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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7月份)

时间:2024-07-06 00:3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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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7月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6月26日7时30分左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关桥乡马湾村驾驶人马义龙,驾驶一辆海原县利民公交公司所属的号牌为宁E13195的迎客松牌客车(核载19人),乘载42名亲友,由海原县关桥乡马湾村开往贾塘乡黄坪村参加亲友葬礼。当车辆行至省道202线162公里加700米下坡急转弯处时,驶出道路右侧,翻入山沟,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在下坡过程中,车辆制动失效。

6月29日5时5分左右,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湾里街道驾驶人于忠玮,驾驶一辆号牌为辽B6U477的丰田牌面包车(核载12人),承载10人,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02线1671公里加600米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大连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号牌为BB2838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10人死亡。据初步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辽B6U477号面包车驶入逆向车道。

以上两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还存在工作不扎实、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车辆严重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二是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未严格落实到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厉打击交通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研判,进一步明确事故易发路段和时段,加大对道路通行秩序管控力度,从严查处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

二、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车辆安全性能情况开展集中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要坚决依法取缔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运输车辆,对从业驾驶人开展集中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加强对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细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资金,加快整治进度,做好公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严格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标志、标线,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创造更加安全的公路交通行车环境。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客运站点、学校、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入乡村、农户,真正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有针对性的教育广大群众不搭乘非客运工具、不乘坐超员车辆,做到家喻户晓,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8〕142号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
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和培训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迁市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宿办发〔200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1.宿迁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
2.各类企业按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管理费用,专门用于本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其中0.5%部分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并从统筹经费中划出50%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3.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再征收集中统筹部分的经费。
二、征收管理
4.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政府集中统筹部分由市政府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征收计划。
5.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按季征收,各企业按规定季后10日内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时统一使用基金征收缴款凭证,并及时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缴至财政专户。
6.对不按规定缴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经费使用
7.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户管理、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
8.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公共实训职业培训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骨干性职业教育学校(专业)的建设、社区职业教育和培训、征收工作的业务费支出、有关奖励经费支出,优先安排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9.成立宿迁市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的管理,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10.每年第四季度,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研究编制下年度的收支预算,由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1.财政、地税、劳动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在职工教育统筹培训经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合作,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12.对挤占挪用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一经发现,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
13.宿迁市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14.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5.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市有关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的文件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在国有的湖泊、滩涂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取得水产养殖证的,或者擅自变更养殖证许可的生产范围和场所的,责令限期十五天内拆除养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第二项修改为:“(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渔具,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