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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卫生总人民委员会关于中国派遣医务人员到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工作的协议

时间:2024-07-23 15:32: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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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卫生总人民委员会关于中国派遣医务人员到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工作的协议

中国卫生部 阿拉伯利比亚卫生总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卫生总人民委员会关于中国派遣医务人员到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13日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13日)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卫生总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利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利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各种专科医生和医疗辅助人员,到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的卫生单位工作。

  第二条 利方向中方提出所需医务人员的书面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各专业所需之人数;
  2.各专业人员所需之学历;
  3.工作地点;
  4.聘用期限;
  5.开始聘用日期。

  第三条 中方接到利方提交的第二条所述书面要求之后,挑选所要求的医务人员,并将所选人员名单随同其学历和工作经验证明送交利方。

  第四条
  1.利方接到候选人名单后,如有必要双方协商会晤候选人的时间。
  2.利方向受聘人员原则性地介绍工作及聘用条件。
  3.医务人员抵达民众国之日视为聘用期的开始,离境日期视为聘用期的结束。

  第五条 双方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为受聘的医务人员抵达民众国办理必要的手续。受聘医务人员应携带下列文件:
  1.出生证明;
  2.家庭状况证明;
  3.健康状况证明;
  4.无刑事前科证明;
  5.无被禁止从事专业工作的证明;
  6.4×6的照片六张。
  所有上述文件和公证材料以及先前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译成阿拉伯文或英文,并经有关单位确认。

  第六条 受聘医务人员抵达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后,每个人都签订包括聘用条件的个人聘用合同(见附件一)。医务人员持有一份合同。合同条文不得违背本协议,医务人员应遵守该合同规定。

  第七条 为便于受聘的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到达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中方负责办理在其国内的一切必要手续,利方负责办理在民众国内的一切必要手续,并为该医务人员入境和在民众国内居住提供方便。

  第八条
  1.根据附件二所列级别、工资额和津贴标准,附件一个人合同的条件,以及附件三每个医务人员的资历和所担负的职务,利方向中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中国医务人员所应得的收入。
  2.这些收入支付并存到中方在阿拉伯利比亚社会主义民众国内一家银行所开立的帐号内。
  3.中方有权将其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兑换成美元汇到北京中国银行71401495帐号。每月可汇出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十在其结束工作最后回国时汇出。

  第九条 中国医务人员的工资以及根据本协议所得的津贴和其它收入应按利比亚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和包括圣战捐在内的法定的其他捐税。

  第十条
  1.中国医务人员享受两国的全国性假期,规定如下:
  中国假日:元旦一天
       春节一天
       十月一日一天
  利比亚假日:九月一日一天
        三月二十八日一天
        七月十一日一天
        十月七日一天
  2.医务人员如在上述全国性假日期间工作,可享受补休。

  第十一条
  1.由于特殊原因,中方要求撤回任何一名医务人员时,中方将负担回国人员和替换人员的旅费,替换人员应尽快到达民众国。
  2.由于特殊原因,利方要求终止任何一名医务人员的工作,利方负担回国人员和替换人员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作进行,根据工作地点和住地的路程情况,利方负责向中国医务人员提供从住地到工作地点往返的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1.除严重的职业错误或有意造成的损失外,利方将承担中国医务人员履行其职责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果任何一名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受到指控,除重大职业错误或有意造成损失外,利方将聘请一位律师为其辩护,并支付民事法庭判决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3.中国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享有国际协定所规定的、并适用于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的保护医务工作者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中国医务人员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时。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为期五年。除一方希望终止协议,并在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前一年通知对方,本协议将继续有效。
  双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一年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本协议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的附件一、二和三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协议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在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首都的黎波里签字。
  注:附件略。

    中方代表            利方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
   驻利比亚大使馆       民众国卫生总人民委员会
     参 赞           国际卫生总主任
    孙 必 干         莫劳特·阿里·兰基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
当前,企业拖欠银行利息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危害了银行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抓紧依法清收拖欠利息,已成为化解金融风险、缓解财政收支压力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欠息基本情况
近年来,企业拖欠银行利息问题日益严重,收息率逐年下降。据统计,到1998年底,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就高达数千亿元,贷款平均收息率1995年为78%,1996年为73%,1997年为69%,1998年6月底降为59%。企
业欠息增加,一方面是企业效益不好,经营困难;另一方面是企业恶意欠息现象日益严重,一些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效益较好的企业有意逃避付息。据人民银行的典型调查,目前恶意欠息约占欠息总额的20%左右。
企业大量拖欠银行利息,后果十分严重。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扰乱了社会信用秩序,破坏了银行同企业之间正常的信用关系,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二是占压了大量的信贷资金,影响银行财务状况,削弱了银行筹集资金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三
是减少了财政收入,影响财政预算平衡。四是加剧了银行业的金融风险。
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收回企业欠息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收回企业拖欠银行利息,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统一认识,齐心协力,切实做好清收欠息工作。
(一)落实清收利息目标责任制,加大收息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制定清收欠息的具体目标,确保今年贷款收息率比去年有所提高,并逐步提高到正常水平。要建立健全分行行长和信贷职能部门收息目标责任制,加大收息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力度。各级银行要把收息率作为考核指标,年终
根据贷款收息率情况进行考评、奖罚。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清收欠息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建立企业欠息档案和帐户查询中心,实行企业欠息大户披露制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在当地建立统一的企业欠息档案和帐户查询中心,将欠息企业的基本情况输入档案库,并向当地金融机构和经贸委定期通报欠息企业情况。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计算机联网,强化信贷管理,对
欠息企业区别对待,分类管理,防止企业多头贷款和恶意欠息。与此同时,要建立企业欠息大户披露制度。对恪守信誉、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向社会宣传,并在贷款、承兑、贴现等方面给予优惠倾斜政策。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商业银行报送的欠息企业情况,编报当地欠
息企业清单,并及时将欠息大户在金融业内部通报,在信贷、结算等方面实施统一的同业限制、惩罚措施。对有还款能力,故意欠息的企业,由人民银行列入《恶意欠息企业名单》,在向经贸委通报核实后发布,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对其中的上市公司,人民银行要向证监会通报。
各金融机构对恶意欠息企业,要在对一般欠息企业制裁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联合停止或收回贷款等形式进行金融同业制裁。
(三)改进金融服务,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与加强清收欠息工作结合起来,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做好开户结算、提供担保、票据承兑、贴现、信息咨询、经营决
策和完善财务管理等工作。
(四)强化企业信用观念,规范企业转制行为,严禁违反规定减息免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借款人的义务,按借款合同清偿贷款本息。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承包、租赁、分立、合资、联营、兼并、破产、股份
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的信贷监管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转制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减免息政策,严禁超越范围减息、免息。任何地方和单位无权自行减免利息。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与各级政府
部门加强配合,切实保障银行依法收息和银行债权安排。
(五)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切实改善信用环境。各金融机构在加强清收欠息过程中,要取得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依靠社会力量,强化收息力度。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密切配合,对恶意欠息企业联合采取下列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办企业、不通过工商年检并作出
相应的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各级财政部门不予以资金支持;各级外事、公安部门停止审批企业领导人出国出境手续;各级证券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企业上市,并加强对各上市公司欠息情况的核查,提高上市公司信用度;在分清情况、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各级人事部门将企业欠息情况纳
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各级宣传新闻部门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开展信用宣传,及时公布守信用企业和恶意欠息企业典型名单,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六)加大对违规欠息案件的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下大力气检查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或经营管理严重失职所造成的欠息、以贷收息等行为,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9年1月21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期刊管理
部门:
1999年,新闻出版署相继颁发了《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1114号)、《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1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期刊〔1999〕1189号)等规
范性文件,对加强期刊出版管理特别是规范期刊标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涉外版权合作期刊的封面标识问题上,目前还存在混乱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的封面标识,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涉外版权合作,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正式期刊,在不改变期刊名称、办刊宗旨和主办单位的情况下,通过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签订合同,由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定期向我方提供其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合作行为。涉外版权合作期刊,不是我方与
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共同合作办刊。
二、期刊社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必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并且应严格贯彻执行新出报刊〔1999〕1145号关于“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以中文或外文将与其进行版权贸易的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在期刊封面上刊出”的规定。
三、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的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版权合作的期刊,可以“本刊与××(国家)××杂志或出版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字样在期刊封面上刊出。其中“××杂志或出版机构”可用英文或其他外文,但字号必须明显小于中文期刊名称。
四、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已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的期刊,应按新办期刊程序向新闻出版署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同时提供原审批机关的批件和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签订的版权合同(复印件)。
五、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又不能提供原审批机关批件,视为擅自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应立即停止。如继续违规出版,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传达到各有关期刊社(编辑部)。



200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