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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3 19:1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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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一揽子计划,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经济运行企稳向好的势头日趋显现。但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并未明显好转,国内经济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矛盾,我国工业企业仍面临严重困难,其中库存积压严重、流动资金紧张、成本费用上升、盈利水平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重要意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目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重点在工业、难点在企业。由于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经济效益下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眼睛向内、苦练内功,狠抓成本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充分利用好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各项财税金融政策措施,将加强管理、降本增效放在生产经营战略的突出位置,树立现代成本管理理念,抓好成本核算与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成本管理与控制,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强化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全面推进预算管理工作,将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纳入预算控制范围,切实做好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评估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无预算资金支出。按照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用途做好预算工作,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压缩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等管理费用,杜绝奢侈浪费,大力压缩和控制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工程项目建设预算。
  三、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增强产品竞争力。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稳定出口、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在及时分析国内外市场变化和趋势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经营战略和销售策略,用好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利用提高出口退税政策、扩大人民币国际使用范围以及增大信贷担保等扶持出口政策,扩大出口份额,降低汇兑风险。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补贴”、“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提高产品竞争力、开拓国内市场,不断改善企业经济效益。
  四、强化资金资产管理,防范资本投资风险。注重资金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运作质量。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监控和收缴工作,谨慎采用赊销手段,严格执行信用制度,规避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努力缩短资金循环周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费用。利用好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确定安全合理的资产负债边界,严格控制资本性支出规模。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做好生产和销售的有效衔接,避免过早、过量投入。抓住有利时机,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购重组,注意和防范资本投资风险。兼并企业重在资源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发挥好规模和协同效应。
  五、加大集约采购力度,严格控制采购成本。整合供应链、开展集中采购是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加强横向联合和纵向供应链整合,统筹资金资源,努力做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抓好比价采购、网上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原材料、产品市场价格走向,确定原材料合理库存,规避市场风险。对于市场成熟的零配件加工业务,充分利用外协生产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周期,降低产品成本。
  六、加强销售管理,降低库存成本。利用好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开发品种、提高质量、创建品牌、改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开拓市场,促进销售。外向型企业在积极稳定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同时,要加大国内市场宣传和推广力度,构建国内销售网络,扩大国内市场占有率。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物资配送平台,实行即时销售即时配送,提高产销率,控制销售费用,降低库存成本。
  七、切实抓好技术改造,降低工程项目成本。紧密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广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重点在品种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等薄弱环节加大改造力度。抓住机遇,增加技术改造配套投入,针对制约企业降低成本的关键环节,优化技术改造方案,集中力量攻关,改造传统生产工艺,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强化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控制工程采购成本,严格执行工程核算,确定合理工期,节省工程费用,抓好试车投产,切实做到少投入、早产出、多产出。
  八、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有效改善经营管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有效管控,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推进研发设计的信息化,加快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个性化定制等技术,促进工业产品的更新换代;推进生产过程自动化水平,优化生产流程,减少生产过程资源无效占用和浪费;推进管理信息化,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业务流程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优化、有效利用;加强物流系统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降低各项费用支出。
  九、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成本控制体系。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施目标成本管理,针对成本控制的各个环节,落实控制指标和具体要求,向内层层分解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其切身利益挂钩,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开展各环节目标成本分析,进行成本差异调查分析,及时纠正偏差,不断完善成本控制体系。
  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大力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部门应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落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导企业用好相关政策。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预警,配合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本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分类指导、帮助企业解决降本增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配合相关部门,清理和规范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降本增效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和鼓励。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行业协会应深入调查研究本行业企业成本管理情况,分类提出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的目标和措施建议,开展成本、效益对标;向行业内企业发布市场价格变动、物资采购等信息;监测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本行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本行业成本管理先进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交流,不断提升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三日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26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推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县推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城镇少数民族职工、居民,牧区汉族牧民,在自治县工作七年以上获得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汉族专业技术人员,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生育不得超过三个子女。
第三条 凡按计划批准生育第二、三个子女的间隔年限是:牧区少数民族夫妻三年,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汉族夫妻四年。
第四条 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另一方为汉族者,其生育胎次和间隔年限按少数民族对待;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为牧业户口者,其生育胎次和间隔年限按女方户口对待。
第五条 凡生育第二、三个子女的,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村、乡、区或单位,逐级审查核实,报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坚持以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必须采取有效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汉族育龄夫妻和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少数民族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另一方为汉族者,其节育措施
按少数民族对待。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按《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自治县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998年5月30日

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992年11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经营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县(市)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
 县(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协调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舶与船员管理
 第四条 船舶必须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确认所有权和决定船籍港,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需要变更船舶所有人、登记事项的,船舶所有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船舶所有人要求变更船籍港,必须持有转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书,并经转出船籍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方准转港。
 船舶发生灭失、沉没(打捞不起)、拆废或失踪达六个月以上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建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船名号。
 建造、改建或进行重大修理的船舶,必须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按规定向当地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营运检验,

签发新的适航证书及有关文件。 
 第六条 船舶进出本市港口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负责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持证船员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换)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换)证手续。
 第八条 船员证书或船舶证书由于破损、字迹模糊不能使用时,船员或船舶所有人应持证书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换发证书。如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毁损的,

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 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九条 船舶航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在船闸引航道、港口作业区、城镇沿河区、渡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水上或水下施工水域以及水位达、超洪水警戒线时,应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机动船舶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航行,应当沿船舶右舷一侧航道行驶。机动船舶尾随航行时,应与前船保持安全距离;
 (三)船舶在弯曲、狭窄、滩险航段、船闸引航道及桥梁水域航行,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船舶在城镇沿河区、杭州鸦雀漾至三堡船闸航段航行,应按顺序航行,禁止同类船舶追越;
 (四)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应当控制航速,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在B级航区逆流行驶视距小于200米,顺流行驶视距小于300米,C级航区行驶视距小于100米时,一切行驶船舶(装有

雷达设施的船舶除外)应及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
 (五)船舶拖带航行应具有避让和自控能力,禁止长缆拖带及狭窄航段偏缆拖带。允许偏缆拖带的水域一律用右偏缆拖带。拖船拖带驳船不得超过12艘,长度不得超过400米,顶推轮顶推驳

船不应超过两艘。钱塘江、新安江水库水域拖带宽度不得超过12米,其他水域均应单排一列式拖带。逆流拖带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3公里;
 (六)禁止挂浆机船和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机动船舶从事拖带航行。两艘或两艘以上的机动船舶不得并绑航行; 
 (七)船舶拖带浮运设施、大型物体、装运一级危险品以及拖带排筏进出杭州三里洋至三堡船闸航段,应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为护航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八)船舶装载轻泡货物航行,在无碍驾驶台操舵者视线、货物固定及稳性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舱面积载高度不得超过船宽的1/2,积载宽度不得超出舷外各0.5米; 
(九)船舶航行严禁超载,违章搭客及客货混装,禁止人力船吊攀在航船舶;
(十)船舶通过船闸,须遵守船闸管理规定。在钱塘江航行的船舶,须遵守钱塘江船舶防洪水、防涌潮、防台风安全规定;
(十一)在航船舶舱面工作的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十二)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卫星导航定位通讯系统,并在航行中保持系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十三)船名和船籍港字迹标写清楚、不得遮挡,载重线标志正确、明显。
第十条 船舶停泊不得有碍其它船舶航行,不得遮蔽助航标志,严禁船舶在管线或禁泊标示的水域内停泊。严禁船舶停泊在航道上进行装卸过驳作业。
各类船舶在危险品锚地、待卸待装锚地、避潮锚地、避风锚地停泊,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
船舶的系泊尺度必须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
停泊船舶应按规定显示信号,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十一条 禁止船舶过驳经销油料业务。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使用岸线建造的加油站,必须采取防火、防污染的措施。
第十二条 在航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吸砂挖砂的船舶,必须经当地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水域内从事作业。禁止在主航道和习惯航道中进

行吸砂挖砂作业。
禁止向航道倾倒砂石和废弃物。
第十三条 禁止在航道内进行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渔业捕捞。在习惯航道内禁止设置固定网具和种植水生物。擅自设置网具和种植水生物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所有人停止作业,限期清除

。 
第十四条 沉没在航道内的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及时在沉没点设置标志,保证标志有效,并应立即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未及时设置有效标志

而造成其它船舶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凡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或水下施工、体育竞赛、设置禁航区以及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应提前10天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发布航行通(

警)告。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救助的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及船舶应听从指挥,不得借故推诿。为救助发生的有关费用,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由遇险方支付。遇险方支付后,可向有责任

的第三人追偿。
第十七条 在洪水、枯水、涌潮期及台风季节等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八条 凡从事水上旅游、娱乐业务的摩托艇、娱乐船舶、水上饭店(旅馆)、游泳场,必须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办船员、船舶证书及核定使用水域范围,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方准经营。
第十九条 执行公务的海事管理机构、军队、公安机关船舶及抢险救灾的船舶,在保证航行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航速及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船舶、设施在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和管理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载运。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品进港或过境,应事先向抵达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办理危险品船舶进港签证,经批准后方可进港起卸或过境。
第二十二条 船舶装载危险品出港,应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办理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装载。
第二十三条 严禁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船。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被检查船舶的船长、船员或船舶所有人应密切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检查。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船舶有违章行为或未合格项目的,根据其性质及危及安全的程度,可分别作出开航前纠正、船籍港纠正、下一港纠正、修船时纠正、

限定日期纠正、滞留及处罚。被检查船舶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核发的各种证书和文书,除海事管理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存、扣留、吊销或毁损。
第二十七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在航船舶拦截停航检查。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时不受此限。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定并对交通安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同类船舶在城镇沿河区、杭州鸦雀漾至三堡船闸航段航行时追越的,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在航船舶舱面工作的人员未穿着救生衣的,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卫星导航定位通讯系统,或者在航行中系统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第(十三)项规定,遮挡船名或者船籍港字迹的,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军队、公安、体育运动和渔业等船舶的登记、检验、安全检查、船员考试发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上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