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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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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的第十四界点至终点之间的中塔国界线走向,并作为对上述协定的补充,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国界线自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十四界点起,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大体向东南行,经493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27.0米高地)、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马依吉勒嘎山5201.0米高地)、马依吉勒嘎乔库52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08.0米高地),到托塔什乔库512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76.0米高地),再大体向东行,经486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66.7米高地),到库尔班克什提他乌山501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20.5米高地),然后大体向北行,经494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645.0米高地)、4251米库日班卡西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251.4米布达别里山口),到443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33.2米高地),再大体向东行,到一无名高地,然后大体向北行,至第十五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一无名鞍部上,位于中国境内4456米求鲁代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456.4米求鲁代山口)南偏西南约1.4公里,中国境内423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8.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38.1米高地)西北约11.7公里处。
从第十五界点起,中塔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到舍尔康塔依山43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95.0米高地),再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到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0.3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十六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2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4.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38.1米高地)东北约6.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奥呼鲁山48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13.3米高地)以北约5.6公里处。
从第十六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大体向东行,经土孜山450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551.0米高地),至第十七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2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4.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3.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38.1米高地)东北约7.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奥呼鲁山48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13.3米高地)以北约5.4公里处。
从第十七界点起,中塔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十八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拉苏4412.2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3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00.1米高地)以西约9.6公里,中国境内45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513.2米高地)西南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沙尔吉玛山43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5.3米高地)北偏东北约7.1公里处。
从第十八界点起,中塔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至第十九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534.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5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513.2米高地)东偏东南约8.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沙尔吉玛山43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5.3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2.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97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塔什山4976.5米高地)北偏西北约7.5公里处。
从第十九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大体向东偏东南行,经48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99.2米高地),至第二十界点。该界点在卡拉塔什山(原苏联地图为卡拉托什山)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1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11.2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9公里,中国境内495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24.0米高地)西南约1.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97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塔什山4976.5米高地)东北约5.2公里处。
从第二十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经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22.0米高地),到一无名鞍部,然后沿沙雷塔什山山脊线大体向南偏东南行,到494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44.0米高地),再沿沙雷塔什山山脊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二十一界点。该界点在沙特普特时令河河道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490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06.0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0.6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2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47.0米高地)以东约10.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大斯塔尔山46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603.0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4公里处。
从第二十一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缔约双方地图上红线大体向南行〔不经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小路(原苏联地图为乡村路)〕,至第二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山谷谷底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48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22.0米高地)西南约5.4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8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81.1米高地)东偏东南约4.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章提克山434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75.0米高地)北偏东北约3.7公里处。
从第二十二界点起,中塔国界线转沿无名山谷谷底中心线大体向东行,到潘尕孜吉勒尕时令河河道中心线处,再溯该时令河河道中心线大体向东行,到该时令河河道中心线与其南时令交流河道中心线相交处,然后溯该支流河道中心线大体向东偏东南行,至第二十三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一无名鞍部(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口)上,位于中国境内490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06.0米高地)以南约6.1公里,中国境内48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22.0米高地)东南约7.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章提克山434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75.0米高地)以东约10.0公里处。
从第二十三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大体向南行,经448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84.7米高地)至第二十四界点。该界点在4362米阔勒买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362.7米库利玛山口)上,位于中国境内515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59米高地)西北约6.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杜扎克大拉山50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45.4米高地)以东约9.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26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62.0米高地)以北约8.5公里处。
从第二十四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大体向南行,经50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46.6米高地),到52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02.9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南行,经4906米贝利艾列克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906.8米卡英代山口)、4880米土孜阿合其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880.9米土孜阿合其山口),到5063米高地,然后大体向南行,经4716米百日代西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716.7米别尔代什山口)、5029米(原苏联地图为5029.0米)阿克吉勒尕山隘、格兰山523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37.9米高地)、5142米(原苏联地图为5142.0米)齐琴迪尔山隘,到546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465.0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南行,经5104米(原苏联地图为5194.0米)阿尕张山隘、55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525.4米高地)、52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到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94.0米高地),然后大体向西南行,经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68.0米高地),到502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27.9米高地),再大体向南偏东南行,经4476米(原苏联地图为4476.0米)奈扎塔什山隘,到530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308.1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偏东南行,经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490.0米高地),到穷巷要路大坂(原苏联地图为吉奇克哈牛雷大万山口),再继续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大体向北偏东北,然后大体向南偏东南行,经皮岭大坂(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库鲁姆大万山口),到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309.0米高地),再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克克敖吊克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742.0米别伊克山口),至第二十五界点。该界点是中塔国界线的终点,位于萨雷阔勒岭5698米克克拉去考勒峰(原苏联地图为5518.5米波瓦洛--什韦科夫斯基峰)上。
上述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中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在本协定中同样适用。
第三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杜尚别互换。
本协定于二○○二年五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塔文和俄文写成。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江泽民 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
(签 字) (签 字)




海关总署关于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的奥拓微型轿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的奥拓微型轿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海关总署


重庆海关:
你关《关于长安奥拓车80%国产化率核定的初审报告》(渝关税〔1997〕27号)收悉。
关于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的奥拓微型轿车申请按80%国产化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经机械部国产化技术鉴定专家组和海关国产化核定小组共同审核,确认该车型截止1996年12月底累计实现国产化率85.28%。根据《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
细则》(署税〔1992〕746号),同意该车型享受国产化第三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1997年6月1日起,进口用于生产奥拓微型轿车的关键件适用关税税率为20%。
此复。



1997年8月5日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电力部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1995年7月7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均适用于本办法。
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总监理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系岗位职务。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监理工程师资格。具体负责总监理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
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属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并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总监理师资格的审核。
第四条 持有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的总监理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总监理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长期聘用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经电力工业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的资历;
(四)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评审与注册管理
第八条 总监理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师申请报告》(见附件)并应附技术职称证书及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套),由其所在监理单位报请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报电力工业部评审。
(二)电力工业部成立总监理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注册颁证。
总监理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由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经注册颁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专业应报部备案。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专业如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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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电 | 送 变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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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勘测、总交、水工、土建、热机、电气、热控等 |设计:变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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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土建、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焊接、化学等 |施工:土建、电气、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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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等 |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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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 |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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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部门除组织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业务基础知识的培训外,还应有计划地、定期地分别组织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总监理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者,由对其资格审批、注册的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注册并收回证书。
(一)退出所在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或者是被其监理单位解聘;
(二)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
(三)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者;
(四)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原《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