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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试行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5:2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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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试行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试行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一、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三、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五、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六、手部伤害:
1、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七、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八、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九、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1960年5月2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心网站。这个网站办得好坏,不仅关系到省政府本身,而且还影响到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网站建设。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办好省政府网站的指示精神,从实现政府功能转变、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增强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和反腐倡廉等方面,加深对政府上网工程的认识,切实把省政府网站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积极主动、坚持不懈地为省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利用这个“窗口”搞好自身宣传,同时也使省政府网站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信息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以下简称省政府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把网站办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由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组成,省政府网站为中心网站。

  第三条 省政府网站与各市州政府网站、省政府部门网站相链接,为省政府部门提供虚拟主机服务。

  第四条 省政府网站坚持“宣传吉林,促进合作,公开政务,群众参与,提供信息,服务公众”的服务宗旨,无偿为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五条 省政府网站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管理与维护。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省政府网站以公开政务为主线,重点发布省情信息、政务信息、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省政府动态信息、为民服务信息和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取自于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省政府网站所设栏目要求,为省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利用省政府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八条 省政府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省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省政府网站首批栏目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网站报送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报送的电子文档应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或政府专网传输给省政府网站。

  第十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省政府动态信息,应协调吉林日报社、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新华社吉林分社等新闻媒体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省政府部门通过虚拟主机模式建立在省政府网站上的主页,其信息由部门自行采集、审核与发布。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提供对外发布信息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三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定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省政府办公厅提供的,由办公厅有关处室审核把关,经分管秘书长或分管主任审定;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提供的,由信息提供单位领导把关审定。

  第十五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省政府网站的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 省政府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意见,经办公厅分管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省政府各部门如需利用省政府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九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更新,发布单位负责发布。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网上投诉、咨询信息登记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取信于民。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对不良信息应采取屏蔽措施严加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为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按要求为省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政〔2008〕6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现将修订后的《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市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分行、驻豫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测算评奖依据:
(一)依据各金融机构当年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通过分项打分和综合平衡的办法进行排名。
(二)对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测评的依据主要是:

1. 表内贷款,分值25分。其中:新增贷款余额,分值10分;新增贷款省行占比,分值10分;当年累计投放额,分值5分。

2. 新增存贷比,分值10分。

3. 表外委贷、直贷、核销贷款等,分值10分。

4. 当年净增贷款目标计划落实情况,分值15分。

5. 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分值15分。

6. 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落实率,分值15分。

7. 当年累放中小企业贷款,分值20分。

8. 与担保公司合作贷款,分值5分。

9. 票据、信用证、保函等,分值5分。

测评时按项分别计分,每项指标以各金融机构中完成情况最好的为基准分(计为满分),其它金融机构的该项得分以其与基准分的占比进行计算(指标为负值的,该项计零分;新增存贷比不低于100%的,该项计满分),最终将各金融机构各项考核得分合计排出名次。
(三)驻豫各金融机构主要依据当年投放到我市的资金总额进行排序。
(四)对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等管理机构的测评,由市政府依据其对各商业银行的服务、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所取得的实效和对洛阳市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参考对各商业银行的奖励标准研究决定。
第四条 考核指标说明:
(一)新增贷款余额:本外币贷款余额较年初新增;

新增贷款全省占比:当年新增贷款占全省系统内份额;

当年累计投放额:当年累计发放的贷款额。

(二)新增存贷比: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当年新增本外币存款。

(三)表外委贷、直贷、核销贷款:委贷为受其它金融机构委托投放本地贷款,直贷为引进域外金融机构投放本地贷款,核销贷款为合理利用国家政策核销本地贷款,包括银行股份制改造剥离、票据置换额等。

(四)当年净增贷款目标计划落实情况:当年净增贷款占年初下达计划的比例。当年净增贷款包括表内新增贷款额、委托贷款新增额、总分行直贷新增额以及当年贷款核销额、票据置换额等。

(五)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当年政府推介的所有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含会下签约)。

(六)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落实率:签约贷款实际投放额÷签约贷款总额。
(七)当年累放中小企业贷款:当年累计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八)与担保公司合作贷款:当年与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合作发放的贷款额。

(九)票据、信用证、保函:指当年累计发生额。

第五条 奖励措施:

(一)以市各商业银行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等金融机构的最终测评得分排出名次,对排名前列的金融机构按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等层次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以金融机构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或单项任务完成情况,设立单项奖和特殊贡献奖,分别用于表彰对洛阳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特殊贡献指贷款核销、票据置换等。
(三)对驻豫各金融机构,以其投放到我市的资金数额排名,分出档次,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四)对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和洛阳银监分局,由市政府参考当年对各商业金融机构奖励标准研究决定。
  (五)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分行的评奖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有关事项说明:
  (一)金融机构支持洛阳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
  (二)奖励标准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奖励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