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5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116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荆州市城区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是指为应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必要时利用财政间歇资金,支持市城区企业生产周转,按约定期限收回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调度资金)。为加强调度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10〕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资金项目、额度及借款期限的确定,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实,报经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第三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意见进行调度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结算,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出借的调度资金,应成立专班,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出借、使用和回收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及时回收。


第四条调度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政策,对市城区经济发展有影响、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成长性产业集群中的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被市政府确定的拟上市企业。使用调度资金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企业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调度资金借入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企业借入的调度资金占其速动资产的比重不超过05;企业盈利能力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未出现亏损,在可预见的将来,企业盈利能力持续增强;企业依法纳税,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因偷漏税收等原因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良好,按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依法检查;企业银行信用及商业信用良好,无拖欠银行信用资金及超期拖欠贷款等问题;调度资金预期使用效益明显,能够按期归还调度资金。


第五条使用调度资金不向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六条区财政向市财政申请调度资金时,区政府须向市政府出具承诺文书,明确还款内容和还款时间。同时,申请调度资金的企业须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签订《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借款表》(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明确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承诺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调度资金的企业应向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文书,明确承诺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等有价值抵押物等形式作保证,抵押还款。


第八条申请调度资金的企业承诺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保证的,应开具等额借款本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财政部门。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是本企业通过商业信用取得的,并就该银行承兑汇票单独向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承诺到期后协助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承兑手续。
申请调度资金的企业承诺以实物资产、土地等作保证的,该等有价值抵押物必须权属清晰,未设定其他抵押,并就该设定保证的财产向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承诺在还款前不再设定其他抵押。若以土地、房产等设定抵押的,须将土地证、房产证原件交财政部门保管。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跟踪管理调度资金的使用,发现弄虚作假、改变资金用途、还款出现困难的,要及时追回借款,并取消此类企业在以后年度申报调度资金的资格。


第十条申请调度资金的企业应在借款项目完成后,认真总结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对调度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出具专题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以后年度申请调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还款等情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把企业信用的好坏作为企业以后年度申请调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企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企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19日,民政部

部直属企业:
《民政部直属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直属企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政部计划财务司是民政部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以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中心对企业实行归口管理。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民政部直属企业及其所属二级、三级企业。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重大项目的立项等,须报部审核、批准或备案。
一级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计划财务司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核并提交部长办公会审定,向国家经贸委或有关部门申报批准;二级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由一级企业报计划财务司审核,报主管部领导审批;三级以下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由一级企业审批,报计划财务司备案。
未经部批准,不得擅自改制、改组和脱离隶属关系。
凡是用国有资产为其他企业、单位提供信贷抵押担保或开办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均须报计划财务司审批。
企业设立所需提交的有关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计划财务司依法处理企业产权纠纷和界定国有资产产权,并依法授权企业经营国有资产。
企业应当承担资产保值的责任,依法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四条 计划财务司应当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合同;年度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向计划财务司提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总结分析报告和经营情况报告。
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结分析报告和经营情况报告,经计划财务司审核后,作为核算企业法定代表人业绩的依据。
第五条 凡是实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改组、改制、撤并、合资、合伙、联营、转卖等的企业,由计划财务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计划财务司负责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计划财务司负责审批一级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查一级企业的成本核算、利润分配以及工资、奖金与效益挂钩情况;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预、决算,按预算级次由上一级企业审批。
第七条 一级企业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必须经计划财务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按预算级次须经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一)公司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一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人事教育司会同计划财务司提出意见,并进行考核后,由人事教育司报部党组审定。
(二)一级企业的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奖惩,必须报计划财务司同意;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企业提名,按财务隶属关系报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二级以上企业(含二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须由计划财务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企业财务主管人员离职,须有完备的交接手续,并报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1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