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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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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闽人发[2005]199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促进厅机关依法行政,增强人事人才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政务公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发展壮大人才队伍,实现人事人才工作的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厅政务公开是指厅机关或由厅依法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包括本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厅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厅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订相关制度;驻厅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实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厅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
(一)厅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厅各处室(单位)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公务员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人事人才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人事人才工作改革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及组织实施方案、考试成绩、录用结果等有关情况;
(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毕业生就业信息;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资格考试、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计划及组织实施方案等有关情况;
(七)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方案;
(八)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各业务处室其他审批审核类项目;
(九)各类先进的推荐和表彰及各类专家的推荐和选拔的方案、结果等有关情况;
(十)厅资助的各类人才开发、培训、引智等项目,由厅授权的人事代理服务项目,福建银色人才库;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厅各处室(单位)内部公开: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各处室(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三)厅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年度考核(绩效考评)、奖惩、福利等情况;
(四)厅机关和直属事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厅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但应以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为前提。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事项,编制厅政务公开目录。列入目录的各类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 在厅机关办公楼设置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
第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在厅门户网站开设厅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和人事政策法规等专栏,方便人民群众查询。通过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站、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站、省国际人才交流网站等提供人事人才专项业务的公开服务。
对各类人事考试、报名查分及其他可以通过网络操作的事项,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增加透明度。
第十四条 通过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应当向厅内公开的事项,一般采用发文和在机关内网、电子显示屏上公布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即一般与行政管理和公文处理同步(可采取在省人事厅公文送审稿上签注意见方式),由处室(单位)提出意见,经厅公开办审核、厅领导审签后进行公开,并按规定及时将公开事项向省效能办报备。
第十七条 对确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必须经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对政务公开中涉及审批、审核、备案或咨询、提供服务等事项的办理,按照厅机关效能建设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否定报备、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失职追究、监督反馈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厅公开办对各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驻厅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应当纳入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或者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所在处室(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原《福建省人事厅、省委编办机关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制度》(闽人效〔2001〕6号)中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两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两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3年4月1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



《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和《长沙市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已分别被《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取代,决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二○○○年三月三十日第六次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土资源部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土资源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清正廉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勤于实践,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四条 部机关各司局(厅,下同)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单位之间要协商办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土资源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及部管的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12号),处理好部与国家局的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部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国土资源部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由部长指定的一位副部长代行部长职责,主持工作。副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部长或部长指定的其他副部长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办公厅主任负责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部机关各司局长负责本司局的工作,在本司局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专题会议制度。坚持每周一召开部领导工作碰头会制度。
第十一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和司长(主任、局长)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通过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
(三)审议通过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四)讨论决定、部署部全局性工作和部机关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部内外重要情况;
(六)其他需要部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一位副部长召集和主持,部长、副部长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部党组会议和部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讨论修改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下发的重要文件,部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
(三)讨论研究并决定部重要工作,研究部调研工作、出国组团、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
(四)协调有关司局之间的重要工作;
(五)听取部领导调研工作及出国团组情况汇报;
(六)其他需要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部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部专题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部长委托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部日常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单位要提出出席会议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部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部长确定。部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要提前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研究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经部长确定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几个司局分管的,主办司局应主动与有关司局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部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提交部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先由主办司局主动与有关司局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要简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特别要注意听取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由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部专题会议由有关领导的秘书负责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保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十七条 精简会议,特别是全国性会议,严格会议审批制度。
国土资源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由办公厅于本年度12月10日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应当提前30天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部机关各司局一般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专业会议,会议计划经分管部领导审核后报部,由办公厅汇总后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遇有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全国性专业会议时,应另行报批。
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提前做好筹备工作,准备要充分。以国土资源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筹备工作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各司局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筹备工作由各主办司局负责,可请有关司局参加。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九条 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京召开的会议要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限定的地点范围内安排。在保密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公文阅批和审批按照部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部收到的国务院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阅批。
部收到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厅按各司局的职责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部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阅批;部管国家局报送的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审批。
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部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写明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以国土资源部的名义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命令、决定、部门规章、人员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部长审核,部长签署。
第二十四条 以国土资源部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部长、党组成员审核后,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签发。
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名义发文,系部领导指示办理的,由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属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部机关司局要求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以国土资源部司局名义发文。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要明确主办部门,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第二十六条 部机关各司局呈请部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由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部审批的公文,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除部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部机关各司局的请示、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报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部机关各司局办理公文要相互主动协商,不回避矛盾、问题,防止扯皮。凡以国土资源部及其办公厅名义报出的公文必须统一口径。涉及其他司局职责和业务范围或需要其他司局审核、把关和知悉的,应进行协商、会签。主办司局要主动与协办司局协商,协办司局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经主办司局主要负责人与协办司局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由分管部领导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上报、下发和对各部委行文的内容、业务数据,必须与部内统一议定的原则和业务数据相一致。各司局涉及其他司局的业务数据必须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承办单位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体例规范,文字精炼。
以国土资源部及其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须分送部领导和各司局。
第二十九条 以国土资源部名义发电(含内部传真电报,下同),经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签发。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名义发电,由主办司局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发电由办公厅统一编号、管理。
第三十条 公文必须高效运转。负责承办公文的单位,包括收发文、拟稿、核稿、审签、会签等单位,要及时办理。特急件要特办,急件要急办,特急件和急件都要明确办理的时间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一般文件也应抓紧办理,不得拖延误事。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行和完善“内部会审制”、“窗口”式办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与资产处置的审批等实行内部会审制度,未经内部会审会议通过的,不予办理行文审批手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探矿权和采矿权、农用土地开发整理立项等重大事项的审批,以及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等,要逐步实行内部会审制、“窗口”式办文等制度。

第五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在国内考察、调研,要深入基层,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有关负责人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有关指示,对于其召集的会议和活动,要积极准备、准时参加,虚心听取批评、意见,认真办理有关事项,并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通报,事后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视与各部门及地方的工作关系。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部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由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报部长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来部汇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事先请示部长或分管的副部长批示同意后,再具体安排。
对于工作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问题,要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主动进行协商,研究解决问题,积极征得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与帮助。必要时可由分管的部领导或部长亲自出面进行协商,以建立部门间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部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除部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司局、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部领导不为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部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一般不公开发表。作为永久性标志的题词、题名,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部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部组织或经部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部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由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八条 部领导出访,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方案,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时,按有关程序办理。部领导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司局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国,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机关公务员出国以业务培训、合作研究为主,不搞一般性考察。国外考察、培训结束后应提交总结性学习、考察报告。
第三十九条 部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提出申报,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提出申报,呈有关领导决定。部领导会见港澳台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向部港澳台办公室提出申报,呈有关领导决定。

第六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 加强督促检查,实行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部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和部领导的指示、批示,各单位要按照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贯彻,狠抓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有结果。
督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部机关各司局、在京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办有关事项的督促检查和组织落实工作。

第七章 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制度
第四十一条 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部内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均由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部机关各司局、在京各单位以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掌握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部报送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反馈中央决策和领导指示、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十三条 编报《要事简报》、《情况与建议》等重要信息,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审核,部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编发《内部情况通报》,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部长或副部长签发。分送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以及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编发《部内要情》,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分送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及各司局负责人。

第八章 离京外出请示报告有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 部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办公厅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副部长、部党组成员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向部长报告。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出差(出访)或休养,由秘书负责将离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部值班室,由办公厅报告其他部领导。
部领导国内出差或休养一般不安排迎送。正部级领导出访,由一名部领导和办公厅、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主要负责同志代表部前往机场迎送;其他部领导出访,由办公厅、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各安排一名负责同志代表部前往机场迎送。
第四十六条 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须向分管部领导报告,并确定一位副司长(副局长)主持工作,同时告知部值班室。办公厅要随时掌握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的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