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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时间:2024-07-23 10:2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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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90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并且注意到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中国建设和改造工业项目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在一九九0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0年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供应货物清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九0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货物清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苏联对外经济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双方应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苏联对外经济机构同中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用瑞士法郎。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供应的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和结算,按照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第五条办理。根据该协定开立的专用帐户的差额超过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总额的百分之二,即一亿零四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根据该协定规定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议定书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执行完毕。

  第六条 本议定书一切未尽事宜,将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中国建设和改造工业项目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但其规定应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执行。本议定书有效期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郑拓彬                康·费·卡图谢夫
      (签字)                 (签字)
         对“80后”、“90后”犯罪原因、预防措施的探析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2011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1件202人,据统计报表显示,2011年全年30岁以下的“80后”、“90后”共计74件121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52.48%和总人数的59.9%,成为犯罪的“主力军”,其中22岁以下的“90后”共计52人,占其中的42.98%。“80后”、“90后”犯罪呈现出急速增长的态势,一个个刺目的数字,一次又一次地触痛整个社会的神经。
  一、对“80后”、“90后”犯罪原因的分析
  “80后”、“90后”犯罪人员多为社会浮散人员,无业人员和未成年人,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诈骗、盗窃、抢夺、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传统犯罪上。在笔者看来,主要有四大原因。一是受不了委屈,易怒好斗。他们一旦遇到问题就采取武力解决,而且不计后果。二是“网络一代”的疯狂。他们接触网络较多,实际生活中的朋友却很少,不愿与家庭、社会有过多的接触,久而久之,形成了孤僻、偏激的后果。三是“穷二代”心理失衡。有很多孩子从贫困地区走到大城市,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或生活“紧迫”,或虚荣心作祟,团伙型、侵财性犯罪占据较大比重。四是教育与爱的缺失。在犯罪青少年人群中,他们普遍就读于较差的学校,基本上是小学、初中文化,有的甚至是文盲,法律意识淡薄;父母忙于生计,无暇沟通教育;生活中缺乏良师益友,生活在孤独与寂寞中。
  二、“80后”、“90后”犯罪新特点
  一是团伙成员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从许多案例来看,目前该类犯罪嫌疑人中有许多都是青少年,他们中既有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也有不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团伙组成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学历相对较高的是职业技校,有的还没有上过学。
  二是团伙成员的纽带关系发生很大转变。从许多案例的情况看,“80后”、“90后”违法犯罪团伙中结伙纽带是相同的兴趣爱好(特别是体现在网吧上网)、相似的家庭背景、经济背景等,这与传统的犯罪团伙成员以亲情(老乡、亲友)为纽带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些“80后”、“90后”人员并不愿意从事简单初级的体力活,同时由于学历低、劳动技能差等原因,很难找到合适工作。但是年龄普遍比较年轻,思维相对比较活跃,更愿意接受新鲜事物,因此费用相对较低的上网也就成为他们新的精神家园,网吧也就成为他们排除寂寞、结识朋友的一个重要场所。来自不同地区的“80后”、“90后”人员汇聚网吧结交朋友,也更容易在前科人员的带领下结成违法犯罪团伙。
  三是网吧内结成松散型团伙,侦查破案难度较大。许多“80后”、“90后”违法犯罪团伙成员都是在网吧内结识,并以网吧作为平时聚集的主要场所。由于他们许多人没有固定的住所,常常以网吧、公园、个体小旅馆等作为临时过夜场所,因此团伙成员也并不很清楚对方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暂住地等详细情况,他们彼此之间也仅是以绰号相称,作案时的成员组成比较松散,结伙时的随意性更强,并没有形成固定模式的团伙,这也给我们侦查破案、一网打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四是案件侵财性强,手段比较简单,作案反复次数多。从近期案件情况看,“80后”、“90后”团伙作案的类型主要是侵财性的“两抢”、盗窃等案件。他们的作案动机就是为了钱财,且作案手段比较拙劣,胆大妄为,他们作案的预谋性比较小,并没有什么精心的准备,而选择作案对象的随意性却相当大。他们选择的作案时间多以夜间、凌晨为主,作案成功后即分赃散伙,钱财用尽后再组成新的团伙继续作案。如本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22岁)、岳某某(22岁)、李某(17岁)等盗窃案;崔某、付某、崔某(在逃)、阿虎(在逃)等抢劫案(均未满25周岁,最小的1997年生人,另案处理)仅在2010年就共计作案达15起;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在2011年期间抢劫8起。他们多次抢劫、盗窃过路行人、盗窃公共财产、盗窃公共基础设施、盗窃企业重金属等,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伤害。
  五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数量突出,且以激情犯罪、酒后犯罪为主。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故意伤害都是不能正确处理琐碎矛盾的激情犯罪。很多被告没有前科,也没有其他不良记录,但是激情之下对他人实施了殴打,致人轻伤或重伤甚至死亡,沦为罪犯。寻衅滋事案件的显著特点是酒后犯罪居多。由于吃饭喝酒往往多人在聚集在网吧、饭店、KTV、洗浴场所等,常因一句斗气话,叫来一帮人,随意聚众滋事,因此寻衅滋事案件又经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如该院办理的被告人孟雨等6人寻衅滋事,被告人陈忠义伙同杨某、崔某某、石某某、崔某某五人去景县天池洗浴中心洗澡因为口角引发的寻衅滋事案等。此外,因酒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六是犯罪随意性强。有些犯罪案件除经常性地进行抢劫、盗窃外,还进行强奸等,作案次数多,反复性强。如该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20岁)仅2011年七、八两月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3次。
  三、对策措施
  (一)集中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青年人的就业问题日益严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矛盾。就业形势的严峻也反映在了犯罪数量的增加上。我们不能将就业难的问题简单归咎于青年人的好高骛远和不思进取,应该在理解他们的基础上,对他们提供帮助和指导。同时,进一步落实对青年人的社会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待业青年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避免他们因生活困难走上犯罪道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和预防发生在工程领域、涉农、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劳动就业、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改善无业人员的生活,减轻无业人员家庭的后顾之忧,使无业人员生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从而减少侵财犯罪发生率。同时,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聚众型经济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扩大办案效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平安河北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加强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情报联络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要充分利用网吧、歌厅、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广泛开辟情报信息渠道,使用人性化管理手段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与作用,可以更多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上网信息,甚至非常重要的QQ号码等,通过这些信息,我们的网络警察部门就能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布控,事半功倍地抓获犯罪嫌疑人。二要强化网吧上网人员登记管理。要求网吧管理人员对上网的人员要逐一登记,对经常进入网吧上网的“80后”、“90后”人员更要进行重点关注,对夜间滞留网吧的过夜人员及时劝离。同时,要求有条件的业主在网吧内安装监控探头,并安排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公安机关。三要建议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加强下午及夜间时间的出警巡查工作力度,有关部门加强对网吧、歌厅等餐饮、娱乐场所的监管和法律宣传,加强对违法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行为的查处。
  (三) 加强特定人群管理,积极开展服务特殊青少年群体“三五”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2012年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意见》(冀检〔2012〕4号)文件精神,会同妇联、团县委等有关单位,开展 “五创”工作:即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载体、创新工作内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加快研究制定服务青少年的各项制度。开展“五访”工作:一是走访闲散青少年。通过建立社会闲散青少年的联络方式,了解和把握闲散青少年的生活规律和特点,建立闲散青少年的登记和管理档案。二是走访流浪儿童。主动搜寻和摸查社会流浪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生活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完成接收、转交和教育、管理工作,逐步控制和减少社会流浪儿童数量。三是走访农村留守儿童。通过自愿结对、志愿服务、工作访问等形式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逐步建立关心、关注、关怀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体系。四是走访不良行为青少年。结合工作情况建立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基本档案,针对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数量、特点和处罚措施,建立跟踪联系和服务制度。五是走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做好服刑人员的基本家庭情况搜集和信息核对工作,对其未成年子女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实现对服刑人员及其子女的双重关爱。通过“五创”、“五访”,切实达到“五帮”:即帮助完成学业、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帮助体验家庭抚慰、帮助树立阳光心态、帮助顺利融入社会。2012年年初,我院就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即“抓重点群体、抓优化环境、抓基层基础、抓长效机制”,要重点抓好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等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并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采取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积极协同政府、工商、市容、民政部门,对一些少数民族不法分子、聋哑人扒窃者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强化收容遣送措施,消除其进行不法活动的依附条件。
  (四)强化法制宣传。加强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有效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惩防校园内职务犯罪,推进学校管理创新。强化普法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农村、学校的普法教育宣传力度,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公民们学到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个人防范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鼓励他们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2011年,景县检察院与景县教育局共同召开了检校共建工作会议,景县教育局选聘景县检察院10名中层干部作为景县10所中学法制副校长并颁发聘书。法制副校长做到不辞劳苦、不图名利、不计报酬的“三不”要求,开展“普法校园行”活动,进一步完善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科学法制教育机制,预防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青少年学生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探讨
                       ——张某诉熊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竺雨迪 肖贞英


  【问题提示】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转向繁荣,房产交易日趋活跃,更出现了像转让房屋定购指标这样的新型交易方式。尽管多数单位规定内部销售的房屋不能对外转让,但是买卖购房指标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那么这种买卖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
  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实质上是对房屋预期定购资格的转让,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这种权利属于可期待物权的范畴。对于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房屋定购资格是否能够进行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故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应属有效,且应当得到全面履行。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熊某。
  张某和熊某均是××市××区××单位的工作人员。2003年,二人均获得了所在单位委托开发商开发的××小区定向购买商品房的认购权。4月,二人达成协议,熊某将认购该小区××号房屋的指标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格为1万元。熊某收取张某1万元后,出具收条并在收条上签注:“全部购房款由张某以熊某的名义直接交纳。”之后张某便以熊某的名义分别交纳了购房定金7万元。2005年1月,熊某和张某共同到场选定了以熊某名义定购的房屋。张某以熊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原件由张某持有。此外,双方还达成了购房指标转让费增加1.5万元的协议,但未即时结清。
2006年下半年,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允许购房户交纳一定费用后办理购房合同的更名手续。因熊某认为张某未支付剩余的1.5万元指标转让费,拒绝履行更名手续。此后双方的更名手续一直未办妥,××号房屋一直未交付给张某。
  张某遂起诉熊某,请求确认其与熊某之间的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有效,并判令熊某将××小区××号房屋交付给张某。
  【审判】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房屋定购指标转让纠纷,诉争定购指标指向的房屋是××市××区××单位统一委托开发定向销售的房屋。房屋定购指标转让是什么法律性质的转让,转让是否有效,成为本案争议焦点。熊某基于××单位职工的特定身份,有权取得购买本单位定向销售房屋的资格。此时,她与张某之间的购房指标转让实质是对其预期定购房屋资格的转让,是一种权利的转让。事后,购房户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取得了购买商品房的资格。张某和熊某约定有偿转让指标,张某也实际支付了转让费,并以熊某的名义向开发商交纳了购房款,双方的指标转让合同已实际履行。对于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房屋定购资格是否能够进行转让,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张某与熊某关于房屋定购资格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开发商也以允许交纳过户费用办理房屋更名手续的方式,对此种转让予以认可。因此,张某和熊某之间的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有效,张某和熊某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张某和熊某之间关于转让房屋认购指标的协议有效;二、熊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张某办理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张某负担;三、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熊某购房指标转让费1.5万元;四、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熊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基本一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熊某基于××市××区××单位职工的特定身份,有权取得购买单位委托开发定向销售房屋的资格,其将购买资格转让给张某,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该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故对熊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一、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是转让人将其对房屋的权利和交付房款的义务概括转让给受让人,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比如在本案例中,熊某虽然取得了房屋购买指标,但若其未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就不能产生任何有关定购房屋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如何将其让与给他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它所指向的标的并非房屋本身,而是定购房屋的指标,合同所转让的是一种定购房屋的资格。笔者同意这种观点。比如说在本案例中,张某与熊某订立口头协议之时,张某对××号房屋的权利尚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张某不能立即、现实地取得所欲定购的房屋的所有权,但他却获得了对未来取得××号房屋所有权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是一种在交易中现实存在的、有着独立经济价值的财产利益,已经达到了权利的标准,在法理上应归为一种可期待物权,属于债权的范畴。
  二、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无效,主要理由是: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2、转让房屋定购指标违反了《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七部委于2004年通过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3、定购特定房屋的资格是与单位职工身份密切相联的,转让房屋定购指标将使不具备职工身份的人享有了作为职工才能享受的福利,不仅会使指标拥有人所在单位利益受到损害,而且还违反了国家相关税法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房屋定购指标转让合同有效,主要理由是:1、双方签订房屋定购指标转让合同,是彼此真实意思表示。2、房屋定购指标转让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3、房屋定购指标转让行为并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应属有效。目前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的采纳了这一观点。主要理由有:
  1.从法律规定看,对于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定购资格的转让,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做强制性规定。此外,因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房屋定购指标而不是房屋本身,所以并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
  2.从理论上讲,在民法上,奉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强调私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随意干预,强调私法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作为一种法的理念,其最重要的表现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私法自治是私法主体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自身利益的得失变更做出安排;是平等主体通过自由、平等地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私权主体当事人之间通过平等协商确立的利益关系应当得到尊重,而不应受到干预和限制。因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转让房屋定购指标,也是有着法理基础的自由。
  3.从社会价值取向来看,本案中熊某与张某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更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该协议侵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若冒然认定该协议无效,势必会助长一种随意毁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良社会风气,更有悖于我国《合同法》维护交易稳定和维护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
  【经验借鉴】
  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很容易引起纠纷,引发一些法律问题。像本案中因熊某认为张某未支付剩余的指标转让费,就拒绝继续履行更名手续,导致张某支付了二十多万元购房款却一直无法取得房屋。因此,笔者建议转让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规定转让费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以及转让人将房屋过户给受让人的期限和方式。此外还应注明:“本房屋由乙××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与甲××无关。”只有这样,当实际购房人与登记购房人发生产权争议时,才能证明房屋属于自己,而房屋登记不实,应予纠正。否则,如果不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转让人一旦反悔,否认转让房屋定购指标之事而主张自己就是合法的产权人,受让人将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而只能以事实上的借款关系要求转让人返还购房款。更有甚者,如果受让人不能证明购房款由自己实际支付,则其要求转让人返还购房款的请求也可能成为泡影。
此外,若指标转让人在取得房屋产权后拒绝过户给受让人,对受让人应怎样予以救济?笔者就此对办理定购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提一些建议。笔者认为在房屋定购指标转让合同有效并已经实际履行,而房屋登记不实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来纠正房屋登记簿的不实记载,实现对受让人的权利救济。
  更正登记在具体适用中分为三种情形:一、受让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名,转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查,予以更正。二、受让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名,不论转让人是否同意更正,登记机构经审核,认定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三、受让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名,转让人不同意更正,双方争议一时难以化解,更正的程序较为费时。为了给受让人的利益提供临时保护,受让人可申请异议登记,暂时中断登记簿的公信力,并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房产登记种类有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房屋权利人改换姓名、名称,或房屋状况发生变化所进行的登记。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主体转移所进行的登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税费。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若通过变更登记来办理定购房屋的更名手续,不仅可以免交税费,还可以简化程序,缩短时间。

作者单位:竺雨迪,湖南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肖贞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