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建交公报

时间:2024-06-17 21:2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建交公报

中国 沙特阿拉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建交公报


(签订日期1990年7月21日 生效日期1990年7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决定两国自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奉行旨在实现安全、稳定和民族利益的政策。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代表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大 臣
       钱其琛              费萨尔
      (签字)             (签字)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一日于利雅得

关于组织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工)信委(厅),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和园区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推进循环经济重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模式,促进工业节约清洁和高效循环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为充分发挥技术示范和典型带动作用,请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示范工程的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和推荐原则

  (一)企业和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二)示范工程核心技术成熟可靠,工艺路线清晰,经济上可行,已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得到市场认可;
  (三)示范工程或项目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示范工程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具有标志性目标和突出的实际效果;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链接技术获得突破或者有创新性发展应用;
  (五)在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有助于提高该行业、领域循环经济整体技术水平。

  二、主要领域和内容

  (一)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能源等相关行业企业间或企业集团内部实现资源共享、废物互为利用。
  (二)工业园区通过上下游产业联合、优化整合,实现区域内物质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形成循环经济典型产业链。
  (三)利用钢铁、水泥等企业高炉、焦炉高温冶炼环境条件,对工业废物、社会废弃产品、生活垃圾、污泥、污水等进行规模化处理,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消纳。

  三、相关要求

  (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认真组织编写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见附件1),按照隶属关系,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核,评选出一批重大技术示范工程。
  (四)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申报资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电子版文件。

  联系电话:010-66013058 68205337(传真)
  电子邮件:jns@miit.gov.cn

  附件:1.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2.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推荐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一、示范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及期限

  二、示范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1. 重点说明对实现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构成循环经济产业链以及形成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所涉及的重点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已建成、正实施和拟规划中进一步建设项目内容。说明各建设项目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
  2. 围绕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突出标志性项目和工程内容。

  三、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介绍

  主要包括:
  1. 技术原理。主要说明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原理。
  2. 工艺技术特点、工艺路线及主要装备。包括与现行其它技术应用状况进行对比分析,技术难点以及技术对支撑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点。
  3. 主要衡量指标及技术标准和规范。所在行业、领域在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方面的指标;固废和废水减排尤其是实现“零”排放方面的进展;其它衡量循环经济特色的关键指标。
  4.具体应用条件。重点说明技术适用性,尤其是对技术推广、扩散需要的产业合理规模、其它条件和需求。
  5. 工艺技术知识产权有关情况。

  四、示范工程建设效果

  1. 技术产业化应用情况;
  2. 对企业和园区发展的关键作用;
  3. 对企业和园区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排放或者实现“零”排放的关键效果和作用。

  五、投资情况

  对示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进行测算,简要说明投资来源。重点说明其中的核心关键项目的作用以及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

  六、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1. 企业和园区现状(名称、性质、主要产业、产品产能、资产规模及经营情况等);
  2. 主要资源、能源、水资源和原材料等消耗情况(消耗水平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比较),清洁生产实施情况,“三废”综合利用情况,资源循环利用情况,废物无害化处置等情况。
  3. 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应用情况。
  4. 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推进绿色消费、构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已开展的工作及其进展情况。
  5. 企业和园区已经采取的相应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等措施。

  七、推广应用模式建议




湘潭市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28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湘潭市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湘潭市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湘潭市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严禁农村违章临时用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供电企业和村、乡等集体管理电力设施上进行的违章临时用电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章临时用电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200111号通告所规定的10种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违章临时用电行为,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电力企业应依法采取措施,打击、制裁违章临时用电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协管工业的副秘书长和市经委分管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监察局、公安局、技术监督局、电业局、民政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和督查。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经委。

第七条 各县市及所辖乡、镇均应设立农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安全用电的组织、协调、考核、督查工作,并明确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查处农村违章临时用电行为。

(三)依法调查处理农村违章临时用电造成的死伤事故。

(四)配合上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加强农村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严格按照《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市农村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考核统一归口市经委,严禁无证执法、超越权限和地域执法。

第十条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时不得少于二人,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为警告,对公民处50元及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农村用电户违章采用挂钩用电的,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暂扣违章用电工器具。

第十二条 对违章情况严重、危及电网安全正常运行的,电力管理部门有权责成电力供应部门停止对该地区的电力供应,但一次最大停电区域不得大于一条10千伏线路供电区域;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根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并追缴电费;拒不改正的,可收缴其违章用电器具,并按《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湘经贸法规2002394号)有关规定以盗窃电能行为查处。

(一)在计量表计以外私自安装电气设备和私接电源的;

(二)使用破皮线、地爬线、漏电设备的;

(三)挂钩接电打稻、抽水等违章用电行为或使用带电移动电气设备违章用电的。

第十五条 发现私设电网的,电力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用电设备,并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发现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种树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拆除或砍伐,逾期不改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采石、放炮或在有禁止标志的电力线路下垂钓、放风筝的,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其直接损失费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发现在电力设施(线路、杆塔、拉线等)上悬挂物品的、向电力线路设施抛掷物品的,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一)擅自攀登杆塔和变压器台架、进入公用配电间、打开公用户外配电箱等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

(二)擅自使用各种手段使线路开关跳闸的;

(三)在电杆或铁塔的基础附近取土以及由于借电杆用力造成电杆损坏或摇动等行为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条 对于干扰电力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强迫电力工作人员送电的,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立案调查,依法处理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 违章用电造成伤亡事故,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