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6:2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6〕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鼓励在大学城周边、科技园区内以及产业集群较为明晰的县(市)区建设孵化器,为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创新提供优良的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为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在创业阶段提供孵化场地、资金筹措、人才培育和指导性管理等综合服务的特殊的科技产业化服务机构。鼓励各类组织和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大学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
本办法所称入孵企业是指经各孵化器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挑选的、入驻孵化器场地接受孵化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包含已毕业企业。
第三条 设立“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入孵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和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项目遴选和管理程序按《福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我市属地的孵化器经向市科技局登记后,纳入全市孵化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管理体系”),纳入管理体系的孵化器应 当符合《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要求。市科技局负责对孵化器的业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指导,并在此基础上成立福州科技企业孵化器联盟,促进我市属地各类孵化器间的协调沟通和交流合作,实现公共技术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培训等各类资源的共享,并逐步实现孵化服务网络化,增强福州市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整体孵化能力。
第五条 纳入管理体系的孵化器的入孵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的扶持:
1、对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入孵化器创办企业(占35%以上的股份)的,在发展资金中给予5-10万元创业资助。
2、入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入孵项目,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后,所需科研资金在发展资金中择优予以10万元的资助。
3、国家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项目、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项目入驻孵化的,在发展资金中优先予以资助。
4、入孵企业可享受所在孵化器提供的租金减免等优惠,减免的额度由各孵化器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5、优先推荐入孵企业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并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第六条 实行“福州市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 (以下简称“市级重点孵化器”)认定制度,集中各方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重点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孵化器的工作,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并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2、孵化器领导班子得力,主要负责人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管理人员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入孵企业30家以上,毕业企业10家以上且80%在我市继续发展;
4、孵化器设施齐备,服务功能较强,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培训、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5、孵化器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投资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可为创业者和孵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6、孵化器应按照《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制定企业入孵、毕业的标准和程序并严格执行;
7、对专业孵化器可按孵化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孵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5家以上的要求进行认定,但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重点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程序如下: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提出申请,经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遴选认定,颁发“福州市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牌匾,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重点孵化器给予推荐申报 “福建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技局对经认定市级重点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未通过的,取消其市级重点孵化器资格。
第八条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孵化器,在发展资金中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不重复补助),专项用于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市级重点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投资购置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中所指的入孵企业及孵化器应是福州市辖区内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实施中如遇国家、省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全国计划会议提出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不断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解决当前价格难点问题的工作指导,探索做好新形势、新体制下价格工作的路子和方法的要求,我们研究拟定了关于深入开展今年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积
极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调查研究对做好价格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调查研究放在今年价格工作的重要位置
当前,我国价格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使价格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解决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深入实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认识到,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不仅是解决当前价格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和转
变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和提高价格工作水平,提高价格队伍素质,锻炼价格工作人员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发动全系统积极做好今年的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调查研究工作,集思广议,努力解决当
前价格工作中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以及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今年价格工作的调查研究题纲
1、如何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和价格政策配合各级政府扩大需求和结构调整的中心工作?如何利用价格承诺促进投资需求?如何通过调整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政策,促进消费,形成新的消费热点?
2、价格指数回升的地区有哪些促进价格指数合理回升的经验?价格指数回升对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需求的作用,以及对居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其他影响?
3、增发国债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对生产资料价格和价格总水平变动的影响。
4、价格工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三年解困采取了哪些价格政策,取得了什么效果?
5、如何通过在电力、通信、铁路、城市供水、城市公交、煤气等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分析剖析价格垄断现象的形成原因及制度基础,研究提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6、整顿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社会不合理医药费负担,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7、如何进一步加快农村收费体制和费税改革,治理农村教育等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8、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价格政策保护和促进国内农业生产、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出口以及增加农民收入?
9、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有哪些亟需解决的价格问题,应当采取哪些积极的价格政策?
10、西部大开发面临的价格矛盾有哪些?能够采取哪些相应的价格政策?
11、在对外开放方面,如何运用价格杠杆吸引外资和促进出口?
12、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监督检查体制有哪些影响?我国的价格法制工作如何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进行国内外价格比较的理论、方法和对策是什么?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中介组织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竞争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采取哪些对策?我国中介机
构的市场化进程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13、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当如何开展价格法制工作和建立健全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应重点抓好哪些价格法制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哪些法规规章?在开展价格行政复议工作中应着重解决哪些问题和提出哪些相应的建议、措施?
14、在规范价格行为、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方面,当前应重点治理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当前经济生活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有关立法中应采取哪些法律对策?
15、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在开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工作方面有哪些经验?对已进行听证的政府价格决策项目进行听证效果的追踪调查和经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办法与建议。查处政府性价格违法行为的立法工作、对策措
施。
16、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行政的职能是什么?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价格行政的职能又是什么?中央、省、地、县各级价格行政的职能分别有什么特点?应当相应建立怎样的价格管理组织体系?价格监测系统建设,价格总水平预测、调控方法研究。
以上内容,供各地在研究本地区价格调查研究工作时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提出本地区有针对性的具体调研题纲。
三、调研时间安排和调研成果评选
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的调研计划,抓紧开展今年的调查研究工作,争取在10月份形成调研报告。请各地将调查研究计划安排和调查研究成果及时报送我委经济政策协调司。我委将在汇总和分析今年调查研究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今年开展调查研究的经验,评选优秀的调研
报告及成果,在适当时候采取适当方式对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将优秀的调研报告结集出版。
四、开展调查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开展调查研究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打破我们头脑中那些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维定式,突破就物价论物价的局限,提高价格工作的宏观意识和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能力。一是要处理好开展调查研究与做好具体工作的关系,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从为党和政府中心工
作服务的具体实践中寻找和选择调查研究的切入点,明确调研方向,抓住调研重点。二是要把调查研究与总结价格改革经验、编制“十五”计划和价格理论建设结合起来。三是要把调查研究与改进工作作风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在物价系统内部逐步形成解决任何重要价格问题都
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的良好风尚。四是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落实,明确领导,明确课题,明确调查研究人员,明确工作进度,明确责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不仅要认真组织协调好调查研究工作,还要亲自参加具体的调研活动,参与调研报告的起草,为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起好表帅作用。



2000年2月25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的通知

台政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基层防汛防台风体系,提高基层防汛防台减灾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防汛防台风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坚持“依法防汛、全民防台、科学防台”的理念和“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防避抢救有序”的原则。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按照“组织健全、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机制有效、保障到位、意识提高”的要求 ,实现“现场指挥、全民参与、自防互救、快速反应”和 “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目标。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都要建立基层防汛组织,领导和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实行防汛防台风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单位)分岗位责任制,严格岗位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包括基层防汛组织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建设、应急管理和保障措施四方面。

第二章 组织体系建设

第六条 健全防汛组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办事机构,行政首长任指挥,确保防汛办有2—4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到位,其中有综合管理岗、防汛业务岗、信息化管理岗等。落实专门办公场所,配备电脑、备用电源、防汛视频会商系统等。乡镇级防汛办负责防汛防台防旱的日常工作,即具体负责辖区内防汛防台防旱的安全检查、监测预警、宣传培训、人员转移、现场抢救、水毁修复、灾后评估等组织指挥和小型防汛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落实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交办的防汛防台防旱工作。
村居(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都要建立防汛领导小组,驻村干部是村级防汛工作的督责人。村居(社区)委员会要明确1—2名防汛兼职人员,村级气象信息员可兼作防汛信息员。各企事业单位及群众组织要有1名防汛信息员。
第七条 明确防汛岗位职责。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明确各级防汛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行政领导为防汛第一责任人,村居(社区)委员会主任和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要担负起该村居(社区)委员会和单位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各级各单位防汛相关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与应
急情况下的岗位职责,建立防汛相关责任人数据库,定期更新责任人数据库信息。
防汛防台风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防汛岗位。明确组织、指挥、巡查、监测、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物资保障等防汛岗位职责,并将职责和工作制度上墙明示,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八条 落实重要对象和设施的防汛责任。基层防汛重要对象有处于小流域山洪和江河海岸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病险水库山塘下游、高山风口和低洼易涝区及其他危险区应转移的人员及村庄、学校、企业、船只(造船企业)、贵重物资等。
基层防汛重点设施主要有水库、山塘、堤防、水闸、河道、地下设施、危房、避灾场所、避风港、交通、通信、电力、供水设施等。
对这些重要对象要落实防汛保安责任,重点设施要落实监测巡查预警责任,每年由所在乡镇村确定上报责任人员名单,并通过媒体和各种途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工作机制建设

第九条 加强小型防汛工程建设管理。开展正常性的小型强塘固房工程建设,保证乡镇村的防御准有明显提高;对防汛重点设施等每年进行定期的检查或普查,建立台帐和安全管理制度;对直接威胁村庄、村民安全的危险工程与设施,要及时整改修复;对水毁工程、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重要堤防等要进行重点治理。
第十条 完善监测设施,明确预警程序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防御山洪与地质灾害预警的需要,结合水利、气象等部门已有的风、雨、水情监测点和村(社区)、企业等总体布局需要,因地制宜补充雨水情信息监测站点,建立乡镇级防汛监测预警网络,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反映的管理机制。
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配备铜锣、手摇警报器、无线广播、电话、电视等传播工具,有条件的村还要逐步配备传真、电脑、短信平台、雨量监测仪、气象信息显示屏等设备,掌握气象雨水情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单位到户到船到责任人和公众,提高预警能力。
受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庄要逐村制定预警标准,落实预警员,建立预警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预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要根据当地防汛防台风的工作实际,建立以人员转移、预警信息传播和抢险救灾为重点的防汛防台风工作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各涉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重点对象和设施均应有防汛保安专项预案,组成预案体系。
预案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实用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明确各级组织指挥和防汛抢险工作人员的上岗标准,明确危险区的应转移人员,明确避险预警方式、转移路线、转移方式、转移负责人和安置地点。
乡镇(街道)的预案要逐步实现标准化、软件化。预案编制完成后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 确立避灾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应转移安置的人数,统一规划确定避灾场所的分布,确立结构牢固、质量较好的建筑物如学校、会堂等大型公共设施作为避灾场所,建立避灾场所的管理制度。村居(社区)委员会具体落实避灾场所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安全避灾。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民房的安全普查、抗风等级划定和避灾场所的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与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机动防汛抢险救灾队伍,村居(社区)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群众性抢险队伍。
加强抢险队伍的训练,每年组织由抢险队员、相关群众参加的预案演练,以提高防汛抢险救灾实战能力和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十四条 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集中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健全防汛抢险物资即用即补制度。对区域内可调用的抢险机械、运输工具、救生器材等抢险救灾设备、物料和施工队伍进行登记,建立协议动态备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提高防汛信息化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市、县、乡三级防汛远程会商系统,逐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防汛气象信息发布系统。对乡镇级防汛责任体系、基础资料、日常工作和应急流程等进行电脑化管理,逐步实现防汛网上办公,形成防汛防台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开展防汛防台风知识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水库巡查员、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警员等各类防汛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巡查预警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和组织指挥抢险救援的能力。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指挥。
当宣布进入Ⅳ级汛情后,乡镇级防汛办开始关注,实行 24小时防汛防台风值班,在外地出差的防汛相关人员迅速返回,村级防汛信息员开始工作。
当宣布进入Ⅲ级汛情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领导到岗指挥,驻村干部进村发动防御工作,组织船只提前避风以及海塘外养殖人员、海岛旅游人员等撤离行动,落实薄弱环节加固措施。
当宣布进入Ⅱ级汛情后,基层主要领导进岗指挥,全面部署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全面组织人员转移,抢险突击队集结到位。当宣布进入Ⅰ级汛情后,全面进入临战状态,快速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做到上下联动指挥、协同作战、信息畅通。当通讯、交通、电力等中断时,基层防汛组织要在上级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预案和实际情况做好各自为战、全力抢救工作。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主要领导、驻村干部和村级防汛相关人员要掌握一线灾情,了解人员安全、灾害受损等情况,安抚受灾群众,把人员伤亡和损毁情况先口头后书面逐级向上报告。灾害警报解除后,要迅速组织群众进行生产自救、恢复家园。
第十八条 人员转移。
严格按照《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要求,及时发出人员转移令。人员转移要按网格化梯度化要求,做到责任到人。
各类应转移人员应当在可能致灾前3小时转移完毕,若预报夜间致灾的,应当提前到当日18时前转移完毕。要安排好集中安置点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稳定情绪工作,防止提前返回。
台风警报解除后,要及时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病险工程设施进行逐一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告知群众安全返回。
第十九条 人员疏散。
海岛乡镇村及旅游景区接到将有台风影响的消息后,要立即遣散岛上游客回大陆。对来不及返回的,要进行集中妥善安置管理,防止私自雇船冒险行为的发生。
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对居住在工棚、低标准房子的外来人员进行逐村排查,将外来人员的防台责任逐一落实到雇用企业和租住的房东。
紧急防汛期,学校放假、工厂停工、市场停市、商店关门,对集中人员进行疏散,对道路室外人员进行管制,对转移人员进行防台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巡查预警。
应急响应启动后,水库、屋顶山塘、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其他重要设施要加密巡查次数。 利用村级广播、乡镇级短信平台等向防汛相关责任人、辖区内公众发布当前气象防汛动态信息、防台风小知识和安全注意事项。
台风(雨情)警报解除后,地质灾害隐患点、小流域山洪、高水位水库山塘、低洼地的监测巡查预警工作,要延续到确认安全时方可转为正常。
第二十一条 渔船避风。
海洋部门要运用渔船安全信息救助系统指挥平台做好渔船避风管理工作,确保所有185匹马力以上的渔船均安装卫星监控系统,65匹马力以上的渔船均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台风消息发布后,各渔业公司(村)要向渔船告知台风信息,根据当地防台风预案和上级部署及早进港避风,渔业公司(村)要实行网格化、一对一的监督管理,逐船跟踪落实,直到进入安全避风港。各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渔船避风情况进行督查。
船只进港后,船上允许留守少数具备较高操作水平和丰富经验的船长船员操作,但应当穿戴救生衣等安全装备,同时要保持通讯畅通。当预报受强台风以上正面影响时,船上留守人员要服从命令撤离上岸,同时锚固好船只,做好防撞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避险清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要根据台风影响情况提前组织村民抢收农业果实,对大棚、果树等进行加固。
集结抢险队伍对村庄巡逻,督促并帮助业主将低洼地区和地下室易淹的物资转移到安全地段,对高空建筑广告灯箱进行卸装、对危及他人的树木杆线进行处置,防范阳台易坠落物体伤人,提醒村民关好门窗,一旦险情出现,立即进行抢险施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交通工具、抢险器械和民工,对道路上倒伏的行道树等障碍物进行清理,协同各部门抢修中断的交通、电力、通讯和供水管路。
第二十三条 险情处置。
当巡查人员发现山塘水库大坝出现异常、水位上涨过快时,当小流域短时雨量超过预警值或河道溪涧超过设定水位时,当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异常现象时,要立即引起警觉,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报告,同时向下游群众发出预警,立即启动人员应急转移预案,进行抢险排险处置,如果情况严重可向上级求援。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上报。
当气象、水文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基层水利管理员、巡查员、预警员捕捉到紧急险情时,要利用手摇警报、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及其他手段,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信息,告知相关人员。
在进入Ⅲ级汛情后,各乡镇(街道)防汛办要根据上级要求,将当地水雨风潮情,综合信息,部署情况,调度情况,工程状况,抢险队伍,物资准备情况,船只进港避风,人员转移动态情况,灾情,典型事例等信息,由专人负责定时报送(网上传输)到上级防汛防台防旱指挥部。台风登陆后,按照报灾表格统计上报灾情。如有人员死亡,须说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死亡原因(由风、潮、雨、洪水及何种次生灾害直接或间接致死),灾害来临前有无启动预案或措施,抢救是否及时有效等。
第二十五条 灾后修复与评估。
灾毁工程出现后,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单位要立即开展灾毁修复工作。
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本次防灾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对成灾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提出防灾避灾减灾对策措施的建议意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领导。
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平安台州建设、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机组成部分,应作为各级政府、基层组织的重要工作,扎实推进“强塘固房”工程和“百乡和汛”工程建设。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具体的工作班子和人员,建立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急、监督机制,落实各项措施,接受社会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落实经费。防汛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物资储备费用、应急经费、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值班巡查监测预警人员补贴等应列入县乡
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加强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要将防汛防台风工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社区)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驻村干部工作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宣传。
定期向应转移人员发放明白卡,明确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制作安装避灾安置点、人员转移安置路线标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广播、宣传栏、集会、发放宣传画册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灾避灾知识,特别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沿海与山区群众的宣传。
在重要水利工程、山洪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险工险段
等设置防汛警示标志牌。
在每年4月15日的“全省防汛防台日”和7月10日的“台州防台风日”进行多种形式的防汛防台风法律法规、防台风知识集中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防汛防台风意识,使防汛防台风工作成为全社会公民的一项自觉行为。
第三十条 严肃纪律。
对“百乡和讯”建设完成较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给予通报表彰,不能如期完成任务或验收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在应急实战过程中,没有按照本规定执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名词解释。
台风:泛指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强塘固房”工程:重点加强对海塘、江塘、山塘以及病险水库的除险工作,提高沿海地区民房抗灾水平,全面加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切实增强防范和应对台风等自然灾害能力。
“百乡和汛”工程:“汛”即凶猛的洪涝台灾害,“和”使之平和、温和、协同、和谐,“和汛”为社会和谐提供防汛保障,“百乡和汛”工程即以每个乡镇村为单元,进行防汛防台工作标准化建设,形成基层自我防范的管理机制,以全面提高全市防御台风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以“百乡和汛”工程建设为载体, 2008年至2010年全市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按本规定要求集中建设,逐个考核验收。验收后还需根据上级的新要求和本地的实际需要,不断深化完善提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台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