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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3:3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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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2009〕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订的《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4个部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是指除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以外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第三条 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经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具备瓦斯治理能力的,必须由有瓦斯治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单位托管。2010年3月底前不能实现托管的,要退出煤炭开采业,或将采掘作业范围退出突出危险区域。

第四条 托管单位必须是具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国有大型煤矿企业或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验证基地。

第五条 托管形式有全面托管、部分托管、技术服务等。鼓励托管单位全面托管或收购、兼并、控股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第六条 实行全面托管的,被托管煤矿的所有权和采矿权不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由被托管煤矿承担,托管单位对被托管煤矿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的小煤矿,并入大型煤矿企业、原企业法人注销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大型煤矿企业承担;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 实行部分托管的,托管单位必须选派通风、瓦斯防治等方面符合规定、满足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驻被托管煤矿,对其建设、生产过程中的通风、瓦斯防治等受托管环节进行托管,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 实行技术服务的,托管单位必须选派符合规定、满足需要的技术人员进驻被托管煤矿,对其建设、生产过程中的通风、瓦斯防治等受托管环节提供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九条 托管单位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是托管单位在职职工,并具有相应的瓦斯治理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和3年以上实践经验。

第十条 托管单位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进驻被托管煤矿,按托管协议认真履行职责,对受托管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托管单位与被托管煤矿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托管协议,约定托管方式、托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十二条 被托管煤矿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托管协议和托管单位及其选派的人员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办理托管手续和交接期间,被托管煤矿须停止建设或生产,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调整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实行全面托管的,要按规定变更除采矿权许可证外的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 托管单位对受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安全考核指标和煤炭行业管理实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通风、瓦斯治理等审批权属被托管煤矿所在地的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托管交接完成后,被托管煤矿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要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建设或生产。

第十六条 托管协议到期或因故中止,被托管煤矿必须停止建设或生产,重新签订托管协议;不能重新签订托管协议的,由市、县政府作出矿井是否关闭的决定。

第十七条 在建的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井筒或石门揭煤前须完成托管工作;否则,不得揭煤。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进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不得将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倾向的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给无瓦斯治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准现有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提高生产能力的项目。

第十九条 煤炭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将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倾向的煤炭资源出让给无瓦斯治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单位或个人开采,现有地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不得扩大采矿权范围。

第二十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从煤炭行业发展规划、设计审批、瓦斯等级鉴定、生产能力核定等环节严格把关,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托管又不愿退出煤炭开采或将采掘作业范围退出突出危险区域的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要责令其停止生产或建设,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的煤矿,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要加大对现有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力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现有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退出煤炭开采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国土资源部决定2012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工作为基础,组织核查2011年度全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各县(市、区,含管委会,下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进行责任追究,启动问责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任务顺利完成,成立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丁新务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时间安排

为统一部署,市政府制定了《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2),各级各部门据此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12年4月30日前,组织全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参加省国土资源厅业务培训。各县(市、区)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整改、查处。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全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并下发至各县(市、区)。

2012年4月至6月,各县(市、区)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为依据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向市政府初报数据成果,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适时对各县(市、区)的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开展督查,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初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数据成果。届时,省政府将根据各省辖市初报数据成果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工作,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向国土资源部初报数据成果。

2012年7月1日至20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我市初报数据审核及督查情况,由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督查意见下发各县(市、区)进一步整改纠正,并完成对各县(市、区)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验收。

2012年7月21日至8月15日,省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对各省辖市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验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报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向国土资源部报送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

2012年8月15日至9月15日,迎接部级验收。

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均通过验收后10日内,各县(市、区)向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组长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要切实加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渠道宣传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工作程序等落到实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林业、农业、安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执法监察、地籍、规划、耕地、利用、勘查、开发、储量等各个业务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整改。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既要严肃查处个案,同时也要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指导和检查,选取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因各种原因难以查处的,要向同级政府、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督办,必要时组织直接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做到“查处一案,处理一人,教育一片”。

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需要,将国土资源部门履职、查处到位情况作为重点,选择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的重大、典型案件,组织调查处理,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

(三)认真开展督查验收

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开展督查、验收工作,可采取各县(市、区)之间交叉互检等方式督查、验收。验收时发现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通过验收,并在全市予以通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通过验收将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之一。

(四)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采取有效措施,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上报的各类数据真实、准确。要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表格,填表人必须签名,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数据上报须经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数据通过省级验收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

(五)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继续坚持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总体工作方式方法不变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在检查范围、变更调查成果应用和工作程序方面都有一定的调整。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力度,确保工作人员正确掌握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逐级上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数据的,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 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柳身 市长

副组长:谭建忠 副市长

翟应征 洛阳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晓阳 市政府副秘书长

姜 涛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丁新务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跃民 市发改委主任

谷树森 市财政局局长

陈亚利 市环保局局长

孟红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主任

马朝信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潘跃运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 辰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永兴 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委会主任

周新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赵力争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新区国土环保局局长

陈卫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秦传钧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正处级干部

余培仕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孟福祥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金山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宋义林 偃师市市长

张书卿 孟津县县长

王玉峰 新安县县长

侯占国 伊川县县长

黄晓玲 宜阳县县长

蔡松涛 汝阳县县长

张献宇 洛宁县县长

昝宏仓 栾川县县长

李新红 嵩县县长

董炳麓 涧西区区长

张克轩 西工区区长

钱 群 老城区区长

张文选 瀍河区区长

李钢锤 洛龙区区长

吴立刚 吉利区委副书记、副区长







附件2



洛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工 作 方 案



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

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工作步骤

(一)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下发通知,部署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二)下发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市国土资源局统一下发图件数据。

(三)各地开展核查。各县(市、区)按照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和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时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图、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核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疑似违法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有关情况,按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关政策要求,逐一判定图斑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改。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对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填写《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各县(市、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通过编发简报、半月报等方式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好做法、好经验。同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答疑、解决。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各县(市、区)全面开展督查和验收工作,加强对上报成果的审核把关。

(四)各地初报数据及审核

1.填报单元。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填报、统计、排序的县级行政单元与土地变更调查县级行政单元一致,并将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予以设定。

2.数据审核。市核查结束后,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省初报数据。待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初步上报数据逐县(市、区)进行审核,核验地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反馈审核意见。

(五)市组织开展督查与警示约谈工作。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有关科室组成联合督查组,根据省反馈的审核意见,结合各县(市、区)核查、整改及数据审核情况对各地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重点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督查,督促整改。根据各县(市、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和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工作。

(六)各县(市、区)上报数据成果。各县(市、区)对经市、省督查和审核意见进行整改纠正后,上报数据成果。市在完成市级验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省上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

(七)迎接省级组织验收。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制定的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重点检查省对各地初报数据审核以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纠正,未纠正到位和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八)各县(市、区)报告工作情况。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均通过验收后10日内,各县(市、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向市报送总体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

三、明确责任

(一)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全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对各县(市、区)进行培训、指导、督查和验收。各县(市、区)按照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并按要求及时审核和报送有关数据。

(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清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性质,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栏目以及《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内容。市国土资源地籍部门负责提供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建设用地变化调查结果;配合执法监察部门对疑似违法用地图斑进行核查,提供相关资料,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权属及地类情况”栏目,并对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进行认定。市国土资源耕地保护、土地利用部门对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的农用地转用、先行用地、紧急用地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用地手续办理情况”栏目。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对疑似违法图斑是否符合规划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关资料,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规划情况”栏目的内容。市国土资源矿产勘查、开发、储量部门对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矿业权审批以及是否非法勘查、开采等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并核实《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审批情况”栏目的内容。市国土资源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数据成果组织制作土地矿产卫片遥感监测图件、数据提取和对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的维护。

四、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检查(监测)时段。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消除违法状态地块。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为确保国家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目标要求落实,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各级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视情节区别对待。同时,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省、市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6.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试点等试点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号。

7.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矿业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且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违法图斑。

伪变化图斑是指图斑中心点坐标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在2011年期间,未发生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

2.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采取立案、非立案处理、不处理等三种处理方式。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处理;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于历史遗留的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无需处理。非立案处理、不处理必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五、成果上报

(一)纸质报送内容

各县(市、区)报市国土资源局的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包括工作情况报告及以下附表。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2.《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3.《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

5.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6.《矿产卫片图斑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7.《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

(二)填报要求

各县(市、区)必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填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市级政府审核同意,由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上报。

7月20日前,完成验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数据通过省级验收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

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通过市验收后10日内,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附表内容必须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报国土资源部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

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须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纸质报告及相关附表一式三份,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邮箱)。

各县(市、区)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属于土地变更调查方面的,与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联系,联系人:高勇,电话:63305503;属于执法监察方面的问题,与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联系,联系人:朱海波、霍磊,电话: 63304508、63304110。




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现发布《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乡镇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的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监察、计划、经贸、财政、物价、民政、审计和政府法制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家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规定,给予乡镇企业减免税、退税、减息、低息贷款等减轻乡镇企业负担措施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五条 涉及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省以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单位,应当向企业说明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并出示收费依据和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或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乡镇企业对收费项目性质、标准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收费单位的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部门查询。财政、物价部门对乡镇企业的查询,应当在查询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乡镇企业罚款、没收财物处罚的,应当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并送达法律文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依据。
第八条 严格控制向乡镇企业集资。确需向乡镇企业集资的,必须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并应当坚持自愿、有偿、适度、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单位应当发给出资企业集资凭证,保障出资企业应有的受益。
第九条 设立要求乡镇企业出资的各种基金,设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乡镇企业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证照,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刁难,不得借机要求乡镇企业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乡镇企业重复办理各种证照。
第十一条 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检查的单位应当出示依据。检查人员不得接受乡镇企业无偿提供的食宿费用,不得索要纪念品和其它物(产)品。
对乡镇企业进行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禁止收取费用和提取样品。依法提取样品和收取费用的,应当按规定的数量和标准提取样品和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超额或变相超额提取样品和收费。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下列行为:
(一)强求企业提供赞助、资助、劳务、捐献财物等;
(二)无偿借用乡镇企业人员、占用乡镇企业财物;
(三)向乡镇企业索要或强买强卖产品、物资;
(四)强求乡镇企业承担不应由乡镇企业开支的旅差费、食宿费、会议费、修车费、油料费、购置费、购物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五)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要求乡镇企业承担费用;
(六)强求乡镇企业出资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七)强制乡镇企业提供各种担保;
(八)强制乡镇企业订购报刊、杂志、书籍、音像制品等;
(九)强求乡镇企业参加各类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并提供活动经费;
(十)强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等图书资料和做广告;
(十一)强制乡镇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和政策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保险;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费用,增加企业的负担。
企业自愿赞助、资助、捐献的款项应当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其它重企业负担的行为,有权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财政、物价、政府法制等部门检举、控告。
各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的检举、控告,应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制发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其他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一律无效,并应当自行撤销,不自行撤销的,由发文单位的上级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并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检举、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妨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