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日照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2 03:4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日照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第 58 号


《日照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2月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效为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日照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加快生态建市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居住的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为义务植树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对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三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义务植树的领导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城市义务植树的领导工作,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林业、城市绿化、国土资源、农业、水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物价、工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植树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义务植树劳动;在校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农村居民义务植树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按照县(区)绿化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实施。
个体工商户(责任人按每户1人计算)、无就业单位居民等,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对责任人进行调查摸底、统计管理。
第五条 每年3月为全市义务植树集中活动月。
第六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等,编制年度义务植树实施计划,确定年度义务植树具体数量、用地、时间等,经绿化委员会批准下达各县(区)和市直各责任单位实施。
第七条 义务植树的重点是宜林荒山荒滩、沿海、河流、道路、农田林网、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村镇驻地、生态公益林建设等。
市直和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开发区义务植树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地和河山、丝山、奎山、阿掖山等作为绿化重点,安排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加快生态城市建设。
第八条 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大中专院校应当按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对所负责的义务植树责任人进行统计,于每年11月底前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责任人总数和义务植树劳动方式等。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情况,建立义务植树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对不报送或者不如实报送单位义务植树责任人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统计等部门的统计数据确定其义务植树责任人总数。
第九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义务植树计划和各责任单位责任人总数,于每年2月份向各责任单位下达义务植树任务书,任务书主要包括义务植树时间、地点、任务量等。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可以选择适当地块,为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设置责任单位标志牌,保持义务植树活动相对稳定,逐步实现义务植树基地化。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任务,绿化委员会应当与城市绿化委员会衔接,由城市绿化委员会具体负责任务的安排。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本单位责任人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林业、城市绿化等部门应当对各责任单位义务植树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个体工商户、无就业单位居民等其他责任人的义务植树任务应当具体到个人,下达方式和义务劳动组织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单位庭院植树以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造林计划内的植树,不计入义务植树完成任务。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任务的安排,因地、因人制宜,灵活多样,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形式之一:
(一)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包栽包活;
(二)每人每年完成相当于2个工作日的挖坑、育苗、整地、管护、种草、栽花等绿化任务;
(三)每人每年完成2个工作日的其他有关义务植树的劳动。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需要的苗木由林地使用者或管理者负责提供。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以自行准备。
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木所有权归使用或者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以协议或者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所栽植的树木花草,由林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确保成活。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次年进行检查,凡成活率达不到85%的,由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林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各承担50%进行补植。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每年1月底以前向负责安排义务植树任务的绿化委员会或者城市绿化委员会写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缴纳绿化费代替义务植树劳动。
未参加年度义务植树活动的责任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义务植树责任人总数缴纳绿化费。
未参加年度义务植树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缴纳绿化费。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及无固定收入的在校学生、社会福利单位职工等人员免予缴纳绿化费。
在异地履行义务植树劳动的,凭义务植树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再承担当地的义务植树任务,不缴纳绿化费。
第十六条 绿化费由负责安排义务植树任务的绿化委员会或者城市绿化委员会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绿化委员会和城市绿化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绿化费。
绿化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交入国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为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单位和个人的植树任务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全省、全国的绿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
(二)为义务植树无偿提供资金、种苗等贡献突出的;
(三)在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和宣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八条 义务植树责任人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补植或者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社区内居民履行义务植树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者拒不缴纳绿化费的,由绿化委员会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组织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及挤占、挪用、截留绿化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人格否认法律问题研究(下)

                  ◇王冠华

3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难点以及完善

3.1 难点

新《公司法》第20、64条只原则性地规定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应该说是非常现实和合理的,体现了立法的艺术。但由于相关配套法规的缺乏,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以下三个难点:

3.1.1 标准分歧大

对于“滥用”情形,目前,除了前述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案例之外,尚无明确法条或司法解释等;对于“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以及“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判断标准,亦无明确规范。在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直接使用法理进行断案不够普遍。各个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法理的理解以及实际操作都无法保证标准的一致性,这种情况必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结果的统一性。

3.3.2 诉讼门槛高

“谁主张,谁举证”乃民法之举证原则。新《公司法》第20条关于举证责任之规定,有举证难度大、举证成本高之嫌。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东与公司间的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格混同、组织机构及人员混同等事实的关键证据大都为公司自身所掌握,而这些证据的举证责任却都在债权人身上,举证不能必然会使债权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便是能够收集到上述证据,其举证成本也非常之高。如此高难度、高成本的举证,无疑是给债权人设置了一个相当不合理的诉讼门槛。

3.3.3 制度滥用风险高

法律规定的过于弹性与原则,无形中会赋予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必然会严重违背法律适用的原则。或出现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任意扩大化的情形,或出现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而不适用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有可能从根本上动摇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

3.2 完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为更好地完善和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目前当务之急是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3.2.1 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

3.2.1.1 在更高位阶的法律上将“法人制度为支柱,人格否认为例外”这一法律原则予以明确规定
在更高位阶的法律上,如将来的民法典明确规定“法人制度为支柱、人格否认为例外”这一法律原则,有利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外延逐步扩大,以更加有效和广泛地对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予以防范和制裁。
3.2.1.2 完善对公司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注重与保护相关利益群体的各种实体法如合同法、金融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互配合,以更好地规制公司的行为,使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公司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给予有效的保护。

3.2.2 发挥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的作用

3.2.2.1 发挥司法解释的释明作用
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且一般要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而司法解释的灵活性、针对性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便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操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根据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如“滥用的具体情形”、“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判断标准”、“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技术及时给予解释,以便于理解和执行。
3.2.2.2 发挥司法判例的指导作用
如前述,美国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源国,但作为判例法国家,这一制度只是作为一个司法规则或法理由法官在个案中裁量适用。依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理和原则性规定,就个案做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在得到广泛认同以后,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公布为具有参照意义的典型案例。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在无法给予具体、明确的标准前提下,就应赋予司法判例以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这样有助于司法理论和实践结合,也为今后的立法工作积累经验。

作者:王冠华,法学博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810112545

附录

[1] 许凌艳 张中:《论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法律适用》2002第12期第89页
[2]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5月(2010年重印),第9页
[3]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5月(2010年重印),第9页
[4]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5月(2010年重印),第12页
[5]《民法通则》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国发[1985]102号)第6条:“呈报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成立公司进行认真审核,因审核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第3条第1款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摩尔多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7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米·斯涅古尔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至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江泽民总书记、杨尚昆主席和李鹏总理分别同斯涅古尔总统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各自介绍了本国国内的情况和发展计划。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摩高级领导人之间的第一次会晤具有重要意义,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相互关系的原则,并将促进两国互利合作的发展,有助于维护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基础上发展关系。

 四、双方将促进两国政府、政府部门及民间组织之间的接触。两国外交部将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五、双方将在政治、立法、科技、文化方面进行平等和互利的合作。

 六、双方一致认为,经济合作和贸易是两国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合作和贸易交流形式,并优先发展在电子、电机、仪表、通讯、农业、轻工业、食品工业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将在本国法律范围内创造良好条件,鼓励对方在自己领土上投资并加以保护。双方特别重视在培养和提高经济部门的专家和领导干部的专业水平方面进行合作。

 七、双方将在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进行合作。为此,双方将加强有关信息交流并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努力发展合作的新领域。

 八、摩尔多瓦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摩尔多瓦共和国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摩尔多瓦共和国巩固其独立和主权的努力。

 十、会谈表明,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事务中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立场相近。双方认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这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与合作。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有权支配自己的命运,在参加讨论和解决世界事务方面都具有平等的权利。

 十一、双方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尊重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准则,支持扩大联合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以及维护世界安全方面的作用,主张在和平共处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

 十二、双方声明,中摩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米·斯涅古尔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