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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时间:2024-07-13 02:4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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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的作用,加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结
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作如下决定:
一、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发《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自1987年6月开始,省人大代表可持证进行视察。
二、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守法情况以及其它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和问题。
三、代表持证视察,应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和小型多样的方式进行。代表主要应在本人选举单位或工作、居住的市、县范围内就地视察,也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其它视察。解放军代表如果到地方参加视察活动,由代表所在单位与当地市、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
代表可以个人持证单独视察,也可以几位代表联合视察。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日期由代表自行确定。
四、代表持证视察后,可向被视察的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意见,凡需市、县(区)处理的,交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转处;凡需省有关部门处理的,一律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
复。代表持证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所属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接待人大代表的视察,为人大代表视察提供方便。各单位应选派对工作比较熟悉的干部向代表如实介绍情况,答复代表的询问。必要时应由单位负责人向代表介绍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代表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代表的视察活动,保证代表视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代表在视察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向干部、群众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八、代表视察证的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代表任期届满或调离山东省行政区域,自行作废,如有遗失,应及时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87年4月17日

七台河是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是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七台河市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放手发展非国有经济的若干规定》(七发 [1998]21号)的要求,为建立非国有经济发展基金专户,保证专项资金用于发展非国有企业提供贷款贴息,促进全市非国有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投向。

(一)市财政局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划出一定额度资金,用于非国有企业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使用。

(二)非国有企业贴息范围:

1 、新上项目必须符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方向。

2 、新上项目应是高、新、快、好的龙头企业项目。

3 、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特批的投资项目。

(三)在第二条的范围内,符合下类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乡镇),可申请贷款贴息。

1 、经市非国有经济办公室审定的投资项目。

2 、投资启动后的非国有企业(乡镇),必须经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才能申请办理贷款贴息手续,资产评估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 、在新上项目中,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附加值高、辐射带动大的加工型、科技型、外向型骨干企业,投入 200 万元以上或年产值达到 500 万元的。

第三条 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完成后,符合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范围,企业才能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影印件);项目起动时的资金使用和贷款情况,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情况(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企业投产后的年度会计报表(财政部门认定为准)。

(二)开户行的审核签证意见,付贷款行利息影印件。实行“两则”后,企业按财务规定将贷款利息计入费用的帐簿,交市财政局乡财科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三)上报材料份数:市非国有经济办公室 1 分,乡镇企业局 1 份,财政局 2 份。

第四条 贴息报批程序。

(一)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贷款贴息报批工作,由市财政科具体承办。

(二)市财政局有关科室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报市财政局发展非国有济领导小组审批。

(三)批准贴息的项目,凭批准贴息文件,提出开户行、帐号、企业名称到市财政局预算科领取贴息贷款。

第五条 贴息比例。按贷款项目(投产前)的利息20%贴息。

第六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监督局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监督综便函[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法监)处(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监督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2008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2008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2008年卫生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推进卫生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培训和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围绕社会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以职业卫生、医疗服务和采供血监督、食品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等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一)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深入贯彻《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各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以及监督检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进农村、进社区行动。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完善保障措施和运行机制,提高卫生监督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进卫生监督政务公开。贯彻落实《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国家、省、市、县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网络建设,切实促进卫生监管模式的转变和执法效率的提高。贯彻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加强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国家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

(三)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职责和任务,理顺工作关系,改善技术装备条件,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人员管理,提高技术检验和评价能力。严格规范检验出证行为。规范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和标准,加强操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快速检验技术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各级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管理。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卫生监督员准入和培训的管理,加强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实施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人员培训项目,探索卫生监督员培训远程教育模式,逐步建立国家卫生监督员培训基础课件库。继续开展全国市(地)级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五)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推进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地方卫生监督稽查机构的建设,促进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开展。按照《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和《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卫生行政执法考评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维护正常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1. 继续加大医疗服务监督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巩固三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效,狠抓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医疗服务日常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执法。特别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继续认真受理投诉举报,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违法违规医疗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监督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其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2. 深化血液安全监督,逐步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血液安全调研工作,了解血液安全监督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加强血液安全监督经验交流,逐步规范血液安全监督的内容与方式,不断完善血液安全监督的制度建设和措施手段。加强血液安全监督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继续开展对重点地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大对偏远地区临床用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血液安全。强化各地血液安全监督的责任,加大日常的监督力度。

(二)稳妥推进大型医疗机构巡查工作。在现有巡查工作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发现医院存在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卫生部关于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制度》等文件和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巡查专家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工作, 按照部党组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继续认真深入的开展巡查工作。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在摸清职业病危害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督促各地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2.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服务行为,加大职业病防治执法力度。建立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哨点,规范职业病的报告与管理。推进和深化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3.以存在粉尘、有机溶剂、石棉职业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完善审批程序,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加强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覆盖率;同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开展对甲级、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全面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开展质量控制和抽查。

5.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监督管理为重点,做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6.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完善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

1.进一步加强《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制(修)订《餐饮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健康相关产品案件协查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做好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和全国总膳食调查工作,严格质量控制和评价工作,提高监测能力和监测质量,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为开展相关食品风险评估和预警发布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3.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要求,对现有许可项目进一步梳理。严格规范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范围、程序和要求,加强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4.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水平。积极探索和改进餐饮业卫生监管的长效监管制度和措施。继续组织实施《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全面实施原料进货溯源制度。继续贯彻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07年版)》,在餐饮业全面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力度,提高餐饮业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做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试点总结和推广工作。

5. 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计划开展食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继续加大力度开展健康相关产品国家监督抽检工作。落实好2008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围绕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及时组织查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发现的典型案件适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健康相关产品不良记录管理机制。

6.结合社区、乡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规范社区、农村食品安全和农家乐旅游点、农村家宴、建筑工地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措施。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督查,组织查处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相关食品安全违法事件。

(五)加大环境卫生工作力度,做好传染病防治监督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

1. 组织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做好相关标准规范宣贯培训工作。组织制订《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管理办法》,规范健康体检工作和从业服务管理。组织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突出管理重点,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探索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与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切实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2.组织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完善措施,提高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市政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管,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完善饮用水卫生相关标准,继续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培训工作,推进标准在全国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全国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掌握饮用水卫生管理现状。完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制订全国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3.发布《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培训力度,推进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以医疗废物处置、内窥镜消毒等为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落实制度措施,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水平。

4.开展以学校餐饮卫生、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为重点的监督检查,促进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5.围绕《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组织机构、多部门协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有重点地开展环境污染导致健康影响的现状调查,研究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机制,科学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

(六)按照卫生部统一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2008年北京奥运会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公共卫生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