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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2:22: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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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7〕10号
各市州财政局、信息化(产业)办,省直相关部门:
  现将《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二○○七年四月四日


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湘发〔2004〕11号)文件精神,设立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了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本省信息产业发展。
  第三条 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省产业结构调整的信息产业项目实施贷款贴息或适当安排补助资金、投入国家资本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并掌握核心技术,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技术成熟,基本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具有高技术优势、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对本省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具有重大带动作用;
  (四)对促进本省信息产业集群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 申请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信息产业研制、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开发或生产设备;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四)上年度和当年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主要领导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
  符合申请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由具有信息产业管理职能的市(州)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初审排序后,推荐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有效材料:
  (一)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银行的签署意见等材料;
  (五)必备的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贴息资金和补助资金。当年已列入国家或省等其它财政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同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得到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在该项目尚未完成前,不得申报新的资金补助。
  第八条 申请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进行分类汇总和受理审查,并向省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和组织对重大项目的考察,再从专家库中随机组织对口专家集中进行立项评估。专家立项评估包括专业审查、财务分析、项目答辩等,然后提出立项评估意见。
  通过上述程序确定的扶持项目,在省信息产业厅网站上公示10天后,对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信息产业厅联合下达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资金安排文件。


  第三章 资金的扶助方式与拨付


  第九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以当期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为贴息标准,按核准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贴息期限定1—2年。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贴息分两期支付,在批准的项目贷款到位后拨付批准贴息额度的5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该项目贷款的利息清单以及利息支付凭证拨付批准贴息额度的余额。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软件出口外包业务和软件企业CMM认证。
  第十一条 资本金投入:对少数技术起点较高、具有高成长性的信息产业项目,安排的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计划,将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作以下财务处理:企业收到的补助资金记入“补贴收入”;企业收到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企业收到注入的资本金增加“国家资本金”。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批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编制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筛选,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完工项目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预算,按要求每个季度向省信息产业厅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并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用软件测试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独立评审或会议集中评审方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省财政厅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拨未用资金如数上交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编制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决算报表,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

1962年9月28日,最高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一日(62)市法行字第22号请示已收阅。房屋典当期满后超逾十年未回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一九五二年七月三十一日(52)财农字第103号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处理。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

朱江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谈点看法:
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
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的。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所谓罪行法定原则,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罪行法定原则有几项基本要求: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从刑法第269条看,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而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
1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均要求在达到期“数额较大”才构成上述三类犯罪,那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也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呢?有的认为前提条件是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有的认为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有的认为不应对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当按刑法 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认为最后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在解释上既不与立法规定明显违背,同时也不致于放纵某些行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行为人取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
2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一客观条件可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所谓“当场”,有的认为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有的认为是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有关的地方;有的认为除行为现场外还包括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的一定空间范围,甚至包括犯罪分子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力的范围;有的认为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最后一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因为转化型抢劫罪是由盗窃等行为向抢劫的转化,其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的实施就要与前行为的时空紧密相联,完全脱离盗窃等行为时空的时间和地点并非本罪所谓的当场;同时也要允许有其先行的侵犯财产行为向后行的侵犯人身行为转化的时空限度,完全不允许有时空的延展,就往往不可能有后行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实施的余地。即本罪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
3、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如果在盗窃、抢劫、抢夺过程并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是出于强行非法占有目的,则符合一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直接以抢劫罪论处,不应按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三、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有的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转化型抢劫犯罪就是既遂,换言之,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
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是罪质相同的犯罪,一般抢劫罪把财物取得与否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作为与其罪质相同、危险性和危害性一致的转化型抢劫罪就没有理由采取与此不同的标准。
具体说来,就是在盗窃、诈骗、抢夺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以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得了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和未遂。如果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就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因为行为人出于拒绝交还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那么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财物就能反映出犯罪得逞与否。但行为人如果是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如何认定呢?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出于上述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客观上也起着保护、控制赃物的作用。因此,即使行为人是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赃物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
区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因此在盗窃、诈骗、抢夺没有取得赃物,出于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这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它抓住了此类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把着重点放在了是否夺取财物上,而不在于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而不是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决定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如果对这种情况认定为既遂,出现的后果是:在普通抢劫的场合,采用暴力手段而未得到财物,或者当场被物主夺回了财物,一般只能是抢劫罪的未遂。事后抢劫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不至于超过普通抢劫罪,把普通抢劫当未遂处罚的情形,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按既遂处理,显然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