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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6:4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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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国税函[2003]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两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中共衡水市纪委衡水市监察局


关于“两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政府、纪委,市直各单位: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廉洁过好“两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进一步巩固“刹四风”取得的成效,防止“两节”期间各种不廉洁行为和奢侈浪费问题的发生,特做如下通知:

  一、要继续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1、严禁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礼金和各种代币购物券;2、严禁以各种名义向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3、严禁各部门、各单位购买代币购物券发放给职工或相互送礼;4、严禁公款旅游和公车私用;5、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6、严禁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用公款组织单位职工吃喝玩乐、挥霍浪费;7、严禁借“两节”之机突击花钱或滥发奖金;8、严禁婚事大操大办;9、严禁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各级各部门要及早采取措施,对党员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教育,打招呼,敲警钟,提要求,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在“两节”期间,目无纪律,我行我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搞各种不正之风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按顶风违纪论处,除按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外,还要公开处理。

  三、“两节”期间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率先垂范。除本人做到不送钱收钱及收受各种有价证券外,还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放任、纵容其违纪违法的或对其违纪违法行为失察的,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在“两节”期间认真落实“三条禁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不仅要以身作则,还要管好下属单位负责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在巩固和发展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成果的基础上,下大力根治各种节日不正之风。各商业银行和流通企业要严禁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券(卡),违者要按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论处。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任何形式的代币券(卡),凡收受代币券(卡)又不主动上缴组织的,一经发现,一律按“送钱收钱”论处。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两节”期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抽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市纪委举报电话:2068022

                       中共衡水市纪委

                       衡水市监察局

                       2004年9月21日


嘉兴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

(2000年2月1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合理使用嘉兴市内河港口资源,加强内河港口的规划、使用和管理,维护港口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的内河港口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是指具有相应设施,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储存、驳运以及相关服务的场所。港口由港区(含作业区,下同)和码头组成。

港区是指为保证港口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

码头是指用于船舶停靠、货物装卸及旅客上下船用的港口设施,包括泊位、趸船、装卸平台等。

第四条 嘉兴市交通局及各县(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港口的行政主管机关。嘉兴市港航管理局及各县(市、区)港航管理处(以下简称港航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公安、工商、税务、水利、国土、城建、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分工职责协同港航管理部门做好内河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内河港口的设立原则:一个县(市)设一个港口,秀城、秀洲区合设一个港口。一个内河港口可由一个港区或若干个港区组成。

  第六条 港航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制定本市辖区内河港口规划;

  (三)负责实施港口行业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秩序,并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征收港口各种规费;

  (五)负责审批港区岸线的使用以及码头设施的建设管理;

(六)负责对港区内港口经营人的年检、年审;

(七)负责港口行业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区管理

  

第七条 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需要在嘉兴港区范围内进行水、陆域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港区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并在选址时事先征得港航管理部门同意和签署书面意见,再向城市规划部门、河道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使用嘉兴港区岸线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向港务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资料:

  (一)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建设任务书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港区岸线使用申请报告;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四)有关港区岸线的地形图;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临时使用港区岸线的单位,必须向港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两年以内)使用港区岸线建造码头的单位,不准建造永久性设施,在临时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偿拆除。对使用期限已满的临时港区码头,使用单位应负责及时拆除有关设施,并向港航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在港区范围内从事各种建设的单位,应严格按审核批准的范围建造设施。设施竣工后,由建设或使用单位将竣工平面图报送港航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凡获准使用港区岸线的单位,应在取得使用权后的一年内,投入建设或使用,逾期未投入建设或使用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为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已满仍未投入使用的,由港航管理部门注销其使用权。

  第十三条 港区内装卸储存化学危险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用码头和仓库,并配置水上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 港区岸线使用单位终止使用码头及设施,应向港航管理部门作出在终止使用码头或设施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和按要求负责拆除有关设施的承诺。

  第十五条 港区岸线使用单位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出租其使用权的,必须报港航管理部门同意。

  擅自改变港区岸线使用性质或擅自出租、转让港区场地、水域工程设施的,其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港航管理部门应对港区岸线使用情况及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章 港埠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经营港口码头业务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必须向港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并申请领取内河港口码头使用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审批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港口经营人如需变更经营项目或停业的,应报经港航管理部门核准或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经营码头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

  (二)具有与规模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经营危险货物业务的,还需具备消防、海事、环保等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自觉维护港区生产秩序,禁止乱装乱卸,禁止向港区水域排放油污、倾倒废气物和有害物质。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交纳港口各项规费并统一使用内河港口码头装卸业专用发票,同时按规定向港航管理部门定期报送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港航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年检、年审。

  不按规定参加年检年审的码头单位,在补办年检年审手续前暂停码头的使用,逾期未补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现有港区内的码头未达到环保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因未达到环保要求造成损害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证船舶配载、装卸货物;装载不得超过船舶适航证书限定的货物种类和载重线标志。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元应事先向港航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港作业,其中装载危险货物和船舶进出港前还应事先向海事部门报告,并申请海事部门进行监装监卸。港口经营人凭港航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港作业单安排作业。

第二十五条 购置、使用港口机械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取得港口码头装卸作业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港航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各项港口规费、未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损坏港口设施未提供赔偿费用的船舶,可以禁止其离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港航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港航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颁布的港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