受者、矿产业因资源开采完毕使公司使命终结,传统产业被新兴产业替代导致旧产业退市,还有因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变革等因素引起企业消亡。
  与企业破产相关的另一法律概念是倒产,由于企业的破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定的负面效应,所以在发达国家为弥补破产制度的不足,或者防止破产的发生,出现了倒产制度,倒产的原因与破产类似,企业倒产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但倒产并非破产,有可能在政府的扶持下避免破产,可见,倒产包括破产,但不等于破产,法律上处理倒产的制度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再建恢复为目的的和解与重整;二是以企业解体和清算为目的的破产制度。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的客观性:
1、企业资源配置关系中包含破产机制: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主要配置资源手段的经济形式,由于市场资源配置缩小了企业生产自主性,市场决定企业的生产质量,企业通过市场才能实现价值,这一矛盾的存在本身就表明市场会不断地淘汰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资源,以此达到市场平衡。
2、市场运行过程必然存在企业消亡机制:
市场运行过程是一个充满竞争的过程,由于市场绝对支配和决定了资源的配置,各个企业公司为使能够取得市场对其拥有的资源份额的认可,便促成企业的竞争,在竞争中总会有落伍或被淘汰的,于是就会出现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有一部分企业破产,使大部分企业从得到警觉;二是劳动者失业,使劳动者处于危机中,整个市场不断地出现或循环这两个过程,市场不断靠牺牲落伍者来促进社会发展和换取更多的生产力进步,这是市场运行机制的本质。
3、企业产权形式包含了破产因素:
企业以相对独立的主体身份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为避免财产风险,往往在经营管理方面,企业不断地增加自身的能力,提高效益,以避免陷入破产境地,在维护企业财产利益方面,当企业处于债权人地位时,就会坚决要求资不抵债的企业还债,以减少给债权企业带来更大损失,在产权主体方面,企业产权的效益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所获得利益是一致的。站在竞争胜利者的角度,经营管理中的资不抵债的企业是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的,如果竞争中失败的企业和竞争中胜利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同样的待遇,即成败与否都存在,就会失去市场经济进提高效率的作用,而且侵害了大多数产权主体的意志和利益,影响效益好的企业的积极性。
四、走出企业破产的误区:
  破产与所有制的关系:
  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总是把破产与所有制性质联系起来看待,把破产视为私有制甚至是资本主义的派生现象和特有现象,认为与社会主义制度绝对无缘,事实上,只要存在市场和商品交换,就必然存在退市和入市现象,破产现象永远产权和市场相职系,出现破产和建立相应的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企业破产会造成资源浪费:
  破产从局部看是一种损失,但从全局看是效益,一个企业破产,员工失去原有工作,这说明企业已经失去存在的价值,只有尽快地将原有物质资源配置到更需要的环节,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从全局看一个企业的破产只是法人地位的丧失,而这个企业拥有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会被转移到市场更需要的地方,这部分资源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和使用,这是企业的贡献。对于长期亏损的企业,唯有通过破产才能实现资源重组,没有破产就很难建立起竞争的微观基础和宏观管理体系。
只要达限就破产:
  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均可防止企业破产,公司重整的目的是要清偿公司债务并维持公司事业的继续和谋求复兴机会,在公司破产制度中,正是通过公司重整制度使那些濒临破产但又有重整希望的公司得到挽救,从而走上复兴之路,体现了破不还债使债务人有机会重振旗鼓再建更生的良性促进作用。和破产制度相比,重整制度在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清偿前提下,给债务人以生存发展机会,从而在维持经济秩序稳定的避免社会动荡的情况下达到实行破产所希望达到的一切良性结果。公司重整制度的优越性,克服了破产和解制度消极因素的不良影响和副作用,适应企业需求,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立法中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突出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