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0:3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等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等


现将《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情况,正确分析火灾规律,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和各种联合经济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城乡居民发生火灾后,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第四条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而引起的火灾;
(二)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其中地下矿井部分发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三)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
(四)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五)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第五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第六条 火灾发生后和补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死亡和重伤的标准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火灾损失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项计算统计。
第八条 直接经济损失系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按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火灾损失额=重置完全价值×(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烧损率
1
年平均折旧率=-------
规定的使用年限

烧损率是指实际被烧损的程度,按百分比计算。
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所需的金额或按照现行固定资产的调拨价计算的价值。重置完全价值数据,按照各地区房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的确定,按照《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执行。
(二)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车辆、飞机、船舶等,也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成套机械设备因火灾而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的,应当按照全毁计算损失。
(三)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工作量进行折旧。其火灾损失额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火灾损失额按照重置完全价值的20%计算。
(五)重置完全价值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确定时,用原值代替重置完全价值计算。
二、古建筑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修复费计算,或者根据古建筑的保护级别,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千至五千元计算。
三、流动资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商品和购入的货物按照购入价扣除残值计算,其余一律按照成本价扣除残值计算。
四、衣物和日常生活用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依照新旧程度相同的同类物品价值计算;古董、书画、工艺品、珠宝等物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国内牌价计算。
五、牲畜、家禽、粮、棉、食油等农副产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都按照国家收购牌价计算。
第九条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的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火灾统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制度。
(一)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掌握火灾情况,汇总和公布火灾统计资料,实施火灾统计监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火灾统计工作,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
(三)火灾统计表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统计编码,由公安部负责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者审批。
(四)接受地方公安机关监督的单位发生火灾,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五)跨区域的油田、管道部门的下属单位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六)属地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的汽车、船舶发生的火灾,由起火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七)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其统计工作分别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负责。
(八)我国在港澳地区和国外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交通工具,因我方原因造成的火灾,由国内负责派出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九)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交通工具,因我方原因造成的火灾,由国内负责起火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十)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国家海洋局科学考察船和森林发生的火灾,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统计。
(十一)一起火灾燃烧到按照本规定各自负责火灾统计的几个单位,其火灾情况由负责引起火灾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第十一条 发生火灾后,起火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经当地公安机关逐级审核统计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应当于每月15日以前将上月火灾统计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和国家海洋局科学考察船的主管部门,于当年8月和次年2月,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半年和全年的火灾统计数字。
第十二条 发生特大火灾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要在24小时内向公安部消防局电话报告,并在事故查清后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扑救、处理的专题报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和国家海洋局的科学考察船发生特大火灾,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引进的成套设备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50万元,但政治、经济影响大的,也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发生重大火灾后,地区、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科学的火灾统计管理制度,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 火灾统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特大火灾档案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的半年内抄送公安部消防局存查。特大火灾档案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火灾扑救报告表,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调查报告,法律文书(火灾调查证明材料、技术鉴定书),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扑
救总结和火灾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火灾统计资料由公安机关公布。
全国和各地的火灾统计资料在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尚未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提供和公布。
第十六条 火灾统计人员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规定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统计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凡与火灾统计工作有关的人员的奖励和惩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和修改。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9年11月27日

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8]3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元月八日


河池市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6〕31号)精神,为了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更好地发挥气象工作在我市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实施办法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防灾减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支持气象事业发展,推动气象现代化进程。全市已初步建立了气象监测体系和预报预测体系,极大地增强了气象业务和服务能力,拓宽了服务领域,提高了气象科技水平,气象事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市地处桂西北山区,属中、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受地形和中高纬度天气系统及低纬度热带天气系统交替影响,天气气候复杂多变,气象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危害大,暴雨、干旱、冰雹、雷电、大雾、寒潮、低温等气象灾害频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酸雨等次生和衍生灾害严重,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8亿元,约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3%,严重影响了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目前我市气象工作还存在对地方气象事业建设投入不足,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综合气象观测能力不强,预报预测水平需要提高,气象防灾减灾系统不完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等问题,制约了我市气象服务效益的实现。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加快综合气象能力建设,努力解决气象事业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河池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
  到2010年,初步建成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综合气象观测体系、气象预报预测体系、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和科技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实现气象探测自动化、信息传输网络化、气象预报精细化,暴雨、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在现有水平上提高5-10个百分点,气象灾害损失降低20%左右,气象服务覆盖率达95%以上,气象整体实力在广西处于中上水平。
  三、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我市综合气象观测能力。
  综合气象观测是做好气象服务工作的基础。除国家统一部署的气象探测项目外,2008年3月底前全市要完成144个气象灾害应急地面自动监测站建设,并结合防灾减灾和工作需要在地质灾害易发地、重要江河水库、交通要线、主要旅游景区等建设自动气象站,力争实现15×15公里网格布点,提高监控天气的精度,为精细化气象服务打基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建设配套经费投入力度,把辖区内应急自动气象站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建设河池市雷电灾害监测网,完善我市酸雨观测体系,开展生态监测。要加快河池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的建设,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按计划、进度做好建设工作,尽快投入使用。要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并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协助气象部门做好辖区内自动气象站的维护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和信息发布,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监测,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准确率,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新闻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营企业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以多种形式播发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特别是要及时播发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信息,在重点场所尝试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气象影视现代化建设,要保证电视天气预报栏目的播出时间,根据需要发展多套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增加播出时段,方便群众了解气象信息。要落实电视天气预报配套维持费,做好中国气象频道落地我市工作。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电视公共气象预报服务,建立广播电视实时插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输渠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负责人的手机纳入全市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体系。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社区、进农村入户工程。
  (三)强化公共气象服务,提高服务能力。
  要健全我市公共气象服务体系。要把公共气象服务系统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进一步强化气象公共服务职能,通过改善服务手段、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来满足社会公众对气象服务的需求,做好农村和社区公共气象服务。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决策气象服务工作,积极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决策气象服务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向党政领导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气候预测预估和其他有针对性的气象信息服务。要积极开展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工作,加强部门合作,推进专项气象服务工作。水利、国土、交警、林业、农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积极推进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道路安全、森林防火以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气象预报服务工作。
  (四)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
  要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当地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全面普查,明确气象灾害主要种类、重点区域和发生时段,组织制定本地气象防灾减灾规划,应对气候变暖和极端天气事件,整体推进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要制定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服务系统,完善相关部门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协调联动机制。要加大气象防灾减灾投入力度,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今明两年要落实好配套经费,先市后县完成我市气象防灾减灾预报警报系统设备更新改造任务,建立完善2M气象信息专用网。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加强城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在两年内要建成我市1个移动应急自动气象站。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认真执行防雷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构)筑物未经气象部门防雷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未经气象部门防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产手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对不接受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时整改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把防雷安全列入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加以监控,发现防雷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各有关单位要特别注意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学校防雷安全,防止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五)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和利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是推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河池的客观要求。要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气候资源,加强气候资源普查和区划工作,重新普查我市气候资源,细化分类,制定我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重点抓好空中水资源、风能和太阳能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利用3S技术,针对我市特色农业开展油茶、桑蚕、烟叶、甘蔗、八角、板栗、野生山葡萄、核桃等气候区划,以指导和推进各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积极开展以人工增雨和消雹作业为重点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落实作业经费。 “十一五”期间,要在主要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逐步更换人工影响天气设备,加快建立市、县(区)两级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和作业基地。要推进水电气象服务工作。要以龙滩水电站为服务重点,利用新的技术,从原来集雨区的降雨量预报服务,转为过程降水可增加库容量气象服务,提高水电发电效益和水库调度能力。要推进长寿之乡、优质酒业基地气候研究,开展旅游气象论证与分析,逐步推进气候论证工作,开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气象服务、特色产业发展、城镇规划、工业布局等气候论证工作,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减少和避免对气候和环境的影响,降低气象灾害风险。
  四、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气象服务是公共服务。做好气象工作不仅是气象部门的职责,也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将气象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统筹编制和实施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定期听取气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气象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矛盾;根据我市气象灾害的分布特点和防御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服务机构;加强气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稳定增长的气象投入机制。气象部门执行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各级政府要把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地方气象事业维护费、专项经费和气象服务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强,逐年加大对气象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特别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气象防灾减灾的投入,支持气象科研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气象干部职工享受当地社会保障、房改政策和地方津贴政策。
  (三)加强气象科普宣传。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气象科普宣传,建立我市气象公园等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将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列入防灾减灾宣传的重要内容,注意宣传暴雨、洪涝、雷电、滑坡和泥石流灾害的防范措施,宣传气象法律法规。
  (四)建立气象信息员制度。在乡镇和重点防御部位设立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信息传递和气象灾害情报收集上报,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试行)

农业部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试行)
1996年9月6日,农业部


1 总 则
1.1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和统一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与方法,提高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水平,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保障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对农田环境质量的需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的特殊保护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管理、监测和评价。
1.2.1 管理
管理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建立以及对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1.2.2 监测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是指: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大气、土壤和农产品的采样,并对其污染物因素进行测定。
·对农业生产活动中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投入的农用水、化肥、农药、地膜、细菌肥料、农家肥、城市垃圾、污泥的使用控制和采样,并对可能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污染的因素进行测定。
·编写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的监测工作总结。
1.2.3 评价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评价是指:
·将监测结果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进行分析对比,进而判断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的类别、程度和范围。
·编写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报告。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地、市)、县级(县、市、区、旗)四级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的保护工作。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农产品生产用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参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2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管理
2.1 管理机构与职责
2.1.1 管理机构设置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
2.1.2 职责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领导、组织、规划和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并向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报告。
·审核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农田保护方案”。
·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及时对造成污染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检查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保护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对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肥料、城市垃圾、污泥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当事者进行处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培训与经验交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培训与经验交流。
2.2 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应建立的制度包括:行政首长负责制度;监测、评价及其报告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制度;检查制度。
2.3 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2.3.1 责任书的签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把手要分别与下一级政府一把手签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要求列于附件一)。
2.3.2 责任书的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责任书签定后,应采用文件形式和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便于社会与群众监督。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一级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进行检查。
2.4 监测、评价及其报告制度
2.4.1 监测、评价网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评价网设置纳入全国农业环境监测网建设。现有的全国三级农业环境监测站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加强能力建设,并扩展延伸为四级。这四级站分别是:
·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
·省级农业环境监测站;
·市级农业环境监测站;
·县级农业环境监测站。
未设置农业环境监测站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的要求,设置农业环境监测站。
2.4.2 监测、评价的领导与实施
各级行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由同级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由同级农业环境监测站具体实施。
2.4.3 监测对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监测对象包括: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大气、土壤和农产品;
·农业生产活动中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用水、化肥、农药、地膜、细菌肥料、农家肥、城市垃圾、污泥。
2.4.4 评价的资料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评价所需的资料包括:
·评价的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粮食和食品卫生标准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的结果。
2.4.5 监测的基本单位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组织进行。
2.4.6 评价的内容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评价的内容包括:
·单因子评价;
·单要素评价;
·综合评价。
2.4.7 县级农业环境监测站的责任与监测、评价结果报告
责任包括: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监测原始资料要按附件二表1、2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由监测站负责人审核无误、无缺页后,复制二份。
·填写“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基本情况表”和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汇总表”(内容要求见附件二表3、表4),复制二份。
·编写本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的文字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办法:
县级监测站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分别将本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连同附件二表1、表2、表3和表4各一份报同级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报市级农业环境监测站。表1、表2原始资料和表3、表4的另一份由县级农业环境监测站永久保存。
2.4.8 市级农业环境监测站的责任与监测、评价结果报告
责任包括: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审核市所辖各县级区域的上报材料。
·填写市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汇总表”(内容要求见附件二表4),复制二份。
·编写市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的文字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监测结果报告办法:
市级监测站应于每年2月底前分别将本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连同市级表4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报省农业环境监测站。市级农业环境监测站要长期保存县级上报材料和市级表4。
2.4.9 省级农业环境监测站的责任与监测、评价结果报告
责任包括: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审核省所辖各市级区域的上报材料。
·填写省级表4,复制二份。
·编写省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的文字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监测结果报告办法:
省级监测站应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将本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连同省级表4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报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省级农业环境监测站要长期保存市级上报材料和省级表4。
2.4.10 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的责任与监测、评价结果报告
责任包括:
·负责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审核各省级区域的上报材料。
·填写全国的表4,复制二份。
·编写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的文字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监测结果报告办法:
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要在每年5月底以前将全国的表4连同“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上报农业部环保能源司。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要长期保存省级上报材料和全国的表4。
2.5 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2.5.1 污染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造成或可能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在污染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立刻采取断然措施,防止污染事故扩大,同时要向当地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2.5.2 污染事故的查处
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至事故现场调查,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污染程度进行恰当的认定,作出处理结果报告(污染事故处理结果报告的内容见附件一)后,报上一级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5.3 污染事故特报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的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其划分办法按农业部《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须上报农业部环保能源司。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速报是指从事故发生起48小时内,通过电话或派人直接报告:
·确报是指在查清事故发生地点、污染事故的性质、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后,以书面文字材料的形式及时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事故处理完毕后,以处理结果报告的文字形式及时上报。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制度
2.6.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兴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须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在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基础上增加“基本农田保护方案”的篇章。
2.6.2 “基本农田保护方案”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内容的要求列于附件一。
2.6.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程序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兴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须将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方案”篇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审查批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7 处罚制度
对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肥料、城市垃圾、污泥、农用水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当事者进行罚款处理。
2.8 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专门人员或设置专门机构定期对所辖下一级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3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
3.1 大气监测
3.1.1 监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环境国家标准(GB3095--82)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国家标准(GB9137--88),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大气监测项目选取: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遵照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当地大气污染源实际增减监测项目。
3.1.2 采样
基本农田保护区大气样品采集点设置、采样时间、采样设备等的方法与要求,现按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所编《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3.1.3 分析方法
基本农田保护区大气各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列于附件三表1。除二氧化硫的分析操作按国标(GB8970--88)的方法执行之外,其余各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的具体操作现按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所编《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册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1983年颁布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3.2 土壤监测
3.2.1 监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环境质量国家标准(GB15618--1995),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壤监测项目选取: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六六六、滴滴涕、pH值、阳离子交换量。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遵照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当地土壤污染源实际增减监测项目。
3.2.2 采样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样品采集点的布置设计、样品的采集和加工管理等的方法与程序,现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所编的《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第二章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1983年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内容执行。待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3.2.3 分析方法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列于附件三表2。除六六六和滴滴涕的分析操作按国标(GB/T14550--93)的方法执行之外,其余各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的具体操作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1983年颁布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所编的《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和中国科学院1978年编的《土壤理化分析》的有关内容执行。待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3.3 农产品监测
3.3.1 监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和食品的一系列国家标准(如GB2715--81;GBn238--8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产品监测项目选取:镉、汞、砷、六六六、滴滴涕、氟化物、氰化物。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遵照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当地农产品污染实际增减监测项目。
3.3.2 采样
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产品样品采样准备、样品采集点的布置设计、采样时间和频率、采样的部位以及样品的处理等的方法与程序,现按农业部1989年《农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执行。待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3.3.3 分析方法
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产品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列于附件三表3。除六六六、滴滴涕和有机磷等的分析操作按国标(GB/T14551--93、GB/T14553--93)的方法执行之外,其余各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的具体操作现按农业部1989年《农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建议的方法执行。待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3.4 农用水控制与监测
3.4.1 农用水质量控制标准
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为农用水,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见附件四表1)的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渔业养殖用水,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以上标准中的规定不能满足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当地补充标准,可作为当地农用水的补充控制标准。
3.4.2 农用水监测项目
根据GB5084--92和GB11607--89,农用水的监测项目选取:化学需氧量(CODcr)、凯氏氮、pH值、全盐量、总汞、总镉、总砷、铬、总铅、氰化物、挥发酚。
以上监测项目不能满足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的地区,可根据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标准补充监测项目。
3.4.3 农用水采样
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用水的样品采集点布置设计、样品采集频数与时间、采样器具准备、样品采集的方法、样品的保存管理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现按农业部1989年的《农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执行。待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3.4.4 农用水分析方法
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用水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列于附件四表1。除全盐量分析方法的操作现按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的《水和废水分析方法》的有关内容执行外,其余各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的具体操作按附件四表1所注明的国标执行。
3.5 化肥使用控制与监测
3.5.1 化肥质量控制标准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施用的化肥包括:
·氮肥:硫酸铵、硝酸铵、氯化铵、尿素、碳酸氢铵、液氨和氨水、石灰氮等;
·磷肥: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重过磷酸钙、磷酸铵、脱氟磷肥、硝酸磷肥、沉淀磷酸钙、铜渣磷肥、磷矿粉等;
·钾肥:氯化钾、硫酸钾、硫酸钾镁等;
·微量元素肥料:硼肥、锰肥、铜肥、锌肥、钼肥等。
以上各种类肥料中,部分品种的质量控制标准按已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这些化肥的质量标准国标或行业标准编号列于附件四表2。单位面积化肥的使用要适量。表中未包括的其他化肥品种的使用,要严格控制。
3.5.2 监测项目、采样以及分析方法
附件四表2中所列各种类化肥质量的监测项目、采样要求以及各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按化工部化工产品标准委员会1990年编的《化肥标准汇编》中的国家或行业或部颁标准执行。
3.6 农药施用控制与监测
基本农田保护区每种农作物适宜施用的农药种类、用药量、施用方法、施用次数、安全间隔期,按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89)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GB8321.1--8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GB8321.2--8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GB8321.3--89)的规定执行。
3.7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与监测
3.7.1 城镇垃圾农用的控制标准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施用各种腐熟的城镇生活垃圾和城镇垃圾堆肥工厂的产品,需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见附件四表3)的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也可作为当地城镇垃圾农用控制的补充标准。
3.7.2 监测项目
根据GB8172--87,城镇垃圾的监测项目选取:杂物、粒度、蛔虫卵死亡率、大肠菌值、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有机质、总氮、总磷、总钾、pH、水分。
城镇垃圾的以上监测项目不能满足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地区,可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标准,补充监测项目。
3.7.3 采样与分析方法
城镇垃圾的样品采集和各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按《城镇垃圾农用监测分析方法》的要求执行。
3.8 农用污泥控制与监测
3.8.1 农用污泥使用控制标准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有机物生产厂的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库、塘、沟、渠的沉淀底泥,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见附件四表4)的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当地污泥农用控制标准,可作为当地污泥农用控制的补充标准。
3.8.2 监测项目
根据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用污泥的监测项目选取:镉、汞、砷、铜、铅、铬、锌、镍、硼、矿物油、苯并(a)芘。
农用污泥的以上监测项目不能满足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地区,可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标准,补充监测项目。
3.8.3 采样与分析方法
农用污泥的样品采集和各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按《农用污泥监测分析方法》的要求执行。
3.9 细菌肥料、农家肥、农膜
农用细菌肥料、农家肥和农膜尚无安全使用控制标准,待有关的标准颁布实施后,再对本规程作补充修订。

3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评价
4.1 评价单元的确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评价的单元划分与确定应以监测中样品的采样点水平分布情况为依据。在所评价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任一评价单元内的大气、土壤和农产品性质要均一,且每个评价单元都应至少有一个大气、土壤和农产品的样品采样点。
4.2 评价因子的确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单因子、单要素环境评价以及综合环境评价所选取的污染物参评因子与相应的监测项目相同。
4.3 评价标准
4.3.1 大气标准
基本农田保护区大气环境评价标准有:“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国家标准(GB9137--88)、“大气环境质量”国家标准(GB3095--82)。
4.3.2 土壤标准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环境评价标准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国家标准(B15618--1995)。
4.3.3 粮食和食品标准
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和食品环境质量评价的标准有:粮食卫生标准(GB2715--81);食品中镉允许标准(GBn238--84);食品中氟允许标准(GB4809--84);食品中汞允许标准(GB2762--81);食品中砷镉允许标准(GB4810--84)等。
4.4 单因子评价
4.4.1 污染指数计算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单因子评价以污染指数计算为基础。污染指数的计算方法是:
Xi
Si=---- (4.1)
Ai
式中:Si是大气或土壤或农产品中污染物i的污染指数;
Xi是大气或土壤或农产品中污染物i的实测含量;
Ai是大气或土壤或农产品中污染物i的评价标准。
4.4.2 污染程度分级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单因子污染程度分级按公式(4.1)计算的Si值大小划分:
·非污染(n):污染物i的实测含量为:Xi<Ai,Si<1;
·轻度污染(1):污染物i的实测含量为:Ai≤Xi<2Ai,1≤Si<2;
·中度污染(m):污染物i的实测含量为:3Ai>Xi≥2Ai,2≤Si<3;
·重度污染(h):污染物i的实测含量为:Xi≥3Ai,Si≥3。
4.5 单要素评价
4.5.1 要素污染指数计算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大气或土壤或农产品单要素环境评价以要素污染指数计算为基础。要素污染指数的计算方法是:

Sj= ∑Si (4.2)
i=1
式中:Sj是大气或土壤或农产品的全部参评因子污染指数Si≥1的和,若全部参评因子的Si<1,则Sj记为1。
n是Si≥1的污染物数目。
4.5.2 污染类型划分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污染类型划分为:
·污染类:按超过标准的污染因子数目划分,用罗马数字表示;
·污染亚类:按污染因子名称划分,用污染因子名称在类的右下角表示,最多标明三个因子;
·污染等级:按环境污染程度划分,用表示轻、中、重度污染的小写英文字母l、m、h在类的右上角表示。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环境污染类型分类系统示意列于表1。
表1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环境污染类型分类系统示意
----------------------------------------------------------------------------------------
污染类 |污染亚类 |污染等级
----------------------------|------------------------------|--------------------------
Ⅰ(无污染类) | | h
Ⅱ(一种污染物超标类) |Ⅱ铅(铅污染亚类), |Ⅱ铅(铅重度污染级)
Ⅲ(二种污染物超标类) |Ⅲ铅铜(铅铜污染亚类) |
Ⅳ(三种污染物超标类) |Ⅳ铅铜汞(铅铜汞污染亚类) |
----------------------------------------------------------------------------------------
4.5.3 单要素环境污染等级划分
基本农田保护区单要素环境污染等级划分采取单要素污染指数值与单因子最大污染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先按单要素污染指数大小进行环境污染等级初评,然后再根据污染程度最大的因子类型对初评结果给予修正。以土壤为例的单要素环境污染等级划分示意列于表2。
表2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环境污染等级划分
----------------------------------------------------------------------------------------------
土壤污染指数 | 土壤环境 | 污染程度最大的污染物 |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环境
的指导性S值 | 等级初评 | 及污染程度说明 | 污染程度综合分级
----------------|------------------|--------------------------|----------------------------
≤1.0 | 非污染(n): | |
1.0--2.5 | 轻度污染(l) | S铜=3.0 | 土壤环境重度污染
2.5--7.0 | 中度污染(m) | (土壤重度铜污染亚类) |
≥7.0 | 重度污染(h) | |
----------------------------------------------------------------------------------------------
当土壤的单要素污染指数值为5.0,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环境污染等级划分初评为中度污染,但若污染物因子中污染指数最大的铜S铜是3.0,按单因子最大污染原则,该土壤环境污染等级终评为重度污染。若土壤单因子污染程度较初评结果轻时,初评的污染程度级就作为该土壤的环境污染等级。
4.6 综合评价
4.6.1 综合污染指数计算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评价以综合污染指数计算为基础。综合污染指数的计算方法是:

H= ∑ Sj (4.3)
j=1
式中:H是大气、土壤、农产品的要素污染指数和。
n的最大值为3。
4.6.2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污染等级划分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污染等级划分采取综合污染指数值与单要素环境污染等级最大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先按综合污染指数大小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污染等级初评,然后再根据单要素环境污染等级的评定结果给予修正。具体操作可参照单要素环境污染等级的划分方法进行。
4.7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图件的编制
单因子、单要素以及综合评价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图,可按污染的类别、程度、评价单元所在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位置,直接以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为底图编制。

5 附 则
5.1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管理、监测、评价的补充规定,报农业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5.2 规程的修订解释权
本规程的修订、解释权属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