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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度量衡器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15:26: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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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度量衡器管理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度量衡器管理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度量衡器的管理,保证度量衡器准确一致、正确使用和公平交易,维护社会主义生产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度量衡器广泛使用于工农业生产、商业、外贸、分配、核算、生活等方面,其量值是否准确, 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度量衡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计量、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矿企业,要对商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其他衡器使用人员,深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国家有关法令、政策的教育,使之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实行公平交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四条 各级计量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计量工作的职能机构。计量工作人员持《河北省计量管理检查证》,有权对所有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度量衡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监督。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计量法令,接受计量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度量衡器的管理,各级计量部门可按区域设立一些度量衡器检修网点,作为自已的派出机构。上述检修网点有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度量衡器,进行检查、修理和监督管理,以保证量值准确一致。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使用度量衡器较多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度量衡器的维护、保养、周期检定、班前校验等制度,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三章 度量衡器的管理
第七条 凡生产、修理、销售和使用的度量衡器,一律采用公制和暂时保留的市制。因特殊需要使用英制的,必须报省计量管理局批准。
对使用中的度量衡器,要坚持周期检定。凡超过检定周期、无合格印证的,一律禁止使用。
商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商店及农副产品贸易市场,设置“公平秤”、“公平尺”,以便于群众监督。
第八条 生产、修理度量衡器的单位,必须具备生产和技术条件,并报请当地计量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证。其生产和修理的度量衡器,必须由计量部门或计量部门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定,加盖合格印证后,方准使用和销售。
第九条 对试制的度量衡器新产品(包括配件产品),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计量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准投入生产。
第十条 销售度量衡器的单位,不得销售不合格或被禁止使用的度量衡器。凡从外地购进的度量衡器,一定要有出厂商标、计量部门的检定合格证书、使用与保养说明书等,否则,要报请当地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能进账入库。对不合格者,可由计量部门出据证明,向对方退货和提
出索赔。
第十一条 对使用中的度量衡器进行周期检定时,使用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检定费。收费标准和办法,在国家计量总局未做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物委、财政局、计量局一九八一年三月联合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有健全的计量管理制度,能按国家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收付计量准确的单位,由计量部门给予表场或授予《度量衡器使用信得过单位》的称号,并颁发证书,以资鼓励。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要把度量衡器管理做为考核和评定先进的一项内容。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作风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积极检举揭发违章和欺骗行为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不经计量部门审查,擅自开业生产、修理度量衡器的单位和个人,应令其停止生产和修理活动,并予罚款,金额为已销产品或修理收入的百分之十到五十。
第十六条 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明令取缔的度量衡器,除没收外,并对当事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利用度量衡器克扣群众,缺斤短两,破坏公平交易者,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并处以当事责任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要加倍罚款。
第十八条 对阻碍国家计量管理人员执行任务者,应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接受者,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冒充计量人员,伙造国家检定印证,进行诈骗活动者,应没收其伪制印证和诈骗的财物,并处以诈骗财物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都,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计量管理人员,由发证机关收交其《计量检查证》,没收其非法收入,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各项罚款,除由计量部门提取百分之三十做为奖励经费外,其余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规定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过去颁发的有关度量衡器管理的规定,一律废止。



1981年11月21日

大连市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狠抓出口创汇和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体系的指示精神,努力扩大我市出口商品货源,拟选择部分主要承担出口任务的生产企业和农副产品产区,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并制定本办法。
一、基地、专厂(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凡大连市所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和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定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
农副产品基地:
1、自然条件适宜,生产区集中连片,具有发展潜力;
2、品种优良或名贵,具有发展前途;
3、出口商品一般应占商品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如个别产品确因质量、规格不合格,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应积极改良品种,提高质量,尽快达到要求;
4、具备一定的加工和仓储能力,交通运输比较方便;
5、农副产品基地一般以乡或以乡组织的经济实体为单位。
工业品专厂(矿)
1、企业领导班子要坚强有力,领导干部、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比较熟悉国际市场动向和要求;
2、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一般出口产品比重占其生产总产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大型企业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结构,视出口额具体确定);
3、产品质量好,具有同行业较高水平,出口适销对路,有发展前途;
4、经营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机电产品要有用户满意的售前和售后服务;
5、技术、工艺、设备先进,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
6、有组织技术开发能力,能适应国际市场对商品不断变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
应变能力。
二、审批程序
市设出口基地、专厂(矿)评估小组,由市计委牵头,市外经贸委,经委参加,联合办公,定期审批。报批时,先由各进出口分公司与符合出口基地、专厂(矿)条件的企业协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计委向市计委提出申请,经市评估小组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市政府颁发证书。基地、专厂(矿)不搞“终身制”,对经营较差的,或因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产品出口急剧下降的,经市审批小组同意,可停办或取消资格。
三、计划管理
基地、专厂(矿)的供货或出口收汇计划,由市、县(市)、区和主管部门单列,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机电产品应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编制出口专项计划。
为了稳定地提供适销对路的货源,工(农)贸双方应签订三至五年的购销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工(农)贸双方应经常沟通生产和国际市场信息。外贸部门如因国际市场发生变化不能收购时,一般应提前一年通知生产单位;基地、专厂(矿)因故不能供货时,亦应提前一年通知外贸部
门。基地、专厂( 矿 )的出口供货计划,应通过与外贸签订经济合同的办法落实,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合同一经签订,基地、专厂(矿)要按期、按质、按量保证供货;外贸部门要保证收购,或经双方同意由生产单位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违约者应按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
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以维护对方的经济利益。
四、经营体制
基地、专厂(矿)生产的出口产品,可采取多种经营方式。被批准为机电产品出口基地的企业和其它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基地、专厂(矿),可直接对外经营。一般基地、专厂(矿)采取由外贸公司收购或代理出口。同时,提供基地、专厂(矿)同有关的外贸公司实行工贸、农贸
联营,组成经济实体,产销结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各经营出口商品的单位都要接受协调,加强合作,坚持统一对外,联合对外,防止对内抬价争购,对外低价竞销。
五、考核与奖励
对基地、专厂(矿)的考核指标是出口创汇额或出口供货额。对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基地、专厂(矿)和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单位考核出口创汇额;产品由外贸部门收购出口的单位考核出口供货额。职工奖励同考核指标挂钩,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职工奖金可增发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
,免征奖金税。奖金按国务院国发[1986]17号文件规定,从出口奖励金中支付。
六、外汇留成
基地、专厂(矿)的外汇留成比例应高于一般出口企业。将现行地方外汇留成百分之二十五中的百分之六十分给基地、专厂(矿)(基地由县区兑现;专厂在原留成百分之五十二的基础上,市外贸主管部门补百分之二,市计委补百分之六)。出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按扣除进口原材
料、零配件用汇和有关从属费用后的净创汇额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中分给出口生产企业百分之三十,政府有关部门百分之十(企业主管部门百分之五,市计委百分之五),外贸部门百分之十。基地、专厂(矿)应得的留成外汇,要定期划拔,保证兑现。基地、专厂(矿)为增加出口产品必
须进口的技术设备、配套件、科研仪器、化肥等,可按规定享受减免进口环节的各项税收。
七、物资供应
基地、专厂(矿)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动力燃料以及交通运输等,由各有关部门按计划管理权限,分别纳入计划渠道,在安排上要优先供应,争取不留缺口。外贸部门每年要用一部分以进养出外汇进口一批原材,如钢材、木材、化纤等,优先供给基
地、专厂(矿)。
八、产品质量和价格
基地、专厂(矿)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体系,保证按国际市场的需求生产出口商品,不断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外贸部门在收购时,要贯彻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对质量好、售价高的名、优产品,应相应提高收购价格。
九、企业技术改造
各级计委、经委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将基地,专厂(矿)扩大出口所需要进行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列为市、县(市)、区和行业技术改造的重点,把引进与出口创汇结全起来。对微利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贷款,经批准可实行贴息优惠,工厂负担四厘,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
采取减税退库等办法,贴息二至五年。对所需三大材料,应优先按国拨价或地方价予以安排。
机电产品出口专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专项贴息贷款。所借外汇贷款,企业可以在净创汇中先还贷款,然后按国家关于出口收汇留成的规定,进行分成。
十、对农副产品基地的扶持
出口基地因种植的作物生长周期长,短期内不能受益的,视不同情况,可由收购出口的外贸公司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贴或由银行提供长期贷款。在基地建设中,外贸、农业、畜牧等部门,要帮助引进优良种苗、种禽和种畜,进行技术指导。对为发展出口水果、蔬菜占用耕地的专业户,
在受益前,各有关部门应在资金、税收、供应口粮等方面给予照顾。
十一、出口工业品的价差补贴
出口工业品的外销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内销收购价格,影响企业留利时,首先由有关外贸进出口分公司向其总公司申请,调整换汇成本,提高收购价格;如仍无法全部解决,由同级财政及税务部门批准,对其影响留利部分给予补偿,以支持企业发展出口商品生产。
十二、密切贸、工(农)关系
外贸经营单位,应经常向基地、专厂(矿)提供国际市场需求、价格变化等信息,指导生产。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基地、专厂(矿)的专业技术和销售人员联合出国考察市场,推销产品。
外贸部门要向生产单位公开外销价格和换汇成本,生产部门要向外贸部门公开生产成本和内销价格,相互支持,扩大出口。
大连市第一批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名单
1、大连罐头食品厂
2、大连呢绒服装厂
3、大连第二呢绒服装厂
4、大连第三呢绒服装厂
5、大连第二服装厂
6、大连皮口服装厂
7、大连贝雕厂
8、大连护具厂
9、金州纺织厂
10、大连针织厂
11、大连麻纺织厂
12、大连羊毛衫厂
13、大连印染厂
14、大连运动衣厂
15、松树丝绸厂
16、大连第二橡胶厂
17、大连红星化工厂
18、大连染料厂
19、大连轧钢厂
20、瓦房店服装厂
21、庄河县养虾基地
22、长海县海捕虾基地




1986年7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16号


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村注册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三、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附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农业贷款
  2、林业贷款
  3、畜牧业贷款
  4、渔业贷款
  5、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7、大型灌区改造
  8、中低产田改造
  9、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0、农产品加工贷款
  11、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2、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3、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4、农产品出口贷款
  15、农业科技贷款
  16、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7、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8、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19、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2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1、农村公路建设
  22、农村能源建设
  23、农村沼气建设
  24、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5、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6、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7、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8、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29、法人其他涉农贷款
  30、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
  31、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2、农户助学贷款
  33、农户医疗贷款
  34、农户住房贷款
  35、农户其他消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