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0:4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直属各外贸中心;各部委
直属公司;各部委所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近年来,我国外经贸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1997年外贸进出口总值达3,250亿美元,跻身世界贸易十强,这与银贸双方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面临严峻挑战,在目前情况下,如何继续发挥中国银行对出口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改进金融
服务,加大支持力度;如何加强银贸之间的协作,规范外贸企业转制,防止逃废银行债务,消化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外贸企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银贸双方面临的共同课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发展的意见》的
精神,结合当前银贸双方的具体情况,特对新形势下的银贸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国银行各级分行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贯彻总行制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客户、重点产品”的“四重”战略。重点区域是指集中资金支持沿海、沿江地区发展,兼顾环渤海地区、中部五省及中西部地区;
重点行业突出基础设施、外贸出口、房地产等行业,并加大对自营出口生产区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客户是指1998年中国银行确定重点外贸企业108户、外商投资企业49户,对这部分企业将通过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一揽子”金融服务,促进中国银行贷款和各项中间业? 竦姆荻睢8餍幸反砗媒鹑诜裼爰忧啃糯喽降墓叵担鹑谥С钟敕缦辗婪兜墓叵担欢细慕鹑诜袷侄危炕鹑诜褚馐叮钊肫笠档谝幌撸诘鞑檠芯康幕∩希贫ㄏ嘤Φ闹С执胧惺蛋研略?50亿元的贷款用于支持各类企业出口。
二、中国银行各级分行要加大对外经贸企业支持力度,对有市场、有效益、信誉好的出口企业的资金需求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政策》的要求予以保证,并结合对贷款企业的评级工作,将金融服务与企业的信誉等级挂钩。对列入中国银行重点客户名单的外贸出口企业,要优先提供全方位
的融资支持和服务,主要体现在:利率优惠,放宽授信担保条件,简化融资授信和服务手续。对按《中国银行客户信用评级试行办法》评定出的A级和A级以上外经贸企业的资金需求,银行在资金计划和资金供应上予以保障,并在贷款额、最高风险限额和担保条件上予以适当考虑。对符合《
中国银行客户统一授信和公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提供公开授信。
三、对外贸亏损企业有定单、有盈利、信誉好以及收汇有保证的单一商品出口,采取期限管理、收贷挂钩、逐笔核贷的封闭贷款管理办法,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银行对该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借款企业要做到购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企业要
优先偿还封闭运行期间新增贷款本息,其他部门不能用封闭专户的贷款扣取所欠税收、各种费用、支付拖欠工资,在企业有利润的情况下,银企双方协商按比例归还前欠的贷款本息。企业在专户上支出款项时,实行“双签”制度,必须有企业和银行双方签字方能支付。对出口货款的回笼,
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报表,银行有权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项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货款未进专户,银行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并对原发放的贷款实施扣收。
四、机电产品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主导商品,因此加大对科技含量高、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出口,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机电出口以及带动这些产品出口的承包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创造有利条件为这部分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集中资金,支持经济效益好、国别风险小、办理
出口信用险的机电产品出口和劳务承包项目;落实好中国银行1998年安排的100亿元(含60亿元收回再贷)出口信贷和劳务承包贷款计划。同时利用该项业务的特点,制定灵活的信贷政策,创造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在巩固老客户的同时,积极发展新客户。
五、进一步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本外币贷款,集中资金支持“三区一园”。对有东南亚国家投资背景,一时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可适当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帮助
其将部分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自有资金用于增加效益好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
六、对外经贸企业实施全方位的金融服营中的资金压力;(2)提供多品种的银行保函业务,包括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大力推动我国对外劳务承包工程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业务的发展; (3)改善服务手段,提高向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能力,? 俳饷吵隹诘氖栈惆踩岣呤栈闼俣龋惶岣呤崭缎剩涌熳式鸬那逅闼俣龋Vて笠嫡5淖式鹬茏?4)提供保值、调期等业务,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5)不断改善服务方式和手段,大力开拓远期外汇买卖、保理等新的服务项目,并在市场信息、国际合作、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 瘢允视ο执笠档亩嘀中枨螅?6)中国银行要继续大力配合国家推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通过为加工企业办理保证金台账业务,打击走私、偷漏税等不法行为,保证国家的税收;(7)提高贷款的审批速度,特别是对中国银行总行确定的重点外贸企业,在不违? 葱糯虻那疤嵯拢⒒踊阋械幕裕涌齑畹纳笈取? 七、中国银行要积极做好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工作,对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基金使用计划的企业,各分行在再次确认的基础上,加快基金的放款速度,使基金项目尽快得到落实;同时,做好1998年基金项目的评估工作。
八、各级外经贸部门和银行要积极参与外经贸企业的改组改制工作,共同探讨多种转制方式。根据企业现状,在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前提下,对企业采取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兼并等转制措施。同时,积极配合企业做好地方政府的工作,要做到政府、银行和企业三方密切配合,共同
做好外贸企业转制。充分利用试点城市外贸企业实施兼并、减人增效的优惠政策,力争有更多的外贸企业列入计划,以转化外贸不良资产。外经贸企业在进行转制时,要充分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执行,落实好债权债务关系,防止企业借转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对不执行国家规定,有逃债行为的企业,主管部门不能批准其改制方案,并追究逃债企业的责任。对其新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不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银行有权建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外经贸部停发营业执照。各外经贸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健康转制,银行对依法转制的企业要给予大力支持。
九、为进一步加强银贸合作,各地外经贸企业要与中国银行当地分行加强沟通,企业遇有重大业务、事项要事先与银行协商。在企业困难时,要主动与银行探讨摆脱困境的措施,探讨消化银行不良贷款方式方法,另外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外经贸企业要按比例在中国银行办理各项中间
业务。
十、各外贸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大力压缩出口成本,讲求经济效益,不搞亏损出口,要清仓挖潜,清理无效投资,下大力气清收国内外应收账款,降低资金占用,要加大扭亏增盈的力度,逐步消化历史亏损挂账,使出口由过去的外延型增长逐步向内涵式的增长方式转
变。各级外贸主管部门要发挥自身职能和作用,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指导和帮助,督促外贸企业加强管理,创造条件帮助外贸企业扭亏增盈。
以上意见,请贯彻执行。



1998年7月31日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


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74号《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



1990年4月27日

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1997年第5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为了实现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
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
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企业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到本世纪末,将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到全省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含私营企业雇工)及个体劳动者。劳动、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仍参加由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统筹。
四、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凡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负担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可逐步提高到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负担比例在20%以上的,要分年逐步过渡到20%。各地区具体
过渡办法由省劳动厅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从1998年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
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调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职工跨省跨行业(国务院批准的11个系统统筹的行业)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
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
六、职工符合离退休、退职条件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凡《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者,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每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
金组成。为保持平稳过渡,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平均每人每月可增加过渡性调节金120元,分档执行(具体档次、标准另行制定)。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12月31日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四)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退休的人员,为保证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继续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按老办法计发的本人养老金的10%。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标准工资封限政策
继续执行《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规定。
(五)《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不到退休年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可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支付基本养
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七、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9%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进入个人帐户。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到达正常退休年龄者,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
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八、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履行经办和管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职责;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定期审计和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由政
府、企业、职工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要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放专户,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不
得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预算,确保基金的安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收缴工作。劳动、经贸、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银行、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对收缴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养老保险工作列入企业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对不参加养老保险和无故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或个体劳动
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购买小汽车,不得兑现经营者收入。工商和劳动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督促、教育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建立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制度。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周转金外,其余部分的40%上解省级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储备金,30%存入省上在各地、州、市开设的调剂金专户,专户基金的使用
权和调拨权在省上。不能按时划转的,由省财政厅相应扣减预算内补助经费。剩余30%留在地、州、市,作为地区级储备金,并按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管理。
十、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已经实行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市、县,要加以巩固并进一步完善。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机构
基础建设,规范业务,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一、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十二、省政府以前所发相关文件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四、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