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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外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2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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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外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等


关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外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外汇局、中国银行



现将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改由进境地交通部门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后收取外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境外旅客、驻华机构(包括境外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携运进境属于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范围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外汇券。
二、凡属国内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个人携运进境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人民币。
三、国外捐赠给国内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包括港澳台地区捐赠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国内单位或个人交纳收取人民币。
四、各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收取的外汇券,应于收汇后三日内向当地中国银行结汇,取得外汇结汇兑换水单。结汇金额较大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应联系当地中国银行开设“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人民币”专户。该专户采用“专户存储,逐级划转,存款计息,汇款收费”
的办法。
五、县(市)、地区(市)、省(市、区)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应分别于月终后三日、六日、十日将当月应缴费款汇交上级交通部门专户。
六、各省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应按季将所取得的外汇结汇兑换水单汇总填报“车辆购置附加费外汇收入统计表”(表格附后),经当地中国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分局核对加盖结汇证明章后,于季终了后十五日内报交通部汇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经交通部统一向财政部申
请办理外汇留成。
附件一
车辆购置附加费外汇收入统计表
单位:(盖章) 一九 年 季
---------------------------
日 期 | | | |
-----|外汇人民币|兑换率 |折美元金额| 备 注
月|日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审核: 制表:

注:1.本统计表应经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分局盖章确认
2.外汇人民币折合美元金额所使用的兑换率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
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一九九二年一月起使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
是:1外汇人民币=0.1844美元。



1992年3月14日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发 [2005] 35号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制订的《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课本费、免杂费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工作,推进我州农村中小学助学工作制度化,充分发挥助学工作的社会效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农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两免一补”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民委统一组织指导,实行州、县市、学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两免一补”组织实施工作,澄清贫困学生情况,审定资助对象,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建立健全救助档案、审核机制、监督机制和贫困学生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省免杂费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制定“两免一补”资金发放管理制度,办理拨付手续,跟踪资金落实情况,加强资金的监管。

第六条 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筹措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资金,主动配合教育、财政部门做好“两免一补”工作。

第七条 建立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归口州、县市教育部门管理。负责制定和修订“两免一补”助学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核查受助对象,做好贫困生和受助等信息的汇总、统计、上报,建立助学工作资料档案,办好助学简报和湘西助学网,组织开展社会各界对贫困生的救助和捐赠,管理和发放捐助资金。

第八条 各中小学校长是“两免一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校“两免一补”工作管理办法;做好贫困生的调查摸底、评审、公示等工作,建立贫困生档案和动态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建立助学工作资料档案;组织发放“两免一补”贫困生的教科书、杂费以及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完善手续,建立台帐;宣传“两免一补”救助政策;接受社会捐助,加强与捐助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做好受助学生情况反馈。

  第三章 “两免一补”对象的界定及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困学生予以资助:

  1、父母双方或单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家庭依靠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

  3、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军烈属子女;

  4、特困残疾人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父母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6、天灾人祸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7、获得计生绿卡的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子女。

第十条 县市教育局根据平时掌握的贫困生情况和“两免一补”经费额度及需资助学生人数,视各乡镇的经济发展、自然环境、地域条件、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将经费额度和资助名额原则分配到有关学校,对经济欠发达的特困、边远乡镇应适当予以倾斜,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以下6个程序确定“两免一补”对象:

1、公布政策。学校根据下达的“两免一补”经费额度和资助名额,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有关享受资助的条件、名额以及资助的申请、审核、批准、监管和申诉等信息。  2、学生申请。学校组织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两免一补”申请表,由申请学生所在地村委会或街道签署意见。

3、调查摸底。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助的贫困生进行家访,到所在村委会(街道)调查了解,征求意见。特别是在每个学期末要对肄业年级学生进行调查摸底(每年秋季入学的小一、初一学生要提前摸底,确定对象)。

4、组织评审。学校负责成立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有关政策和具体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

5、公示结果。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地等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6、审核备案。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市救助中心审核确定,县市救助中心审定后通知相关学校,县市救助中心将救助情况报州救助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两免一补”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对象每学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两免一补”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免费教科书必须从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学生教科书目录中选用,各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免费教科书的资助,各科目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相同质量的教科书。县市教育局要按省下达的指标对已确定享受“两免一补”的各年级学生的免费教科书套数一次性分配到学校。免费教科书要课前到书,由学校统一组织发放,并在扉页上加盖“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印章。学生和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学校将花名册报县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免杂费资金由学生和家长在一式3份发放花名册上签字,一份作为财务报帐依据,另两份由学校报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县市要将省补每年40万元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专项用于补助少数民族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民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族通〔2003〕2号)和省财政厅、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和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4〕10号)的规定,在州民委设专帐,由州民委商教育、财政部门管理,具体操作由教育部门向民委提供确定的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由民委审查后,具体实施救助,将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受助学生和家长在一式4份发放花名册上签字,一份作为财务报帐依据,另3份由学校报县市民委、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 “两免一补”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县市财政将上级资金连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门审核确定后提供的人数计算的资金分配额度,从专户直接拨付到学校,学校要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  第十七条 “两免一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从中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顶以往欠费。对下拨的“两免一补”资金,学校要确定专人专账管理,原始凭证要真实、规范,不允许签字不发钱的现象发生。救助对象因故发生变更的,学校应将相应的受助资金先入帐,再依照规定的救助程序重新确定救助对象。

第十八条 经审核确定救助的贫困生,在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同时享受免杂费,寄宿生还可同时享受生活补助费。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县市和学校要将“两免一补”政策在当地公众场所中予以公开,充分利用会议、媒体、标语等形式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特别是贫困家庭都能够全面准确掌握救助政策。

第二十条 “两免一补”救助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申请、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程序,严格坚持“三公开”(公开救助资金总额、公开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受助学生名单和救助标准)救助原则,自觉接受师生、家长、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两免一补”工作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学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两免一补”工作实行定期督查、审计和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弄虚作假、顶冒、抵扣、截留、挪用、贪污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9月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使借款合同的签订、书写、保管的规范化,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转知所属执行。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保护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和正确地履行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作为债权人同各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联营企业所签具的各种人民币借款合同。建设银行外汇贷款借款合同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依法办理有关借款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宜,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依法享有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 借款合同订立程序
第四条 借款单位提出借款申请后,由贷款业务部门按照贷款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办建设银行业务部门应填制贷款审批呈报单(附件一),作为贷款审批的文书手续。
贷款银行应分别贷款种类,在以下期限内告诉借款单位审批结果:
流动资金贷款在30个工作日内;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在60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具体协商签订合同事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基本条款,由建设银行经办行根据总行统一规定的格式确定,借贷双方应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借款合同的条款确定后,借贷双方和合同担保单位应分别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私章。贷款银行只能在贷款审批呈批单的范围内签具借款合同。签具后的合同要抄报原贷款审批单位。
第七条 各种贷款的审批权限,根据各种贷款办法的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规定办理。各经办行内部的审批程序由经办行自行规定。

第三章 合同条款的确定
第八条 借款合同由以下几部分内容组成:
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名称地址和贷款银行名称、地址;
合同条款;
借款单位、贷款银行及担保单位印章;
借款单位、贷款银行及担保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合同日期。
第九条 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贷款种类。根据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所列种类确定。
二、借款用途。根据投资计划或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等有关文件确定。条款要写明借款的具体用途。
三、借款金额。根据国家信贷计划和投资计划等文件确定(指本金,不包括应计收的利息)。
四、借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总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在确定利率时双方意见不一致,应商请同级人民银行裁决,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时,新计收的利息应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五、借款期限。按照各类贷款办法的规定确定,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借款单位还清全部借款的本息之日止。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依照各种贷款办法的不同要求确定。分别用企业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新投产的固定资产新增利润(交纳所得税前)、基本折旧基金、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还款方式,即归还贷款本息的手续、环节、资金划付方式和收讫款项的凭证。
七、保证条款。即确定借款单位对借款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财产抵押、第三方保证人保证、设立违约金等。实行财产抵押的,要写明财产名称、价值、存放地点、产权证书号码等内容。由第三方保证人保证的,可以由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或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盖章。
八、违约责任。借款单位和贷款建设银行违反合同条款所应负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根据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贷款办法的要求确定。
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除上述各条款之外,借款单位和贷款银行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其他因素可以向对方提出,经协商确定的条款,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格式、书写、签字和盖章
第十条 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的格式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参考格式,各省级分行可以依据总行参考格式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条款,印制合同格式。经办行在使用合同格式时,可以根据借贷双方具体情况确定合同的条款。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在条款之外另加注释或说明性文字,及修改条文。
第十一条 书写借款合同应使用毛笔、钢笔和圆珠笔(带DA字样),或印刷。书写一般用蓝黑两色。
第十二条 书写借款合同应字迹清楚、端正、不得草书和涂改,不得简写、缩写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书管理规定的方式书写。
第十三条 盖章单位的印章应与单位名称一致。盖章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合同上签字或加盖私章。所有的签字或盖章都必须清晰可辨。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必须对条款的个别文字进行订正的,订正方应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在订正处双方加盖公章并注明订正日期。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发生撤、并分立等情况,应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当事人一方法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就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签订新的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建设银行各种贷款办法的规定允许变更的,合同双方应达成有关变更的协议。也可以由要求变更的一方将变更内容经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通知对方,由对方盖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后作为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达成协议。
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的原因,需要停止借款的,建设银行应在停止贷款前15天,通知借款单位,协商好解除合同以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借款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后,已发生的借款及其利息的偿还仍按合同规定履行。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借款单位应在最后一次的付款凭证上注明全部还清本息字样。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在收到借款单位最后一笔还款时,应在抄送贷款部门的收款凭证上加盖“全部还清本息”字样的专用印章作为借款合同终止的标记。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展期和逾期处理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展期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延长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的行为。借款单位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提出展期申请后,经办建设银行应在30天内答复,同意展期的,双方必须签订变更协议。
借款单位必须在借款到期的30天以前提出展期申请。借款合同只能展期一次,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不得再超过原合同期限的一倍,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展期不得超过两年,展期贷款的利息按展期后的总期限,用现行利率计算。
展期的批准,按各种贷款办法和内部管理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贷款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和整个借款期限还没有偿还的部分,即逾期贷款。贷款业务部门应于逾期之日填制逾期贷款通知单(附件二),通知借款单位并抄送本行会计部门,作为按照规定计收加息的根据。
对逾期半年以上的借款单位,贷款银行可依据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回贷款。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内部运转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贷款业务部门应将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副本抄送会计部门。贷款业务部门填制的各种贷款指标和通知单也应抄送会计部门和计划部门,作为核算和调度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由贷款业务部门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并按合同种类建立保管案卷,已履行完毕的借款合同应按年分别种类装订,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二十三条 贷款业务部门人员和机构变更,进行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交接时,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对交接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份数、页数、题目等作书面登记开列清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签字(盖章)后随合同档案留存。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履行中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变更协议、展期通知等各种合同附件和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文件,应在签订或收到之日后的三日内归入借款合同案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事宜均按照(87)建总办字第32号《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种贷款办法中有关借款合同管理的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0年1 月1 日起实施。
附件一:建设银行贷款审批呈报单(参考格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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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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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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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用途 │ │
├──────┼──────────────┤
│ 贷款种类 │ │
├──────┼──────────────┤
│ 贷款金额 │ │
├──────┼──────────────┤
│ 用款时间 │ │
├──────┼──────────────┤
│ 经办人员 │ │
│ 审查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科(处) │ │
│ 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行领导 │ │
│ 意 见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此单供经办行使用。
2、经办人员应简要说明有关计划的批准和贷款评估。担保情况, 并附有关资料。
附件二:建设银行逾期贷款通知单(参考格式)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同我行签定借款合同(编号 ) 借款金额 元,利率 按合同规定应于 年 月 日偿还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现已逾期,我行将按原定利率的 加收利息,请在半年以内偿清上述款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