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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客运运价规程(国际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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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客运运价规程(国际客价)

铁道部


国际客运运价规程(国际客价)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白俄罗斯铁路、越南铁路、哈萨克斯坦铁路、中国铁路、朝鲜铁路、吉尔吉斯铁路、拉脱维亚铁路、立陶宛铁路、蒙古铁路、俄罗斯铁路、塔吉克斯坦铁路、土库曼斯坦铁路、爱沙尼亚铁路间,根据关于《国际客运运价规程》的协约,在运送旅客、行李和包裹时,采用《国际
客运运价规程(国际客价)》。
第2条 本运价规程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发生分歧时,以俄文本为准。
第3条 国际客价的修改补充事项,按照采用国际客价的铁路现行国内规章公布,并注明其生效日期,但不得迟于生效前15天。
第4条 办理国际联运旅客、行李和包裹运送的发、到站名称载于国际客价第六章,但包裹的运送不能办理到该章有特别标记的车站。

第二章 客票票价、行李和包裹运费
第5条
5.1 国际客价协约参加铁路办理国际旅客运送时,适用《国际客运运价规程(国际客价)》。
5.2 经由铁路运送时,客票票价、行李和包裹运费,按国际客价的费率,对每一铁路分别计算。
国际客价第六章包括:
(1)各国铁路国际旅客联运站间运送里程表;
(2)每一铁路公布的客运运费表;
(3)卧车所属路公布的卧车卧铺票票价表;
(4)每一铁路公布的行李和包裹运费表;
(5)行李和包裹声明价格费率表。
第6条 从发站至到站总的客票票价或行李和包裹运费,根据第5条所述费率表,以瑞士法郎为单位,按下列办法计算:
6.1 经由铁路运送时,运费应根据国际客价并按各国铁路的分界,分别对每一铁路的运送里程分段计算,然后加总;
6.2 乘坐卧车时的卧铺费,按每一不换乘区间总里程(不按铁路分界分段)计算;
6.3 乘坐由一国到另一国的座卧车,每夜的卧铺费不分段计算;
6.4 在一个国家内乘车需换乘时,客票票价按在该国的总运送里程计算,不需分段;
6.5 按供一名旅客乘车的一本册页票本或一张卡片客票承运的行李(包括外交人员的行李)总重量超过100kg时,应按包裹运价计算全部行李的运费;
6.6 旅客在某一铁路管内过境乘车两次或两次以上,以及在经路某一区段上两次乘车时,在该路的客票票价按总乘车里程计算。
国际客价所载的客票票价、行李和包裹运费以及杂费,均在发站核收。
旅客在购买乘车票据时所未支付的乘坐较高等级车厢的客票票价或卧铺费的差额,按国际客价费率表计算,并开具单独的补加费收据向旅客核收。收据的格式载于国际客协办事细则。
如持有国际客协册页客票的旅客从未列入国际客价的车站开始乘坐国际直通联运卧车,卧铺费从国际客价中所载的前一站核收。在其他情况下,旅客从未列入国际客价的车站乘车时,适用国际客协第9条第4项的规定。
第7条 以瑞士法郎表示的客票票价、行李和包裹运费,根据收费国家的国内规章核收。
第8条 年满4周岁但不超过12周岁儿童,以及去接受治疗或疗养的、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中受害的不满16周岁的儿童,其铁路客票票价按成人客票票价的50%核收。
儿童的卧车和座卧车卧铺票价与成人相同。
下列人员乘车时,客票票价减成25%:
8.1 在其他国家学习的年龄超过12周岁的学生,在回国和返程乘车时,提出学生证和学校的证明。
8.2 10名和10名以上的成人团体旅客(两名儿童按一名成人计算),单程乘车时,减成25%;往返乘车时,减成40%。
上述减成也适用于乘坐专列。
团体旅客中,不计算持免票的旅客。
儿童和大学生团体乘车或乘坐专列或包车时,只享受一种(最高的)减成。
8.3 单个旅客(不超过9人)往返程乘车时,客票票价减成20%。
在一份票据上可办理1~9人乘车。此时,将办理的往程和返程客票订入-本册页票本。在返程客票上填写发售的往程客票号码。在往程和返程客票“减成”栏内注明减成数额-20%,在“理由”栏内注明“往返”字样。
往程客票上注明的乘车经路应与返程客票上注明的经路一致。
按单个旅客往返程减成20%办理但完全未使用的客票票款的退还按规定的办法办理。
如果客票某一单程未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票款不予退还。当有相当文件可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时,扣除已使用客票的全部票款后退还。
对于乘车路线上某一区段部分未使用的客票,票款不重新计算,也不予退还。
8.4 盲人的一名陪同(人或狗)乘车有权免付客票费。
在为陪同(人或狗)办理的客票上应注明减成率100%,在“理由”栏内填写“陪同”。盲人应支付全部客票费用。陪同应支付全价卧铺费。
办理乘车票据时,盲人应出示能证明其确属这类公民的证件。
陪同只有在与盲人同行时,才有权免付客票费。
第9条 旅客在车厢内随身携带狗或猴,每只按硬席(2等)车票价的半价核收运费。

第三章 杂 费
第10条 除客票票价、行李和包裹运费外,发站在相应情况下,应核收下列杂费:
10.1 根据每一铁路的运送里程,按第六章之3行李和包裹声明价格费率表规定的数额,核收行李声明价格费(如旅客希望声明价格)和包裹声明价格费(在任何情况下)。
每一份行李票或包裹票的最低声明价格费,对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为0.03瑞士法郎。
10.2 预订卧车和座卧车卧铺的手续费,按发送路的国内规章核收。
第11条 在过境路换乘地点预订卧车和座卧车卧铺的手续费,按有关过境路的国内规章,向旅客核收。

第四章 重量和运费的进整办法
第12条 计算运费时,托运的1000kg以内的包裹和任何重量的行李,重量尾数不足10kg时,都进整为10kg;托运的包裹重量超过1000kg,重量尾数不足100kg时,进整为100kg。
计算客票票价、行李和包裹运费以及杂费时,得出的每一铁路的总款额,应进整至瑞士法郎分,不足0.5瑞士法郎分者舍去,0.5和大于0.5瑞士法郎分者进整为1瑞士法郎分。
计算出的运费,在折成发送国货币时,尾数按国内规章处理。
第13条 计算每批行李和包裹的运费时,重量不足20kg者,均按20kg计算;但运送滑雪板时除外,滑雪板的计费重量由第14条第1项规定。
每批包裹的最低运费额,对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为0.6瑞士法郎。
第14条 按行李或包裹运送的下列成件物品,如未加包装时,按下列办法收费:
14.1 一对滑雪板(带滑雪杖)——按10kg收费,一捆若干对滑雪板——每一对按10kg收费;
14.2 自行车、小孩手推车、病人用自摇车或手推车、转动圈椅、折椅、自动小车和长度不超过3m的体育用具——按20kg收费;
14.3 装有发动机的自行车和自行车式轻便摩托车——按20kg收费;
14.4 小型摩托脚踏车——按80kg收费;
14.5 无斗摩托车——按150kg收费;
14.6 带斗的摩托车按200kg收费;
运送加包装的上述物品时,一律按实际重量收费。

第五章 专用列车、专用内燃动车和包车的使用条件
一般规定
第15条 本章的规定,在白俄罗斯铁路、哈萨克斯坦铁路、吉尔吉斯斯坦铁路、拉脱维亚铁路、立陶宛铁路、俄罗斯铁路、爱沙尼亚铁路运送旅客、行李和包裹时适用。
专用列车
第16条
16.1 除定期运行的列车外,凡某一机构为运送大批旅客,预先与运行铁路商定后而开行的列车,均为专用列车。
16.2 专用列车可单程或往返程使用。每一参加运送铁路的运送里程,不应少于50km,或者支付该里程的运费。
16.3 专用列车的运费,应为实际旅客乘车人数的客票票价。
专用列车的最低运费,考虑减成应为300张硬席(2等)车成人客票票价。
此外,由卧车或座卧车组成的专用列车,还应按种类支付提供的全部铺位的卧铺费,但铁路因公占用的铺位除外。
16.4 年满4周岁但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按成人票价的半价计算运费。
16.5 参加乘车的旅客,只能在专用列车运行时刻表内预先规定的各站,全体中途下车。
16.5 旅客可以凭按国际客协第4条第6项的规定发售给团体旅客的册页票本及团体旅客证乘坐专用列车或包车。如对专用的了望车或卧车已支付最低费用,持有免票以及持有国际客协公用免费乘车证的旅客,有权乘坐上述车厢。
16.6 包用的行李车或货车、餐车、厨房车或暖房车,应凭行李票运行。个别铁路间经商定后,亦可凭补加费收据办理这种车辆的运行,在发站核收全程(往、返)的费用。
16.7 挂入列车的每辆了望车运费,应为1等11张客票票价和1/2种类卧铺票票价。
利用了望车运送所得的运费应算入规定的最低运费。
对挂入列车中的每辆餐车、包用的行李车或货车(以及厨房车和暖房车),仅按每运价轴公里0.1瑞士法郎的数额计费。
铁路对装入包用行李车或包用货车的行李和物品不予负责,应由旅行团体的负责人看管。旅行团体负责人应遵守国际客协第15条的规定并对铁路负责。
对于不是根据专用列车预订人的要求,而是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在列车中加挂的第一辆行李车,不该收补加费。用这辆行李车运送行李时,按每运价轴公里0.1瑞士法郎核收运费。
16.8 对专用列车,按每一车公里0.1瑞士法郎核收空车走行费。空车走行费按国际客协补加费收据核收。
16.9 专用列车应在列车出发30开前,向发送路预订。预订单内应载明为提供专列和计算费用所需的一切资料。
预订人应对订单内所记载的资料负责,并应根据铁路的要求,在办理预订的当时,缴纳相应的押金作为担保,用以抵补各项运送费。如退订专用列车,则这项押金的全部或部分将根据发送国铁路的现行规章,列为铁路收益。
16.10 铁路不必说明原因,即可拒绝提供专用列车。
16.11 编组列车的车数和车种,由发送铁路同预订人协商确定。
专用内燃动车
第17条 预订专用内燃动车,按第16条第1项、第2项和第4-11项规定的条件办理。专用内燃动车的运费,应为按内燃动车(包括加挂车辆)中座席数所算出的相应等级的客票票价。
包 车
第18条
18.1 包车挂入普通列车时,应预先同参加运送的各铁路商定。
18.2 除定期运行的车厢外,凡根据某一单位的请求而加挂的车厢,都算作包车。
18.3 包车可以按单程,也可以按往返程提供。
18.4 发送路为保证运送增长的客流,与运行铁路商定后,在国际联运经路上加挂的车厢,不算作预订的包车。
18.5 对预计的每辆卧车或座卧车,应按实际乘车旅客人数支付客票票价(但考虑减成不得少于车内提供铺位的80%)和车内提供的全部卧铺票票价。
18.6 对预计的每辆了望车,应支付1等车11张客票票价和11张1/2种类的卧铺票票价。
对预订的每辆座席车厢,应支付实际乘车旅客人数的客票票人,但考虑减成和车辆等级不得少于车内提供座位的80%。
18.7 对预订的每辆行李车或货车,应按行李实际重量(但不得低于3000kg)支付运费。对预订运送包裹的每辆行李车或货车,应根据国际客价费率,按包裹实际重量(但不得低于3000kg)计算运费。
对预订的每辆餐车,按每运价车公里0.1瑞士法郎计费。
18.8 对国际联运专用列车空车走行,按每车公里0.1瑞士法郎核收费用。空车走行费按国际客协补加费收据核收。
18.9 如发送铁路认为需要有自己代表添乘包车时,则该代免费添乘。
18.10 根据国际客协第4条第6项的规定,向旅客发售附有团体旅客证的团体旅客乘车用册页票本;而包用的行李车(以及用作包用行李车的货车)和包用的餐车,凭行李票运行。根据各路间的商定,包用的餐车也可凭补加费收据运行。运行全程(往返)的费用应于发车前支付

18.11 包车应不迟于发车的30天以前向发送路预订。预订申请书中应包括加挂包车和计算费用所需的一切资料。
预订人应对预订申请书中的资料负责,并根据铁路的要求,在办理预订的当时缴纳相应的款额,作为支付运送费用保证。
如退订包车,由这项款额的全部或部分将根据该铁路国内规章,列为铁路收益。
18.12 提供车厢的种类,由发送国铁路同预订人协商确定。
18.13 铁路不必说明原因,即可拒绝提供包车。



1996年4月24日

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96年3月14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主管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馆和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经验交流以及城市建设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参加重点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城市建设档案,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城市建设档案,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城建档案统计报表。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一)接收和保管本城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各项工作服务;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四)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馆成为城建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和竣工图的管理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属于城市建设档案:
  (一)城市规划、土地档案;
  (二)城市勘察、测绘档案;
  (三)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四)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排水等市政设施档案;
  (五)给水、供热、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照明、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档案;
  (六)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工程档案;
  (七)工业建筑、民用建筑设计工程档案;
  (八)房地产档案;
  (九)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
  (十)城市防地震(含地震)防水灾(含水利工程)防火灾,防污染(含环境保护)防空等防灾档案;
  (十一)军事工程档案;
  (十二)县区、村镇建设档案;
  (十三)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十四)地下管线档案;
  (十五)城市建设声像档案;
  (十六)城市建设名人档案。


  第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工程,特别是地下建筑、管线结构、井巷、峒室、桥梁、遂道、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编制竣工图。


  第十一条 编制竣工图要执行以下要求:
  (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要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实测数据,比例尺为五百分之一;
  (二)图纸与文字数据修改后,要文图一致,与工程实际相符;
  (三)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时必须是图面清晰的新兰图;
  (四)基础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五)竣工图一律加盖“竣工图”标志;
  (六)大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隐蔽工程应附有工程照片和实况录像等档案材料;
  (七)编制竣工图必须坚持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实体同时进行,不得事后伪造;
  (八)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图要编制一式四套,除使用单位留使外,要报送主管单位档案室、市城市档案馆和国家有关部门各一套。


  第十二条 工程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在签定合同时,要明确编制竣工图的责任和期限,并作为工程验收条件之一。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能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保证金的交纳与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管线工程,要向城市建设档案馆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其标准为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百分之一,最高限额为十五万元;
  (二)工程档案保证金由城建档案馆专户存储,不准挪作他用,其利息用于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基金;
  (三)工程档案保证金要于工程项目审批前交纳,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执照许可证;
  (四)工程档案按期报送并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报送经验收合格的没收保证金的20-50%,逾期报送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报送并没收保证金的50-80%,没收的款项用于工程竣工档案的补测,补绘。

第四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实行由工程技术部门平时立卷归档制度。小型工程竣工后及时归档;大中型工程、设备仪器安装工程和科研项目按阶段立卷。工程技术部门要做好工程技术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内容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的原件。


  第十六条 依据各类城建档案的形成规律和利用需要,各种建筑工程和管线工程的档案要于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城市基础材料、规划、土地、房产、环保、城建、公用、人防、设计、科研等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二年后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十七条 中直、省直以及其他驻鞍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和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 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图纸更改、补充制度,更改、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交变更图。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要做好接收、收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分类、登记、鉴定、整理、编目和排列上架。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建立健全接收、鉴定、保管、统计、借阅、保密、安全等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健全检索工具,编写参考资料,研制综合或专题信息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进入市场经济,做到超前、优质、高效地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有适应需要的专用库房,设有防火、防盗、防潮、防晒、防尘、防污染、防虫蛀、防高温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定期检查城市建设档案安全情况,对破损、变质、褪色、字迹变形、线条不清的档案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修裱、复制。对失、泄密的要及时查清责任,及时处理,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第二十四条 销毁城市建设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造册,经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复核,单位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防止错销和失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建议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程竣工后,未如期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
  (二)拒绝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的或移交的档案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三)编制的竣工图与建筑工程不符的;
  (四)泄露城市建设档案机密的;
  (五)造成城市建设档案损坏、丢失的;
  (六)不交纳工程保证金的。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限制、利用的重要城建档案内容或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亦应按上述规定给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题注】错案追究制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的提法是1997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该制度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本文在论述我国法官错案追究制的同时与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优劣,为迎来更为公平的司法环境添薪加柴。
关键词:错案追究制 陪审团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记载:“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3日发布《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实行错案追究制以来,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官审判案件的水平和质量,但近年来,各类诉讼案件数量大增,标的额逐年增大,法官学习提升的时间匮乏,加之各种干扰因素,在某些地方,案件的上诉率、再审率维持在非常高的水平上,同时,有关错案追究制的具体法律法规迟迟不出台,使得错案追究制难以适应现在审判实际,错案追究制在浩如案海的审判活动中,其实际作用正在被无形的削弱。
二、西方国家司法审判体系中的陪审团制度
西方国家陪审团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至少有几百年的历史,美国队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陪审团制度已载入美国宪法。
美国陪审团按各州情况由6-12人组成,实行一致通过(现在开始多数通过)。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总案件绝对多数。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奉行“法律体现的是民意,而非统治阶级的意志。”
美国陪审团组成人员是陪审员,每个有选举权的成年美国公民都可以担任陪审员,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与审理的案件有关系者(甚至包括有心理倾向的人),没有资格担任具体案件陪审团的陪审员。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和司法,不受干扰。他们做出的判断,是一般民众在事实与法律框架下都会做出的判断。法院为陪审员保密,免除陪审员的心理负担。
三、错案追究制与陪审团制度的优劣比较
1、从追究程序角度比较
错案追究强调“追究”,从实际已经发生并确认为错案之后,以错案为起点开始逆向追究,是典型的“秋后算账”型的制度,系从“结论”下手。而陪审团强调从“源头”着手,是一开始就强调参与,从而实现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系“错案预防”型的制度。
2、从工作内容角度比较
错案追究制中法官即认定事实又适用法律,事实认定工作和法律适用工作都是由法官来负责,可以说法官是全能型的。而陪审团制度下中的法官只管法律适用,工作上只负责对于已经由陪审团确定的事实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工作内容上更加专业;
3、从自由裁量权大小角度比较
错案追究制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事实和法律都是法官(简易程序是独任法官,普通程序是合议庭法官)说了算,陪审团制度下的法官没有事实的是非决定权,只能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裁量,自由裁量的方面受限且范围较小;
4、从当事人权益保障角度比较
错案追究制往往使得内部袒护成风,发生错案时,无法排除法院内部人(本院审监庭与普通审判庭、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袒护,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得到保障,以至于在国内连续10年以上仍在申诉的当事人大有人在。陪审团成员独立于政府和司法机构,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组成的,每个案件都是不固定的,没有理由去袒护政府和司法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袒护,相对更公正,更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从错案责任追究后果角度比较
错案追究制在责任追究上往往力不从心,加上法制不健全,法官办错了案件如何追究、怎么追究等等目前只是停留在司法实践和解释及内部规定上,没有落实到法律法规,更没有落实到宪法中。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实践中往往只能顾及到错误率的高低,很难顾及的具体个案是否错误,审判时没有监督,错案势必在所难免,责任追究却难上加难。而陪审团制度责任分工明确,监督有效,即使发生责任也好查明追究;
6、从案件的社会道德等因素角度比较
错案追究制中的法官审理案件自由度很高,片面的认定事实、错误的适用法律的几率较高,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很少考虑社会道德、公平、正义因素的情况;而陪审团制度主要基于社会道德、公平、正义、普通人的基准的评价和认识进行事实认定,较为全面。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我国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到了必须要进行改进、完善的时候了,为了实现诉讼的公正、公平,我们国家可以考虑借鉴类如“陪审团制度”的成熟模式并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加以改善和应用,相信我们的人民司法诉讼制度会越来为公民着想,越来越为人民好。

作者:朱士利(QQ:975813515)
作者单位: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
20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