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8〕 100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系统部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严格执行。市政府将于年底依据本标准对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及中省驻平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法制 依法行政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9日印
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考核
内容
标 准 要 求
扣 分 标 准
自
评
考
评
一、
依法
行政
情况
40分
有单项依法行政年度安排
没有单项依法行政年度安排的扣1分
组织机构健全,有领导分管,有主管机构,有专人负责,领导班子专题研究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有学法制度,并且班子成员集中学法不少于3次,组织公务员学法时间每年度不少于40小时
无制度或学习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按时限要求向法制办报送依法行政有关材料、信息,年底前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不报或超时限报送相关材料的扣2分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既不越权,也不失职
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失职的扣2分
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适当、程序正当
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错误,或行使自由栽量权显示公正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程序违法的扣5分
实施行政管理高效便民
实施行政管理不遵守法定时限,效率低下,态度蛮横的扣3分
没有擅自将行政执法权、授权委托给其它组织实施的情况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行政执法权擅自授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扣2分
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予以撤消的,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消、变更、确认违法和限期履行的,或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消、部分撤消、限期履行的扣4分
执法依据全面梳理并依法向社会公
示
未完成梳理执法依据任务的扣3分;梳理不全面或未向社会公布的扣1-3分
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执法责任的通知》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组织及具体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做到科学合理,各执法机构之间职权不交叉、不重复
职权分解不清,造成执法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的扣5分
能按照市政府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执法评议考核的规定,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对下级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没有组织考核的扣4分
未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扣3分
对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平凉市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的扣3分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具有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扣2分
二、
行政
复议
情况
20分
依法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不及时告知申请人的扣3分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扣3分
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时,能积极配合复议机关工作及时提出书面答复,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不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扣3分;拒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扣3分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材料归档及时,案卷完整、规范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结后相关材料未及时归档装订,或案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扣3分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案件有登记,并做到处理及时、结果反馈当事人,且档案齐全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案件既不登记也不办理,或办理不及时结果不反馈当事人且档案不齐全的扣3分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能及时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办理不及时、不上报处理结果的扣3分
三、
规范性文件备
案审查情况
20分
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未建立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扣2分
规范性文件内容、程序、合法
规范性文件被上级机关确认为违法的扣3分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能依法向社会公布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向社会公布,或公布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能全部按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扣2分,或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格式要求、材料不完整的扣1分
对上级行政机关确认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能按要求及时修正或者废止
不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修正或者废止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扣3分
四、
第三轮持证执法情况
20分
按照省市要求单位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和监督人员通过培训审查合格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持证率要达到100%
单位没有执法主体证扣5分
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证扣5分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严谨,档案齐全
领证人员档案不完整,管理混乱扣3分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局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2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土地估价工作的需要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制。
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三条 国家对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A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
B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且不少于总人数的25%。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具有自己主持的土地估价实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
3、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及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除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外,土地估价机构可以聘请兼职人员。
第五条 申请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补充条件:
1、有5人以上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2、从事土地估价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B级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的规定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两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四条规定,但不完全具备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确有土地估价工作能力的,分别由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给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在有效期内,估价机构可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八条 凡具备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欲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鉴署意见后,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估价资格。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
3、土地估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材料和专职、外聘兼职人员情况;
4、土地估价机构组织章程;
5、土地估价实例;
6、申请土地估价资格的报告书。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土地估价资格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月内作出审查结论。经审查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凡持有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估价机构,可承担相应的土地估价工作,并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估价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土地估价机构要按规定到发证机构申请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时,土地估价机构要提供3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5个典型估价实例等材料。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本规定,对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凡连续两年无估价实例、不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土地估价或其它条件已不具备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机构,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收回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取得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经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认可,可派专人到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查阅与估价土地有关的土地登记文件、地价信息和图件等。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
2、坚持公正、客观、求实的原则,对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4、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土地估价工作。估价结果的报送范围,应严格限制,原则上只能提供委托人和土地管理部门;
5、对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材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转让和公开引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结束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同时将估价结果交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签署,并由土地估价机构加盖公章后生效。
土地估价报告格式及内容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或泄漏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或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评估、提供估价结果,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法律程序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与估价机构对估价结果有异意的,可提交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提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作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