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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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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八日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水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确定。
  第三条 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包括计划评估、单位用户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等情况的全市年度计划用水白皮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和确定

  第七条 依法确定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和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等组成。
  用水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用水单位和施工用水单位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以及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应当实行网上申请与受理业务。
  第九条 新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
  (一)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既有单位用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用水计划申请表、用水节水情况表;因生产经营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引起用水需求变化,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的,还应当提交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申请施工用水计划应当提供:
  (一)施工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合法证明文件;
  (三)施工用水节水及排水措施方案。
  第十二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以及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足3万立方米的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备案及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施工计划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和管理;不足3万立方米的,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月度计划用水量由单位用户根据年度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确定。
  单位用户有三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三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三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
  单位用户有两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两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两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
  单位用户有一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前一年实际用水总量。
  首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或者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其计划用水总量按照设计年用水总量核定。
  第十六条 单位用户申请调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予以调整: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加值=产品(经营)增加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
  不改变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度计划用水量的,单位用户应当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或者备案;逾期未核定或者备案的,视为核定或者备案。
  调整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或者备案。
  单位用户在申请用水计划中提出听证的,有关单位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决定。
  水务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用水计划后,应当即时通知单位用户和供水企业。
  第十八条 原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足3万立方米,调整后达到3万立方米的,应当按照初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调整的用水计划从重新核定或者备案的次月起生效。
  第二十条 单位用户未申请办理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申请办理用水计划;逾期未申请办理的,可以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迳为确定用水计划,并通知单位用户和供水企业。
  第二十一条 经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其中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月度计划用水量以及用水性质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 达到国家节水型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年度计划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至5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备案文件抄送区水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取用地下水或者从其他可以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地表水取水的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核定或者备案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全市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并按照供水区域将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及时分别发送给相关供水企业。
  市水务主管部门发现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区水务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区政府或者有关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用水计划依法为单位用户办理供水手续和提供供水服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办理施工供水或者正式供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抄表月份起,将单位用户供水手续办理情况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应当在固定日期向同一用户抄表,并按月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抄表及用户情况等数据。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减少水资源消耗,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益。
  第二十七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强用水计划管理,引导工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非传统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利用雨水、经处理的污水或者中水,用水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雨水、中水收集利用设施,逐年减少用水计划;具备雨水、经处理的污水、中水利用条件的市政公园和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雨水、经处理的污水和中水;不足使用的,方可使用城市供水。
  第二十九条 单位用户使用的中水、经处理的污水、雨水、海水或者从其他非城市饮用地表水水源中取的水,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免收该部分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条 单位用户超用水计划的,其超用部分按如下规定予以警示或者加价收费:
  (一)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含10%)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
  (二)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以上至20%(含2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三)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20%以上至30%(含3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3倍收费;
  (四)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30%以上至40%(含4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4倍收费;
  (五)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40%以上至50%(含5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5倍收费;
  (六)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50%以上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6倍收费。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用户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50%以上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单位用户查找超量原因,并帮助改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非因单位用户的过错或者浪费造成超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检查用水计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及时变更单位用户用水计划。
  第三十二条 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
  (一)每月超定额用水在22立方米至30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收费;
  (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3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集体户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
  (一)每月超定额用水在5立方米至7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受费;
  (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7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户,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增加用水定额的相关调整办法。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对本办法规定的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供水企业依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推行节约用水的工作可以适当补贴。加价收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使用方案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节水工作需要提出,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开具的水费单据必须标明用水性质、基本水费、累进加价水费、月度计划用水量、月度实际用水量等用水基本情况。
  单位用户不同性质用水,应当分表计量收费。未分开计量的,以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测结果为依据确定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比例。
  第三十六条 单位用户或者居民用户认为加价收费有误的,可以在接到加价收费通知后60日内按照计划用水管理权限向水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财政部门在次年第一季度统一办理退款;情况不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包括核减单位用户用水计划、调整加价收费标准和用水定额等措施的限制用水指令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限制用水指令到期后,应当即时恢复原状况。
  第三十八条 水务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对用户编号、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单位水耗、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水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水务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供水企业未履行用户资料保密职责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单位用户违反《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改正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量平衡测试结果或者有效测量结果及时核减其用水计划。
  第四十二条 单位用户以虚假材料骗取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用水计划。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向未申请用水计划的单位用户供水的,视为擅自供水,按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予以处罚;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用户未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的,按照欠缴水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2月17日)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字〔2004〕102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原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职能。(二)划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划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人行道上机动车辆停放点的核准职能。(三)划入原市文物园林局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四)划入市环境保护局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污染以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排烟行为以及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具体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五)划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占道或出店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具体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六)划入市规划局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具体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七)划入市城乡建委关于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具体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依据上述职能调整,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法定程序颁布后组织实施。(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活动。(四)负责指挥、监督、检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使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职能;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受理跨区案件。(五)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及考核;指导各区(街)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六)负责户外广告违法设置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七)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路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八)负责城市绿化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九)协调市规划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十)协调市环境保护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污染以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十一)协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非法占道或出店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十二)协调市城乡建委,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十三)区执法局领导班子任免,需书面征求市执法局意见,由市执法局签署书面意见后,区上按程序任免。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及支队,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计划生育及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工作。(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宣传、政治思想教育、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纪检监察、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评、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城六区对执法机构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三)政策法规处。负责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业务的培训;负责对支队一般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受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纠正不当执法行为;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工作。(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局机关及支队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支队各类装备的计划、配置、保养及更新等管理工作;负责罚缴分离工作及罚没票据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五)执法督查一处。负责与市级相关部门执法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的协调、检查、督促和业务考核;负责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责任制量化考评等管理工作。(六)执法督查二处。负责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协调、检查、督促和业务考核等工作;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违章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跨区案件的协调和处理;负责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行风建设。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专项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机关工勤人员3名(事业编制)。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级建制,支队下设三个大队,科级建制。执法专项编制100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六、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设立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为市公安局派出机构,处级建制,支队下设三个大队,科级建制。公安编制70名,其中,支队长1名(兼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政委1名,副支队长2名。支队工作上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依法配合、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协调小组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49号·2005年3月17日),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毋晖;副组长:灞桥区副区长阮波,唐都医院副院长谭树祥;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洪增林,市规划局副局长王西京,市建委副主任王德安,市市政管委会副主任石卫平,市市容园林局副局长张蔚。
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安城市综合交通改善工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领导小组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56号·2005年3月28日),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西安市常务副市长陈宝根;副组长:西安市副市长杨广信,市政府副秘书长毋晖,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建政;成员:市发改委主任刘维健,市财政局局长梁淑贞,市规划局局长和红星,市建委主任史健生,市市政管委会主任雷英杰,市环保局党委书记高献,市交通局局长任文斌,市民政局局长杜锁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田党生,市文物局局长郑育林,市公安局副局长兰士伟,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总经理陈东山,市发改委副主任任晓今,市财政局副局长杨宁,市建委副主任王德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与世行的沟通和接洽,协调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项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与西安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安市利用国外贷款办公室)合署办公,日常工作由市发改委和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共同承担。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和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共同承担。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副主任任晓今兼任,副主任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总经理陈东山、市建委副主任王德安、市财政局副局长杨宁兼任。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市发改委外资处、投资处,市财政局综合处、城建处,市建委计划投资处,市市政管委会科技处,市规划局市政处,市民政局综合处,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处,市交通局公交处,市公安交管支队科研处,市环保局机动车监督检测中心,市文物局文物处,城墙景区管委会建设处,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计划部,市规划院,市市政院,市公交总公司。办公室联系电话:029—87295821、87210878、87276952,联系人:赵俊民。
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60号·2005年3月31日),为了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确保完成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决定建立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和审定重大国有企业改制项目以及改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召集人:常务副市长陈宝根;参加人:副市长张道宏,副市长乔征,副市长杨广信,副市长李雪梅,副市长朱智生,副市长黄省身,市政府秘书长郭学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毋晖,市国资委主任张普会,市财政局局长梁淑贞,市审计局局长石桂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田党生,市监察局副局长周建文,市国资委副主任张志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巡视员王耀文,市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张裕通,市工商局副局长郭怀玉。协调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62号·2005年3月31日),其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西安市市长孙清云;副组长:常务副市长陈宝根,副市长乔征,副市长杨广信;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毋晖,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建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小六,市委政研室副主任靳秀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刘维健,市公安局副局长吴金彪,市监察局局长马新凯,市民政局局长杜锁强,市财政局局长梁淑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平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田党生,市规划局局长和红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史健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卫勃,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雷英杰,市农业局局长张宁,市国资委主任张普会,市信访局局长高莉,市法制局局长郝福京,市房管局局长延锡铭,市市容园林局局长田高社,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崔玉凤,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吕强,市地税局副局长仲瑞智,新城区区长赵长春,碑林区区长史晓红,莲湖区区长丁玉萍,雁塔区区长杨殿钟,未央区区长郭大为,灞桥区区长何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卫勃同志兼任。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