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0〕16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以下简称文化厅)。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的职能,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交给文化厅。
2.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由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
1.音像制品的放映审核批准权,下放给各地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的报刊和书籍出版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自治区地方性文化艺术事业的法规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管理国家拨付的文化事业经费。
(三)研究指导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参与拟定文化艺术事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自治区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艺术,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公益性文化和公共文化设施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区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区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八)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依法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引导文化市场经营方向。
(九)归口管理全区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工作,研究制定对外文化交流的政策和交流计划,审核报批交流项目,组织、协助对外文化交流的宣传工作。
(十)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协调文化系统电影工作,宏观调控电影市场。
(十一)组织文化艺术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文化艺术人才教育和在职教育的规划;组织文化艺术科技应用研究、开发,推广科技成果。
(十二)管理自治区文物局。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文化厅设置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拟定综合性文化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管理厅机关的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厅机关文秘、保密、档案、信访、接待及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文化宣传报道和信息交流工作;承办新闻发布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统筹管理全区文化事业经费,编报审核文化、文物基本建设计划、预算和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经济政策;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厅系统国有资产的审核申报;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汇总全区文化系统会计、统计信息数据。
(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全区文化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和文化系统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区艺术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艺术教育和专业在职教育发展规划,对全区文化艺术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指导协调全区艺术学校结构、布局及业务建设;负责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四)艺术电影处
管理全区文学、艺术事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艺术研究、评论,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指导全区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归口管理民族艺术的民间团体和民族传统艺术、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研究、交流、发展、继承、创新等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电影的发行、放映和电影设施的改造、维修和更新等工作,协调文化系统电影工作;指导厅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五)文化市场管理处
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对进入市场的音像制品的审核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出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依法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六)社会文化处(自治区少儿文化艺术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区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研究拟定全区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有关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性重大群众文化活动,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图书文献古籍保护工作;承担自治区少儿文化艺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自治区群众文化学会、自治区图书馆学会的建设和工作。
(七)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联络处
归口管理全区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制定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计划,组织、指导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审核办理文化系统对外项目的报批手续;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6名(含纪检监察3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纪检监察2名)。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8名,领导职数2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机关服务中心,相当县级,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0名(其中,从新疆京剧团划转10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领导职数3名。
(二)新疆文化市场稽查总队,相当县级,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3名。
(三)修志事业编制3名,由厅办公室管理。
关于印发《三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 [1999]文 174号
关于印发《三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三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三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__总 __则
第一条 __为了促进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巩固创建园林城市的成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 化市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__三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 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 木、花草、园林设施以及同园林绿化相配套的夜景灯光设 施。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 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等。
第三条 __本规定适用于三明市行政辖区的城市、县城 和建制镇。凡进行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__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信息交流、推广先 进技术和科普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工 作,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创 建园林城市活动,大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 __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 等,应按规定交给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存档。
第六条 __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 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设施、破坏创建 园林城市活动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和创建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__三明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 作,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__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__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其详细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系统规 划,结合城市特点和发展要求,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条 __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确需临时使用园林绿化规划用 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 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条 __凡在城市进行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园林 绿地系统规划和基建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 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 有关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十一条 __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和资 金。其绿化用地面积、资金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总投 资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绿地面积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 面积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进行建设。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低于20%-25%, 次干道不低于15%-20%。旧城区改建的主干道,不低于 15%-20%,次干道不低于10%-15%。
(三)改建、扩建的项目,绿地面积不低于20%,新建 项目绿化面积不低于30%,成片改建的旧城区和住宅区, 绿地面积不低于25%。
(四)江河两岸控制建成单面街,结合实际情况,留出 一定面积作为绿化用地;具体的比例由规划部门把关。
(五)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六)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率指标:
A、疗养院不低于45%;
B、医院不低于40%;
C、污染严重的工厂不低于40%;
D、学校、机关不低于35%;
E、宾馆、体育场等公共建筑不低于30%;
F、市中心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七)各单位的附属绿地均按以上要求执行。个别建设 工程绿化面积达不到标准,但确需进行建设的,经批准, 应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每平方米 按该地段建设用地地价收取,个别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少 于该地段地价的80%。
(八)绿化必须有一定的档次、水平,绿化投资不少于 总建设投资的3%。
第十二条 __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 一年内,按设计方案的要求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园林 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等管理部门组织 验收。
第十三条 __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 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 要,其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3%。园林部门 应按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培育绿化苗木、花草,提高 苗木自给率。
第三章 __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__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不含单位的)、风景林地,以及道路 、广场、江河两岸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园林部门 管理,夜景灯光工程由市政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单位附属 绿地(含开发住宅区绿地),由各单位管理;城市周围防护 林带由营造单位管理;小街坊绿化,由街道办或居委会管 理;居民的房前屋后绿化由责任人管理。
第十五条 __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绿地和风景 林地内开山采石、填占水面、毁林种植、砍伐薪材、放牧 狩猎、射击演习、立碑设墓、砍竹挖笋、乱倒垃圾污水、 堆放杂物以及在建筑物和竹、木、碑石上刻划、涂写;不 得摘花摘果、折枝,不得践踏损坏绿篱花带等。
第十六条 __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植、损坏城 市树木和公用绿地的花、草和配套的夜景灯光设施。
市政公用、交通、电力、电讯等部门因工程施工,确 需临时占用绿地或对绿化的树木、花草进行移植、截根、 修剪时,应事先向园林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核准,按规 划标准缴纳补偿费用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后,使用单 位应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园林部门应及时组织绿 化。
新建、改建项目,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建设单位应及 时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 化,并按实际收取绿化费用。
第十七条 __电力、电讯、市政公用等部门新敷设各种 管线及园林新植树木时应遵守;
(一)各种地下管线及地面上的电杆、消防设施与行道 树的间距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按有关技术规范处理。在遇 到突发事故,必须对地下管道(线)进行抢修时,确需对种 植于该管道(线)上方的树木进行处理的,地下管道(线)管 护单位在向树木管护单位报告的同时,可先行处理。
(二)树木生长的高度与架设空线应保持适当的安全净 距,其净距由相关的管理部门协商确定。高压输电线高度 一般不低于10米;主、次干道新架设的高压线应采用地下 电缆或15米以上电杆。
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架空线安全使用时,树林管护 单位应及时修剪或由架空线管护单位提出修剪具体要求,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剪。在发生自然灾害和社会性事故 等紧急情况下,架空线管护单位在向树木管护单位报告的 同时,可先行修剪树木。
第十八条 __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建、拆迁或 拆除城市具有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园林建筑和园林绿地 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其历史特点和原有风貌。
第十九条 __城市中的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登记、设 置保护标志,落实责任单位,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砍伐、损坏。
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 养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负责养护;
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 在单位或居民负责管理养护,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 督和技术指导,管护费用由管护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__城市园林绿地鼓励机关、部门、学校及企 事业单位认养认管,并按其协议(或合同)进行切实的养 管。
第二十一条 __不得随意改变和破坏风景名胜区内的自 然环境和人文景物。风景名胜区由政府授权的风景名胜管 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__城市园林绿地(含园林文物)内的饮食、 照相、小卖部等服务业,由园林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如确 需在园林绿地内进行经营的,须经园林部门同意,并实行 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__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园 林绿化管护;其他各单位(含街道办、居委会)应设专职或 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绿化管护。
第二十四条 __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园林绿化负有保 护责任。确因施工活动造成园林绿化受损害的,施工单位 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四章 __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__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对违 反本规定的行为,应按《城市绿化条例》及《福建省园林 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__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规划许可证件无效。
第二十七条 __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一)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 规程,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返工。
(二)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设 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 包价款总额的30%罚款。
(三)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 停止,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具,并处500-1000元罚 款。
(四)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 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 50%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 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500元罚 款。
第二十八条 __擅自侵占园林绿地或将园林绿地改作他 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 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第二十九条 __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损伤、砍伐 古树名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 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评估价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提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__阻止、妨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建园林 城市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__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 起诉的,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 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对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督不力的,由有关主管机关 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__ 附 __则
第三十三条 __本规定由三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__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 颁发的《三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