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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审判工作经验初步总结(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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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审判工作经验初步总结(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审判工作经验初步总结(节录)
1956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经中央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三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文件下达)
现在就几个主要的政策界限问题,提出以下初步的意见:
一、根据当前形势和敌情变化,对反革命分子应该少捕一些,少杀一点,捕的必须是少数非捕不可的人,杀的必须是极少数非杀不可的人。对于其他罪恶严重需要严惩的,也应该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较长期的徒刑。这样,既可以镇压敌人的凶焰,又可以使那些判处长期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在长期的强迫劳动中彻底改造成为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用的新人。但是,有些审判工作人员不加分析地把某些危险性较小、可以在短期内认识和改正罪过的犯罪分子,也一律认为要判处长期徒刑,或者不分析犯罪性质、情节、甚至不分析是否犯罪,认为凡是斗争中捕来的一律要判刑,而且一律要判处长期徒刑,这都是错误的。
对反革命分子必须全面地贯彻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这是彻底分化、瓦解、孤立以至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极为重要的政策。对那些证据确凿、但是仍然拒不坦白、坚持反革命立场、继续与人民为敌,进行造谣破坏、行凶报复等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应该依法从严惩处。对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应该根据他们坦白的程度予以减刑。罪恶不甚严重而真诚坦白的或罪恶虽然比较严重而坦白真诚,又有显著的立功表现的,应该免予处刑;经过调查对证属于假坦白的反革命分子,则应严肃对待,依法惩办。对那些自动投案自首或真诚悔过并且有立功表现的反革命分子不予宽大处理,是错误的。但是应该把自动坦白和犯人在法庭上因为证据确凿被迫供认加以区别,对于后一种情况虽然不应该从严处理,但是也不应该按“坦白从宽”的原则处理。
二、在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必须把斗争锋芒主要指向一切现行反革命分子。对于特务、间谍分子,反革命组织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经过宽大处理以后,仍然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现行罪恶很大的反革命分子,应该依法严惩。但是对于经过刑满释放、解除管制、或者自首登记后的反革命分子因为生活问题而有一般的抵触、牢骚情绪,查明确非蓄意进行造谣破坏活动的,就不应该论罪。
在审判现行反革命罪犯的时候,必须纠正两种偏向:一种是忽视反革命现行活动的严重危险性,单纯强调“未遂”、“未造成犯罪结果”而宽纵的右的偏向;一种是不分犯罪情节轻重而一概重判的“左”的偏向。这两种偏向都是极为有害的。
三、对那些有历史罪恶的反革命分子,应该根据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在解放以后坚持反革命立场、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或者历史上有严重罪行民愤很大的分子,都应该依法惩办;历史上虽有严重罪行,但能自首彻底坦白的分子,应该从宽处理。至于历史上有罪恶,但是解放以后已经处理过,多年来确已安分守己,再无破坏活动的,一律不应再重新处理;对于经过处理但隐瞒了个别次要情节的反革命分子,也不应该看作是“假自新”再予判刑。对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应该依照“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对那些只有一般的历史罪行,没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分子,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另作适当处理。有些审判工作人员对“过去从宽”的政策采取怀疑甚至否定态度,不加分析地盲目追究那些可以不再追究的历史罪恶,因而使那些已经悔过自新、久已安分守己的反革命分子增加了对政府的对抗情绪,这对于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是有害的,应该加以纠正。
四、在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中,必须严格区别反革命和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界限。必须把国民党军、政、警、宪人员中的骨干分子同一般的国民党军、政、警、宪人员加以区别(国民党军、政、警、宪人员中的骨干分子,是指1946年解放战争开始以后,蒋匪军连长、警察巡官、宪兵尉级以上的人员,相当于连长的还乡团中的骨干,县政府科长、乡长、县参议长以上有罪恶和有民愤的分子);把反动党团的骨干分子同一般的反动党团员加以区别(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是指1946年解放战争开始以后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三青团区队长——包括副职——以上和相当于该级的其他反动党派如青年党、民社党、阎锡山的同志会等有罪恶和有民愤的分子。至于解放战争以前的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包括汪伪国民党在内,如有严重的罪恶和民愤,也应该以反动党团骨干论);把特务间谍分子同特务组织所雇用的勤杂事务人员加以区别(特务间谍是指解放前参加国民党特务组织、汪伪特务组织或帝国主义间谍组织的分子;解放后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受特务间谍机关指使潜伏、派遣的分子;或者在特务间谍组织收买下积极进行特务间谍活动的分子)。
必须把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同现行犯罪活动问题加以区别。对于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或仅有轻微罪恶,解放后已经坦白交代,一向守法的人,由于政治上落后,对中心工作有抵触情绪,因而说怪话,或有一般轻微违法行为,应该给予教育,不要判刑。
在审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中,应该注意审查被告人的政治历史情况。但是有些审判工作人员孤立地、片面地以“有无反动历史身份”作为认定是否反革命犯罪的主要的或唯一的依据,这是不对的。因为这样办,既可能使现行的反革命分子逃脱应得的惩罚;也可能把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当作反革命分子来惩办。显然这都是错误的。
五、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必须严格区别反革命造谣破坏和某些群众落后的言行的界限。对于那些基于阶级仇恨,以反革命为目的,蓄意造谣破坏,煽惑群众,制造骚动的反革命分子应该按照反革命罪从严惩处;对于那些由于思想落后,不了解政策,或误信反革命谣言因而有不满言行或无意识地传谣,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落后群众,应该坚持说服教育;即使某些群众的落后言行已经给中心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除了给予批评教育以外,不能当作犯罪行为加以追究。至于其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给工作造成了重大恶果的犯罪分子,自应依法给予一定的惩罚。
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中,不仅有革命和反革命的斗争,而且还有先进思想和落后思想的斗争。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斗争,不能混为一谈。有些审判工作人员对这种斗争的复杂性缺乏清醒的认识,盲目地把那些由于觉悟不高,对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有一般抵触、不满情绪的落后群众,同基于阶级仇恨、坚持反革命立场、心怀报复而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混为一谈,以致把某些群众的落后言行,当作造谣破坏处理,这是完全错误的,有害的。
六、在处理包庇反革命罪犯时,首先应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以前的包庇行为和公布以后的包庇行为加以区别。对于在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以前,由于政治觉悟低而包庇反革命罪犯,除个别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一般都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应该根据被包庇者的罪恶大小和包庇情节,区别对待。包庇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或者多次包庇的,或者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包庇的,都应该从严处理;包庇罪恶轻微的反革命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对知情不报和有意包庇应该加以区别,不能把知情不报一律当作包庇反革命罪犯处理。
七、在偷窃犯罪中,打击的重点应该是惯窃、盗窃集团的组织者和大规模偷窃国家和公共财产的犯罪分子,对于这些犯罪分子都应该依法严惩。对于那些虽非以偷窃为业,但多次偷窃、数量较大或屡教不改的分子,也应该从严处罚。对于偷窃次数虽然不少,但数量较小、危害较轻的分子,可以判处较轻的刑罚。对于一向勤劳守法、偶尔行窃的,或者确因一时生活困难行窃的,都应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教育,指出错误不许再犯,可以免予刑事处分。至于某些落后群众爱占小便宜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不应该当作刑事犯追究责任,但应该进行批评教育。解放前曾有偷窃行为甚至是惯窃,解放后没有继续犯罪的,一般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解放初期犯过偷窃罪行,多年来已洗手不干、从事劳动的,除罪恶重大的以外,一般也不要追究法办。
八、在流氓犯罪中,打击的重点应该是大流氓、流氓集团的组织者,引诱、教唆青少年犯罪或奸污、猥亵男女儿童的流氓分子和其他罪恶大、民愤大的流氓分子,对这些犯罪分子均应依法严惩。至于某些劳动人民、青年学生沾染一些流氓作风,有轻微的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或不正当男女关系,不能当成犯罪,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偶尔有流氓行为情节轻微的,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般不应判刑。但对一贯有流氓行为,或屡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罪行、严重捣乱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则应依法惩处。对于过去曾参加流氓组织或活动,但早已改过自新的,不应该追究法办。
九、赌博对社会治安和群众危害很大,人民法院打击的重点应该是那些以经营赌场、聚赌敛财为生,或借赌博欺骗榨取人民钱财的赌头、赌棍;对其他屡教不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群众生产的现行赌博犯罪分子,也应该酌情予以适当制裁;对某些群众偶尔的一般赌博行为则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人民法院对偶尔在春节前后邀集他人赌博或者因为雨天闲在家里偶尔赌博的农民当作“赌头”判处,甚至把农民每年在春节前后的一些赌博行为,逐年累计,以“惯赌”论罪,这都是错误的。
十、对于神汉、巫婆散布迷信思想、欺骗人民的违法活动,应该分别以下情况区别对待:对于那些以散布迷信(如求神、拜药)为掩护、制造谣言、煽动群众,进行反革命活动,或者以治病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奸淫妇女,或者借治病骗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都应该依法严惩;对于从事一般迷信活动,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应该由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教育;对于并无犯罪行为的宗教迷信职业者和群众的迷信行为,人民法院不应该乱加干涉,尤其不应该按刑事犯判罪。
根据这一阶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为了保证今后在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中能够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必须采取如下的有效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抓紧时机,结合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的方针、政策和其他有关文件,对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以来所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一次检查总结。总结内容主要是检查执行政策的情况。总结的方法,首先把各种刑事案件分别不同类型进行排队,逐案检查,找出典型案件,然后集体评议,作出总结。对于检查出来的错判案件,必须严肃地实事求是地加以处理。处理时,必须分清错误的性质,查明是执行政策上的错误,还是一般的量刑失轻失重,以便有分析、有区别地严肃处理。防止有错不改和不问偏差大小一律翻案的两种偏向。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判案件,一律应该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而不应该不通过法律程序就草率改判。


关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


关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继续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制度的优势,促进终身学习体系的形成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二十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初步形成了我国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的教育形式,以学习方式灵活、费用少和考试严格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为一切愿意继续深造的公民提供了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自学考试在以学历教育
为主的同时,还根据需要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考试种类日益增多,规模稳步发展,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满足人们终身接受教育,多渠道成才,不断提高职业能力和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自学考试还在功能上不断扩展,通过对成人高校、民办高校进行的抽查、验收考试和学历认定考试,加强了国家对教育质量的管理,促进了开放式教育的健康发展。
21世纪是学习的世纪,终身教育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趋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教育网络,为适应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为广阔的途径,逐渐完善终身学习体系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学习化社会形成过程中,自学考试将发挥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为广开成才之路创造良好的条件。
但是,自学考试要充分发挥其特殊作用,还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目前,自学考试的专业层次结构和考试类型尚不能适应社会多样化的需求;考试作为主要的评价手段,其科学性和标准化有待进一步提高;自学媒体形式单一;对自学考试育人规律的研究不够,对社会助学、个人自学等
教育教学活动指导监督相对薄弱;考试管理方式和手段相对滞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队伍现状与事业发展严重不相适应;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制度尚有许多深层次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自学考试的特点、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全教会
精神,充分认识自学考试在我国教育事业中,尤其是学习化社会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转变只注重传统学校教育的观念,转变自学考试不是教育形式的认识,必须将自学考试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研究自学考试长远发展中的问题,在政策、宣传、机
构、队伍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特点和国家考试的评价功能,促进社会化、开放式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使自学考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是: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适应终身学习的需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特点,深化改革,完善自学考试制度,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探索并扩大服务领域,为适应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为广阔的途径。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专业建设 1998年,我部颁发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与专业基本规范》,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质量奠定了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和全国考委的部署,积极
稳步地完成专业调整工作。在调整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研究社会需求,充分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根据社会需求和开考条件设置开考专业,要在原有特色的基础上,面向农村、行业、区域开设应用性、职业性的专业,重点培养在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的应用型人才。积极探索具有自
学考试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与社会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要在巩固发展专科的同时,有选择地积极发展本科,特别是独立本科段专业,以及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2.做好以课程内容改革为核心的自学媒体建设 自学媒体在自学考试教育形式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自学指导资料和实践性教学设施等媒体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必要手段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全国考委要逐步建立自考媒体研究和建设基地,加大媒体建
设力度。要按照专业调整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建设有自学考试特点的自学媒体。改变过分强调学科体系、脱离社会需求和考生实际的状况,克服理论偏多、偏难、偏深的倾向,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要及时反映学科内容的新发展,利用多种形式和技术手段,开发文字、音像、多媒体学习资
料,以及适合农村和基层考生使用的“学习包”、“实验车”等学习实验设备。要用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特别要注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网络课程,开展网上助学,要逐步形成高质量、多形式、系统配套的自学媒体,为自学者提供多种助学形式,满足他们的不同选择。
自学媒体要实行主渠道供应。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把自学媒体的供应工作纳入自学考试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征订供应工作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盗版,净化自学媒体“市场”,确保主渠道畅通,使每个考生能买到正版书,彻底解决考生购书难问题。
全国考委要按照专业调整的要求按时完成全国统考课程的考试大纲、教材等自学媒体的编写、出版和供应任务。各省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抓好非全国统考课程的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建设,确保专业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3.改革考试内容和形式,加速考试管理标准化、信息化进程 自学考试不仅仅是对考生自学结果的检验,还有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的功能。全国考委要重视对命题和考试管理的研究,充分发挥考试的导向作用,引导学生全面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理论和技能;要根据培养目
标的要求,改变在命题指导思想、考核内容、分数评定、主观题评卷等方面与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相适应的现象,提高考试质量。
考试形式的改革要适应大规模、多次数考试的需要,分阶段对命题工作方式、题库建设、评分制度、考试组织形式进行规划、实施。从2000年开始,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国家题库的建设;选择个别课程进行计算机考试的试验;加强对实践环节考核的研究,选择部分课程制定
实验实习考核大纲,利用多种教育资源,建设稳定的实验实习基地,针对不同课程和学习对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实践性学习内容的考核,弥补自学考试中实践性学习环节薄弱的缺陷。
要积极推进考试管理和组织方式的改革,加速自学考试的标准化、管理信息化进程。全国考委将用两年时间在全国推行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统一的软件平台上分级管理,信息共享。要从自学考试长远改革发展需要出发,积极探讨规范化、现代化考试基地建设和职业化监考队
伍建设,解决场所、设备、人员等必备条件。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大胆试验,创造经验,推进在新技术条件下考试组织方式的改革。
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坚持“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依法治考,加大考风考纪管理力度,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保证这项国家考试的质量。
4.加强对教育教学过程的指导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参与自学考试的教育活动。自学考试教育过程社会化的特点,要求加强对自学考试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印发〈关于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考试〔1995〕8号)精神,指导各类教育机构和助学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按照自学考试的特点帮助考生完成教育过程。同时,要注意发挥作为非政府机构的行业协会的作用,使社会助学活动形成自我约束和评
价的有效机制,促进自学考试教育健康发展。
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助学组织要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将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提高考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教育行政部门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对自学考试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就业协助,为他们的就业和创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5.积极稳步推进自学考试面向农村的工作 “九五”期间,全国考委把面向农村发展作为战略重点,取得了显著成绩。大批自学考试毕业生活跃在县和县以下农村,有效地向农村输送了实用专门人才。一些地方自考毕业生已成为“科教兴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各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继续坚持做好自学考试面向农村的工作,加强政府统筹,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将自学考试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与农村综合改革结合;要研究农村的实际需要,开设一些有助于农民致富,有助于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业;要转
变观念,在坚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打破一些固有的模式,在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组合、考试内容、学习方式等方面更加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学习对象。
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深入研究农村考生学习中的困难,充分利用多种教育资源,切实解决助学辅导问题。要发挥地方政府统筹协调的作用,利用农村的各种教育资源和音像等现代教育技术,把辅导活动送到基层;要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自学考试服务站点和县助学中心的建立,为
农村考生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6.大力发展非学历的证书考试 在办好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同时,应积极拓展非学历教育的证书考试。要总结与部门、行业合作开考的经验,发挥部门、行业的积极性,加强产学结合,使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符合行业的实际需要;要逐步实现自学考试学历教育与部门、行业结合的非
学历的专业等级证书考试共同发展的格局,以适应社会各方面对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的需求。
7.开展对各类开放教育的学历认定考试 随着办学体制和高等教育体系结构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教育将更加开放和多样化。要认真研究作为国家考试的自学考试的检测评价功能,继续做好电大注册视听生考试及民办高等学校学历文凭考试工作。逐步建立适应开放教育所需要的质量
评价体系,成为国家对开放教育进行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
8.加强检查和评估 检查、评估是现代教育管理和依法治教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的法规建设,全国考委要以自学考试法规、政策、业务规范为依据,对各省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作为教育决策、改进工作、考察干部、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保证
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
三、建设适应自学考试改革发展需要的工作机构和队伍
高效率的工作机构和高质量的工作队伍是实现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目标和任务的组织保证。随着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与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自学考试的健康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自学考试工作机构的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设备配置,保证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
1.进一步健全自学考试工作机构 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是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授权管理自学考试的机构,各地应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及时充实、调整相关人员,定期研究自学考试工作,特别要把自学考试置于教育全局之中,研究其改
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解决其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承担着繁重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得随意撤销。其内设机构要适应国家考试制度和开放教育形式的要求。全国考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自学考试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凡
是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不健全的地区不得组织考试。
承担主考任务的高等学校,要把自学考试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组成部分,作为面向社会多种形式办学的重要途径,列入学校工作任务。在机构调整改革中,自学考试办事机构不得削弱,要在保障基本编制的基础上根据考试规模和开考专业数配备足够数量具有相应学历层次的专业人员。
从事、参加自学考试工作的教师要计算工作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所属学校编制时,要考虑学校承担自学考试工作的需要。
2.加强人员培训,重视科研工作 要重视自学考试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能力的提高,开展岗位培训,逐步作到持证上岗,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调整,自学考试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要关心自学考试工作人员的生活和健康,采取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休整,改变
长期疲劳、紧张的非正常工作状态。
要加强自考的科研工作,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各级自考办要组织力量研究自学考试的特点和育人规律,指导自学考试的改革和发展;要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加强对自学考试的研究,特别要重视对自考发展的长远研究,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对自考未来发展影响的研究。
3.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管理 自学考试的经常性运作经费主要来自考试收费,但一些基础性的建设仍需要依靠各级政府的投入。政府在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并应在收费政策上给以支持。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加强经费管理,严格进行成本核算;地方自考部门对考试收费的使
用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分配使用要科学合理,以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2000年6月14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2〕46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考核办法》、《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和《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例会制度》等4项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对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管理。为做好上述件的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程序简便,可即时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为即办件,即收即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材料;
  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二、承诺件的管理
  程序较为复杂、当天不能办结,需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审批事项为承诺件,按承诺时限办理。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
  3.窗口单位在承诺办理期限内组织审核或现场勘查;
  4.窗口单位根据审核或现场勘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联办件的管理
  需经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为联办件,由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负责组织并联审批。其中涉及基本建设、企业设立的项目,分别按《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威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和《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他联办事项参照三个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上报件的管理
  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上报件采取负责办理制,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审查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在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后,要积极进行催促联系,协助办理。在上级批复前,要将联系情况每隔3天向当事人和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一次,超过15天未批复的,要向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出合理解释。
  4.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查转报的事项,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按照三个办法的规定实行并联审查。
  五、补办件的管理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中心”窗口单位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事项。基本程序为:
  1.窗口工作人员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2.申请人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中心”窗口单位审查;
  3.窗口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承诺时限从发出《补办通知书》之日起中止,至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起恢复。
  六、退回件的管理
  对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或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认定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或不符合威海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以及经现场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中心”窗口单位可予以退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该申请应退回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2.“中心”窗口单位须填写《不予批准事项退回通知书》交申请人;
  3.申请人对申请事项退回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考核办法


  为将我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成规范、高效、优质、廉洁的文明窗口,按照公正、公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中心”各窗口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服务态度(20分)
  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得20分。
  1.不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牌的,每人次扣1分;
  2.站、坐姿势不端正,对服务对象不尊重、不礼貌的,每人次扣1分;
  3.接待服务对象不能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的,每人次扣1分;
  4.语言粗俗、说脏话或不雅口头禅的,每人次扣1分;
  5.冷落、刁难、训斥或讥讽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等现象的,每人次扣3分;
  6.与服务对象争吵的,每人次扣5分。
  (二)工作纪律(20分)
  工作人员纪律观念强,严格遵守“中心”各项制度,到岗率达到100%,得20分。
  1.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1分;
  2.工作时间内无故空岗,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每人次扣3分;
  3.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安排顶岗人员的,离岗外出半天内作擅自离岗处理,每人次扣2分;半天以上,作旷工处理,每人次扣3分;
  4.无故缺席“中心”的各种会议、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5.工作时间在窗口玩电脑游戏、看非业务类书刊,每人次扣3分;
  6.上班时间因喝酒影响工作的,每人次扣3分;
  7.其他违法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视情况适当扣分。
  (三)环境卫生(20分)
  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桌椅整齐,地面无杂物,得20 分。
  1.窗口卫生达不到“中心”规定标准的,每人次扣2分;
  2.窗口物品摆放杂乱的,每人次扣2分;
  3.下班后窗口除规定摆放的物品外,还留有其他资料和物品的,每人次扣1分;
  4.在窗口吸烟、进餐、吃零食,每人次扣2分。
  (四)事项办理(30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程序和承诺时限要求办理审批项目,得30分。
  1.应受理的事项而不受理的,每件次扣6分;
  2.不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或其他条件,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耽误时间的,每件次扣3分;
  3.对需补办的事项,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需补办内容的,每件次扣1分;
  4.违反联办件办理规定,影响正常办理的,每件次扣2分;
  5.不该退件而作退件处理的,每件次扣6分;
  6.无特殊原因,在承诺时限内未按期办结的,每件次扣4分;
  7.办理事项有差错,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每件次扣4分;
  (五)业务技能(10分)
  窗口人员熟悉中心各项规定,精通业务,协调办事能力强,得10分。
  1.在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业务考试或培训中不合格,每人次扣3分;
  2.计算机操作不熟练,影响工作效率的,每人次扣1分;
  3.对政策法规了解不够、理解不当,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咨询,每人次扣2分。
  二、考核办法
  成立由中心管理办公室和窗口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中心”窗口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窗口单位的考核评议工作。
  (一)中心管理办公室检查评议。
  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单位及窗口人员实行日考勤、周抽查、月考核。中心管理办公室每天通过电子触摸屏对窗口人员到岗情况实行上、下午两次签到考勤,每周对各窗口单位服务态度、环境卫生、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对各窗口单位上述五项考核内容的综合得分情况进行汇总,并予以公布。
  (二)服务对象投票评议。
  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评议卡,由服务对象对各窗口单位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办事结果等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评价。评议结果由中心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根据得票率情况,打出相应的分数。
  (三)组织窗口相互评议。
  “中心”窗口单位每月互评一次,每个窗口单位对其他窗口按照“好”、“较好”、“一般”进行综合评价,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得票率情况,打出相应分数。
  “中心”窗口单位月考核计分方法:“中心”评议分数占50%,服务对象占30%,窗口单位互评占20%,三项按其比重相加得分之和即为该“中心”窗口单位月考核总分。
  三、奖惩制度
  (一)考核奖励制度。
  根据每月考核得分高低,给予前3——6个窗口单位“文明窗口”流动奖牌,并给予一定奖励。年终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窗口单位月考核成绩,分配“优秀”名额,由窗口单位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优秀”、“合格”的给予一定奖励。
  (二)通报批评制度。
  窗口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作为市级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依据之一。窗口单位一年内两次月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单位,由中心管理办公室报请市政府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建议取消该窗口人员及派出单位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对窗口单位及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有以下行为的,中心管理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
  1.无故旷工的;
  2.服务态度不良,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3.被查实有吃、拿、卡、要等问题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
  5.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三)退回制度。
  有下列情况的窗口人员,由中心管理办公室退回派出单位,并向监察、人事部门通报:
  1.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2.一年内被两次通报批评的;
  3.因违规违纪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严格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中心”行政审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每日考勤。“中心”在一楼设置电子触摸屏,实行上午、下午两次签到,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原则要提前10分钟到岗,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即为迟到,不到规定时间离岗即为早退。
  二、上班期间,“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串岗和擅自脱岗。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工作人员出勤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三、“中心”严格请、销假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填写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假条。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窗口单位负责人签批;请假一天的,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签批;请假二天以上的,须报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批。请假人员归岗后应及时销假。
  各类请假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内部不能调剂的,应通报窗口部门带队领导,由窗口部门及时安排顶岗人员。
  未经请假,离岗半天以内(包括半天)的作擅自离岗处理,半天以上的作旷工处理。各类请假手续均须及时送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备案。
  四、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并予以公布。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例会制度

  一、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例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由进驻“中心”的部门负责人和中心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
  二、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
  三、会议内容:
  1.研究、处理“中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工作情况或专题调查情况的汇报,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窗口的审批工作;
  3.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
  4.审定以“中心”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或请示;
  5.需由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中心例会的会务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并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整理、编写会议纪要和简报。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科室和“中心”窗口应抓紧办理,并及时向主任、分管主任汇报办理情况。督查科负责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