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8:2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糖的管理,确保食糖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保证国家储备糖的数量、质量,使国家储备糖的更新业务纳入正常管理轨道,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的意见,我部特制定《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糖管理,确保储备糖的数量和质量,避免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储备糖是国家重要的调控商品,其动用权属国务院。
第三条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储备糖的实际情况,提出更新意见,经消费品流通司同意后报部审定,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具体执行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 更新原则
第四条 根据食糖商品易吸湿、溶化、结块、变色、变味和卫生要求高的特点,储备糖应三至五年更新一次。更新时应本着保持储备总量、确保安全、减少损失的原则,按照先进先出和问题较多不宜继续储存的部分先出的规定,及时办理出库和入库工作。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储备糖的更新出库
1、各储存仓库和代储单位要按照国家储备糖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储备糖的保管养护工作,根据储备糖保管养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反映情况。
2、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根据各地反映的国家储备糖状况,对有问题的部分,按照储存合同,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更新出库意见经消费品流通司同意后报部批准,及时安排出库,办理有关手续,避免造成损失。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提货仓库或留次出好。
第六条 国家储备糖的入库
1、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根据更新出库的数量及时组织入库。
2、更新入库的食糖必须符合国家储备糖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3、有关代储单位和储存仓库要按照储存保管合同条款和更新入库通知,及时办理接收、入库手续,严把入库质量。
4、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在具体安排更新储备糖的入库时,要本着管理水平高、仓库条件好、费用水平低、交通方便的原则选用仓库。
(1)入库时发生的途耗,按《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损耗率报耗(库内交货的除外)。
(2)更新出库时发生的库耗,按《国家储备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管损耗率报耗。对由于代储单位、储存仓库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出库时视损失程度相应核减或免除库耗,同时查明责任,按合同有关条款,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

第四章 纪 律
第七条 《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是《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的重要补充,是维护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同样具有纪律约束作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擅自行事,违者以违纪论处。对直接责任者,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3]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
  责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为省政府考核各设区市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城镇新增就业情况。
  (二)落实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强化再就业服务情况。
  (四)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五)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工作。
  (二)省政府根据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和具体评分标准(考核指标内容附后)。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和自评;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审核和综合评定;经省政府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采取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当年7月份进行半年考核,主要以工作检查、各设区市报表和汇报调度为依据;年度考核以综合性考核检查、审核、评分为依据,在次年3月份以前完成。
  (五)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严肃认真的原则对各设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设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责任任务的考核工作,如实上报有关数据,积极配合考核。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内容
  项目区分指标名称及内容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全省城镇当年新增就业50万人。其中:石家庄市8.86万人、承德市
  2.59万人、张家口市3.41万人、秦皇岛市3.17万人、唐山市6.74
  万人、廊坊市2.39万人、保定市6.30万人、沧州市4.92万人、衡水
  市2.62万人、邢台市3.13万人、邯郸市5.87万人。
  当年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0万人。其中:石家庄市3.54
  万人、承德市1.04万人、张家口市1.37万人、秦皇岛市1.27万人、
  唐山市2.7万人、廊坊市0.95万人、保定市2.52万人、沧州市1.96
  万人、衡水市1.05万人、邢台市1.25万人、邯郸市2.35万人。
  全省当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其中:石家庄市
  4.5%、承德市3.5%、张家口市4.0%、唐山市4.0%、廊坊市3.5%、
  保定市4.0%、沧州市3.5%、衡水市3.5%、邢台市4.5%、邯郸市
  4.5%
  落实再就业政策
  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再就业实施办法在6月底前全部出台,7月
  份全面进入实施阶段。
  《再就业优惠证》6月份前基本发放到位。
  建立市级再就业联席会议制度,按时开展活动。建立再就业政策落实月通报制度、宣传和咨询制度,工作成效明显
  市、县政府建立了落实再就业政策督导检查机制,对当地落实再就业
  政策中出现的总是处理及时妥当,职责明确,落实政策措施到位。
  项目区分指标名称及内容
  Q〗强化再就业服务
  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实行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办完
  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
  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的采集发布制度健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提供及时、便捷、多形式的岗位信息服务。努力提高就业服务网
  络化建设。
  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冀发〔2003〕1
  号文件关于“四统一”的原则进行整合成就业服务局,其人员编制和
  经费落实;在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站和在社
  区居委会聘用劳动保障协助员工作落实。其工作任务和标准明确,
  人员编制和经费落实,此项工作在6月底前已经完成,并逐步发挥应
  有作用。
  组建小额贷款机构并开展工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要求6月底前
  足额到位,工作运行正常。
  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按当地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及再就业工作任务要求,当地政府调整财
  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全年再就业所需资
  金的方案和列入预算的资金数额。
  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帮
  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确保进中心、签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和社会保险费近旮足额代缴达到100%。
  为就业困难、大龄就业对象提供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援助服
  务,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落实。
  建立对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救助制度,继续运用现有“三三制”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
  生活工作落实。
  当年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3万
  人。其中:石家庄市5315人、承德市1550人、张家口市2050人、秦
  皇岛市1900人、唐山市4050人、廊坊市1435人、保定市3780人、沧
  州市2950人、衡水市1570人、邢台市1875人、邯郸市3525人。  注:各市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具体数量是根据各市2002年底城镇从业人数情况和全省目标数按比例计算出来的。



西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2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国营和集体商业的补充。开放城乡集市贸易,是国家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为促进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扩大物资交流,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集市贸易市场上经营的商品以农牧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为主。国家允许上市的其他商品也可以上市。
第三条 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生产的农牧副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以外,均可以上市。国家实行计划收购的产品,必须首先保证完成交售任务。
提倡和鼓励以盐粮交换为主的农牧产品交换。
第四条 社队、街道集体企业和个人生产的手工业产品,凡国家不收购的,或完成交售任务以后的剩余部分,均可上市出售。所需原材料,允许上市自购。
第五条 社队、街道集体和个人办的磨坊、油坊、挂面坊、粉坊、豆腐坊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上市自购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第六条 社队、街道集体和个人经营的饮食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上市营业和自购原料。
第七条 城镇集体和个体屠宰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到农村牧区购买菜牛菜羊和生猪。
第八条 社队集体可以贩运本社队或附近社队允许上市的农牧副产品。
第九条 社员在不影响集体生产的前提下,经生产队同意,可以从事人肩、畜驮,运销允许上市的农牧副产品。
第十条 有证商贩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到集市上经营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
第十一条 国营农、牧企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向国家交售任务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许上市的产品可以上市。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自产的蔬菜、水果等产品也可以上市。
第十二条 国营、集体工业企业的产品,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许自销的部分,经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上市。
第十三条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到农牧区和在集市上采购农牧副产品,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抬价和压价。
第十四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
(一)金银、珠宝、玉器、文物和废旧有色金属。
(二)贵重药材、走私物品以及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
(三)粮票、布票、石油票等各种无价和有价证券。
(四)赌具、违禁品。
(五)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照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书。
(六)有毒和腐烂变质的食物。
(七)假药和未经药政部门检验批准的药品。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准上市的物品。
第十五条 上市的农牧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价格,可由买卖双方议定。但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出售自产的蔬菜、水果,不得高于国家牌价的百分之二十五。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自销的产品,有证商贩经营的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零售价格,不准加价和
高价出售。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城乡集市贸易的主管机关。凡参加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打击投机倒把,严禁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称和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
第十八条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的代表参加,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市场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把市场搞活管好,为购销双方服务。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
第十九条 对进入集市成交的商品,由市管会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在集市上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价出售物资、强制收购物资、罚款、没收财物、勒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阻挠、抗拒检查,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攻、辱骂、殴打市场管理人员和报复检举揭发人的犯罪分子,或冒充市场管理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营私舞弊,执法犯法,违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靠群众搞好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对积极管好市场,对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和协助破案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