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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廖义全

时间:2024-06-17 14:59: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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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民主管理应当是国有企业贯彻始终的管理制度

  廖义全 张喜亮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国有企业管理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其内部管理制度亦存在着诸多问题。今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开局之年,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改进国有企业管理制度,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历史证明:职工参加管理是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经验,必须贯彻始终。
  一、职工民主管理是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伊始就强调指出组建无产阶级自己的组织,领导工人运动,争取工人参加企业的管理和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共产党制定的《劳动立法大纲》等文件中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的国有企业实行(党组织书记、厂长和工会主席)“三人团”管理体制,强调保障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设立企业管理委员会等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到此都作出了规定。征战到了陕北根据地以后,改革国有企业“三人团”管理体制,设立职工大会制度等确保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文革前,我们学习过苏联的“一长制”、实行过“厂长负责制”等形式的国有管理制度,但是,无论怎么变化,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都是提到首位且一直坚持的,这个期间完善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创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我们中国自己创造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企业管理制度,被毛泽东概括为“鞍钢宪法”,在日本的一些企业中至今还被奉为先进的管理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经历了承包制、转换经营机制下放企业自主权、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等等,但是,无论怎样改革,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被列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力机构,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回顾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发展的历史,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是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从历史中我们看到,企业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或者说不断改革的,唯有职工参加企业管理这个原则没有变化,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形式上无论怎样改革,职工参加管理这个原则总是被强化和突出强调出来,以至于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实行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企发展道路中的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这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不能动摇。
  二、国资委初步实现了企业职工民主的三级制度设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参加管理的制度,在总结国有企业扭亏增盈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重申和强调指出完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充实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在完善中央企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地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与时俱进充实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权利的内容。
  国资委成立以来,制定了关于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一系列文件,如:《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企业导意见》,《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等等。为了保障这些文件的贯彻落实,国资委还组织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和督查落实等活动,有力地推动了中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完善。
  职工董事制度与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相适应,落实了公司法规定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这是我国企业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一项创举。在确立职工董事制度以后,国资委相关部门进行大量的调查,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国资委又制定了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具有平等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反映职工诉求的特别职责,规定了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程序、保障条件以及考核等具体内容。国资委贯彻党的依靠方针、以法律为依据、总结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功经验,及时地研究制定了“中央企业职代会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产生的方法和比例要求、职代会的职权范围、职工代表的工作程序和保障以及职工代表的考核等等,所有这些都完善了职代会的制度,较之过去的一些规定如国务院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职代会条例”等,丰富了职代会职权的内容,更具有规范性和操作性。近两年国资委又颁布了“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等等。
  国务院国资委的这些文件对整个国有企业都有指导意义,各地方国资委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在制度设计建立起来了与重大事项决策、企业自身管理和基层管理三个层级相配套的职工董事、职代会和班组建设构架起来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完善了与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三、国有企业职工参加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调查中我们发现职工民主管理确实促进了国有企业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正确的认识是做好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前提
  目前来看,理论界、舆论界以及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士,对职工民主管理的意义、作用认识不到位,甚至还有错误的宣传,有的机构及其领导讲话中也存在着似是而非的观点,严重地影响了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有观点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企业是投资人的企业,职工是企业雇佣的劳动者,所以,职工参加决策和管理是没有理据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何来企业是投资人的企业呢?投资人、经理人和职工同是企业的平等主体,三者共同构成了企业这个经济组织,职工当然具有平等参加企业决策和管理的权利。还有观点认为,职工素质太低、不懂经营,根本就没有能力参加管理。职工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参与者,是企业管理决策的执行者,他们比那些所谓领导更懂得生产的技术、工艺和市场,职工是其劳动力的拥有者,如果没有职工参加管理何以提高生产效率呢?还有观点认为,职工参加管理是计划经济政治挂帅的产物,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了。日本是市场经济制度,也是一样学习借鉴并实践了我国首创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理念。德国是市场经济制度,他们一个世纪前就制定了劳资共决法,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同样设立了职工董事制度。我们国家的职工民主管理确实与我们的政治制度有关,这只能说明而且历史也证明,我们的政治理念的先进性。还有一种观点,强调职工民主管理就是维护职工的权益,把职工民主管理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等,都作为职工维权的机制、载体和手段。这种观点显然也有失偏颇。应当说,这些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主观上为了实现企业管理的科学决策,客观上起到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最终是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职工民主管理的理论确实还需要很好地研究,透彻的理论才能说服人,才能使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二)破除“精英理念”才能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
  精英理理念是与群众理念相对应的,也被称为能人理论。就是说完成一项任务的关键因素是能人精英而不是群众。具体到企业管理,是能人管理而不是职工管理。这样的观点潜意识中就支配着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行动,往往忽略了职工的感受和作用。通钢重组改制引发群体事件,致使强派的经理无辜死亡和职工群众遭受无理伤害,从根本上说,就是决策者自以为是的“精英理论”支配的恶果。他们第一认为职工无权,第二认为职工无能,第三认为自己正确。他们的这种逻辑致使职工民主管理大打折扣,难免酿成劳资矛盾。
  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在经济危机和企业困难的时期显得更加重要,群策群力集中智慧,职工与企业共度难关,企业方可健康发展。经营不善致使企业频临倒闭,公司经理人携款出逃企业群龙无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不设置任何个人权威,运行一年的结果是:杜绝了职务消费等贪污腐败现象,企业利润大幅度提高,包括职能部门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凝聚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不仅增加了个人收入,还扩招了一批新员工。这样的案例近年来不乏报端。虽然,这些是极其特殊的个案,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并非“精英”才能把企业经营好,没有领导干部的个人“权威”,职工自主管理也不一定不能把企业经营得更好。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办企业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方针。职工民主管理的文化意识是在日常的工作中培育起来的,精英只有与群众相结合方能大有作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必须破除“精英理论”,坚定不移地实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三)做好基础性工作职工民主管理才能有实效
  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理念的问题、有管理者的素质问题,也有职工的意识问题。职工民主管理的基础工作很重要。所谓基础工作包括文化建设、素质培养和制度建设等等。
  营造企业民主的文化氛围,无论企业的管理者还是职工,都应当自觉地养成民主的习惯,不断地提高民主意识。管理者提高民主意识表现为尊重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具有集中群众智慧的能力;职工提高民主意识表现为知道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自觉地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一些企业的职工不知道也不愿意行使民主权利,一切行动只知道要听指挥;有的企业管理者不是不愿意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而是根本就不知道职工还有权利,企业有困难只知道自己抗。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职工,其心理都没有那么的累了。管理者发展企业的大计应当在职工得以完善,职工的智慧应当在企业决策中得以体现,现代企业应当是投资人、管理者和职工实现价值的平台。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必须扎实地做好基础性工作,比如依照有关规定认真选举职工代表,使那些真正有参与意识和责任感的一线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职代会中,而不是操纵职工代表的选举;落实职工代表的权利,保障职工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建立职工代表日常工作制度,使民主管理渗透在企业的各个环节等等。
  工会应当成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参与者即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决策的企业管理会议,成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发动者即教育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成为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守护神即推动企业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成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宣传者即用正确的观点总结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典型案例。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职工的民主权利,工会及工会干部越俎代庖自以为是地包揽职工民主权利的作法也是不适当的,甚至是违法的。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及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99年8月2日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陈焕友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养护和管理,改善通航条件,根据国家《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河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除第四条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缴纳内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


  第三条 航养费由省交通厅航道局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下列船舶免征航养费:
  (一)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渔业捕捞、检疫、医疗、水政监察、河道勘测、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学、体育活动的船舶;
  (二)交通主管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港航监督、运输管理、救助打捞、钻探、测量的船舶;
  (三)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
  (四)经省交通厅核准免征的船舶。
  前款所指船舶,必须办理申请免征手续,经航道管理机构核准后,发给“免缴证”。本条所指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不免征航养费。


  第五条 航养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一)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专业航运企业的营业性船舶及其承运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按其运费收入的8%计征。
  (二)对难以准确反映运费收入的营业性船舶、非营业性船舶以及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按下列标准计征:
  1.拖轮、推轮等按每月每千瓦10元计征;
  2.客轮按每月每总吨位7元计征;
  3.货轮、挂机船等按每月每总吨位12元计征;
  4.客、货驳等非机动船按每月每总吨位3.5元计征;
  5.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按其通过本省航段里程,每立方米(吨)每公里5厘计征。
  (三)对外国籍或港澳台籍船舶,比照国内船舶相同人民币收费标准计征外币,汇率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执行。
  前款所指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的计费单位,尾数不满半个单位不计费,满半个单位则按一个单位计费。


  第六条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专业航运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航养费交当地航道管理机构,其他船舶应在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航养费。单位或个人缴纳航养费可通过银行结算,或到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缴费。
  航道管理机构在收到航养费时,应向缴费单位和船舶核发航养费缴讫凭证。遗失的缴讫凭证,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经航道管理机构核实后方可办理补发手续,并按规定收取补发手续费。


  第七条 各种缴(免)费凭证由省交通厅按国家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核发,并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票据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船舶因进厂大、中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停航者,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经核实同意后,交存航行签证簿,停征次月航养费。上半月恢复启用者按全月计征航养费,下半月恢复启用者按半月计征航养费。新增船舶比照本规定计征。


  第九条 本省船舶应在船籍港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缴纳航养费,有效期内通行全省。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起运客货的船舶,在本省外的航段应按航道所属地规定缴纳航养费;在本省内的航段应按本规定缴纳航养费。


  第十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及其承运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除省际间另有协议外,按下列规定计征:
  (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装运客货经过或到达本省的船舶,不计征航养费。
  (二)在本省装运客货返回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按通过本省航段里程所得运费收入的8%计征,不返回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由客货起运港按全程运费收入的8%计征。
  (三)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均按通过本省航段里程每立方米(吨)每公里5厘计征。
  (四)对固定在本省营运、施工作业一个月以上的船舶,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定额收费标准计征。


  第十一条 各种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缴纳航养费,缴(免)费凭证和船舶报停凭证必须随船携带,妥善保存至有效期满,以备查验。
  对漏缴、欠缴、逃缴、拒缴航养费或瞒报运费收入、船舶总吨位(千瓦)者,各地航道管理机构除有权扣证扣照、滞留船只、追缴应缴费额外,每迟缴一天加收应缴费额5‰以内的滞纳金,并视情节可处以应缴费额5倍以下罚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纳入航养费收入一并管理。
  对假报运输性质或涂改、转借、伪造缴(免)费凭证者,除按上款处罚外,航道管理机构有权收缴其缴(免)费凭证;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和个体(联户)缴纳的航养费列入成本开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航养费列入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开设航养费收入专户,并按旬将所征航养费全额汇解省交通厅航道局收入专户,不得坐支、挪用和转移。所征航养费统一由省交通厅航道局按月交存省财政专户,实行省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各市、县不得另设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四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健全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航养费征收,做到应免不征、应征不漏。征收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遵守航道征费管理规章,秉公办事,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十五条 航养费必须贯彻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航道的养护和管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平调和挪用。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许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航养费用于养护工程方面的费用比例,应不低于航养费总支出的百分之80%,确保养护工程的需要。


  第十七条 航养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养护工程费:包括维护航道的测量、疏浚、整治、炸礁工程、清障打捞、整治建筑物维修等养护工程费,航标等助航设施的设置、维护费,航道设施一般水段的修复费,航道工程船舶及机具设备保养修理费,航道处、站(队)房屋修建费,养护工程必需的车船、机具设备和仪器购置费,航道改善工程费;
  (二)养护事业费:包括行政管理费,职工住房修建费,养护和管理的科研、教育费,通讯设施费,航道普查费,航道保护管理费,征收业务费;
  (三)养护其他费:包括离、退休人员费及抚恤费,职工子弟学校经费等。


  第十八条 航养费年度收支计划由省交通厅统一编制,报省计经委、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交通厅下达执行,并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年度财务决算由省交通厅统一审查汇编,报省财政厅核备,同时抄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省交通厅应根据航道工作的需要,编制航道养护计划和相应的材料、设备、燃料供应计划,经省计经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航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同级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缴纳航养费发生争议或对处罚不服的,必须先按航道管理机构的决定缴费,然后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长江干线航道的航养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4年3月16日起执行。本省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