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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组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3:10: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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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组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规函[2004]9号


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组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的有关规定,原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划入国务院国资委。经与人事部共同商定,200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6日、17日举行。目前全国各地的考试报名工作已陆续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考试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此次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工作任务重,而且又适逢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因此,各省级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做好这项工作。各省级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会议等形式,宣传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意义、有关规定和具体做法。有关考试考务和考试教材的信息应当在当地主要报刊载、介绍。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工作。各省级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应主动与人事部门联系,配合人事考试部门做好各项考务工作,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量为考生留出充足的报名时间;各地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要加强联系,积极协商,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要保证通畅的联系渠道,有关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工作的情况、要求和建议,应按照分工,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和人事部反映。

  三、做好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历次考试工作惯例,各地可以自行组织应试人员进行考前培训,国务院国资委不统一组织培训。各省级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要积极组织师资,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统筹安排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可以由国资委或经贸委单独组织,也可以联合组织,还可以共同委托当地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培训工作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制培训,不得乱收费。

  四、做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为适应新形势,在总结前四次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的考试用书进行了重新编写。由于今年的考试工作仍按属地原则进行,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主要由各地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负责。今年考试用书的出版发行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责,各地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可以直接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按照集体优先的原则组织发行,请各地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于5月30日前完成发行工作。

  特此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二OO四年五月九日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高屋建瓴、言简意赅,蕴含着深刻的社会主义法理思想。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新认识,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是对政法干警和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三个至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宝。
一、“三个至上”法理内涵
党的事业是方向。党的事业是追求人类解放,为人民谋幸福的神圣事业,是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客观依据。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保障人民当家做主,这就要求党必须同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形成各尽所能、各尽其所、和谐相处的局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障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工作。
人民利益是目标。人民利益是党奋斗的目标和动力,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基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人民利益有关。国体、政体及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基本制度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都是人民经济政治利益与社会文化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集中表现。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坚持现行司法制度,保障法院、检察院独立、公正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政法机关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 认真遵守宪法和实施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为民,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使人民的利益通过宪法法律和制度得到保障和实现。
宪法法律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是党实现奋斗目标的可靠保障和有力武器,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国家、人民和党的意志的和谐统一。我国宪法法律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表达人民的诉求,体现人民的利益。宪法和法律更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因此,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权威,以法治方式保障维护和推进党的事业、国家事业和人民事业,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政治地位,以法治的方式保证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体,实现人民的法定权益。
“三个至上”内涵丰富,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中,统一于改革开放与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是今后政法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二、为什么必须坚持“三个至上”
坚持“三个至上”,是党对政法工作规律的再认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概括,对政法工作领导经验的归纳和总结,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思想保证。回顾政法工作几十年发展史,有成功也有失败,有经验也有教训。建国以来,政法机关为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发生过文革“砸烂公检法”,打到一切“牛鬼蛇神”无法无天的痛心事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为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政法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围绕大局,科学谋划,认真组织实施。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政治要求。党的事业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前提,是坚持和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保障,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正确发展方向和可靠保障。只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才能繁荣党的事业、推进党的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政治坚定,思想过硬,思路清晰,勇于开拓,工作不迷航,前进有动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忠实捍卫者。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本质属性要求。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源泉和出发点。只有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才能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信任,政法工作才有生命力。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民主法制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坚持执政为民和党的事业至上的必然要求;是恪守人民主权原则,尊重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利,保障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确保“人治”到法治的彻底蜕变。
三、怎样坚持“三个至上”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和重要途径,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统一于社会主义宪法及其构建的政治体制中。通过宪法的制度化安排,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式,把三者明确下来,统一起来,从政治体制上有效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政治权威和执政地位,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实现。
“三个至上”与三者统一密切关联、完全一致。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根本要求就是坚持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党的自身建设的领导,保证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执政地位,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途径就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实现和扩大人民利益的政治前提和重要保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根本方式就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法治统一和司法权威,这是实施宪法法律至上的必由之路。
二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法治观认为,阶级社会中的法治都具有政治性、阶级性和法律性的色彩。政治性是由执政党或者执政集团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决定并体现出来的重要属性;阶级性是由统治阶级及其同盟阶级的利益、意志和本质要求所决定并体现出来的重要属性;法律性则是法治所应当具有的技术特征和文化属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性体现了党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党的事业要求,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性体现为人民性。因为现阶段,阶级矛盾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社会成员多数公民属于人民范畴,人民当家做主,执掌国家政权,法治的人民性取代了阶级性。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性集中体现在:一是法律和法治所固有和应有的客观性、规范性、强制性、程序性和技术性。二是法律和法治所具有的中国法治文化传统及其当代特色,以及学习借鉴吸收一切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中国化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全国各族人民、国家机关和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然以某种形式,将其政治性体现为“党的事业至上”,将其人民性体现为“人民利益至上”,将其法律性体现为“宪法法律至上”。
“三个至上”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政法机关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只有坚持“三个至上”,恪守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十二五”规划良好开局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开展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检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218号



关于开展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今年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部拟于6月下旬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落实情况,各地农村公路建设组织机构落实情况;

2、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项目质量情况和验收工作;

3、今年部下达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包括通达工程和江西老区公路项目)进展情况;

4、地方筹资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情况,以及各地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机制;

5、现场随机抽查通县公路建设项目和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计划落实、资金安排、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

6、县际及农村公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情况;

7、收集、了解各地农村公路建设基础资料和典型经验。

二、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分组进行,将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座谈交流的方式。检查工作具体分组情况和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单位接通知要求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有关数据填报按《关于做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75号)执行。

  三、检查工作应认真贯彻轻车简从原则和各项廉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