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84年4月17日,劳动人事部
鉴于《劳动保险条例》在计算职工病伤假时间的办法上有不利于生产的弊病,需要改革,近年来有些地区提出并试行了由“连续”计算,改为“累计”计算的办法。从试行的情况看,“累计”计算的办法效果较好,既保障了病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又有效地克服了多年来存在的“五·二九”不良现象,提高了出勤率,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为了及时交流这方面的情况和经验,现将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及其附件(摘要),一并印发给你们,供研究改革时参考。你们在这项工作中有什么经验,也望函告我们。
附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
市第一商业局及所属各单位自一九七七年以来,对《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时间“连续”计算的办法改为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计算的办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累计计算的办法是:每月以一个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十二个月。凡在这十二个月内职工病休累计达六个月者(或一百五十三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领取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这种累计计算职工病伤假的办法,是职工病伤假制度上一项改革。许多企业单位欢迎这项改革,认为这个办法容易掌握,便于管理,解决了《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连续”计算的弊病,杜绝了长期病休还能拿到全部病假工资的问题,克服了少数职工小病大养、长期泡病号的行为,解决了多年来存在的“五·二九”现象,有利于出勤,有利于节约,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对于真正有病需要休养者,也是一种爱护。经过几年的连续试行,证明这项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方法是可行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市一商局的经验材料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四年三月起,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试行。试行中请注意以下几
个问题:
一、这项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在实行前一定要认真作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实行。
二、关于恢复工作的问题。凡在十二个月内职工长期病休累计达六个月(或一百五十三个工作日)并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要有试工期,试工期为两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半个月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工期满,连续工作满两个月以上者,其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对属于“短期”病休而累计超过六个月者(或一百五十三个工作日)复工时是否需要试工期,各企业在每月发工资前,按照职工考勤登记表统计,以一个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三、各单位在试行这种办法前,职工已有连续病休假期的,其病休累计时间,可根据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诉我们,以期逐步完善。
附二:北京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计算办法收到效果(摘要)
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这项规定,对于保证职工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规定,多年来证明是不完善的。少数职工利用“连续”病休六个月这一条,在病休快到六个月时,为了领取“病假工资”,就到企业上班。每年每月所领的都是百分之百的病假工资。广大群众对此很有意见,称他们为“五·二九”职工。这种计算办法,既不利真有病的职工的休养,又不利于职工出勤,对生产十分不利。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从一九七七年五月开始,在全局系统所属企业试行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病休人员,其病假休息天数,从病休时起,在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时,从超过之日起按病伤救济费核发。具体作法是: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一年,这期间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病休超过半年,从超过之日起核发病伤救济费。如某单位九月三日发工资,在发工资时,累计计算每个职工去年八月到今年八月这一年间出勤的总天数,凡病休超过半年,从超过之日起就停发工资,核发病伤救济费。这种累计计算职工病伤假的办法,是职工病伤假制度上的一项改革,它比较有效地防止了少数职工既长期缺勤,又能拿全部病假工资的问题。
各企业单位普遍反映,这种累计计算病假的办法,基本上解决了长期病休还能拿全部病假工资的问题。广渠东路仓库共有九百零一名职工,执行这个办法前,有十七名职工总是断断续续休病假,一年只能上几十天班,却都能拿全部病假工资。执行这个办法后,这些病休职工,先后都上班了。据统计,这个仓库一九七七年出全勤的职工有76人,一九七八年出全勤的职工就增加到188人,提高了1.4倍,市百货公司百货批发部在执行累计计算病假以前的一九七六年,所谓“五·二九”的职工有16人,执行这个办法后,一直到现在除一人有精神病拿病伤救济费,三人退休外,其余12人,都能坚持上班。市百货大楼、菜市口百货商场等单位,都收到同样的效果。
许多单位把这种办法,规定在考勤制度中,如《北京市百货大楼关于职工考勤制度及假期工资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患病需要休病假时,需有本单位医务室或合同医院诊断休息证明,经小组长批准交接工作后方可休假。病假不满一小时不计,满一小时者累计计算,病假工资按劳保条例规定办法。凡病假全休、半休连续合并计算,超过六个月者,按劳保开支。……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按劳保开支。”这样,就同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起来,同时,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几者紧密结合,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我们认为,这种办法较连续计算病假的办法有许多优点,对于少数懒散职工,小病大养、“泡”病号的职工,在制度上是一个约束,对于真正有病需要休养者,也是一种爱护,有利于提高出勤率,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
附三:北京市一商局储运公司广渠东路仓库改革职工病伤假计算办法取得成绩(摘要)
我单位自一九七七年六月根据市一商局改革职工病假计算办法的精神,对劳动保险条例十三条乙款的规定进行了改革。新的办法规定,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病休人员,其病假休息天数,从病休起,在十二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时,从超过之日起按病伤救济费核发。这样就将劳动保险条例中的病伤假“连续”计算改为“累计”计算,即在跨年度的十二个月内计算病伤假时间。
过去在没有执行新的制度时,个别职工利用原有制度的弊病,长期小病大养,泡病号。例如:有一位工人患病以来,一九七二年休一百五十五天,一九七三年休二百一十八天,七四年休二百四十一天,七五年休二百二十四天,七六年休二百二十六天,七七年休三百一十四天。这样多的病假,却都拿百分之百的工资。自从七七年底改变了计算办法,休假天数明显下降,七八年休息四十五天,七九年休七天,八○年和八一年都是全勤,八二年休病假六十多天。就其自身相比,七四年至七七年平均出勤率百分之十八点五,而七八年至八一年的平均出勤率为百分之九十五点八。另一工人自患病以来,七二年至七七年平均每年病休假二百二十六天,执行新的制度后,七八年至八二年达到无病假。这位工人七二年至七七年平均出勤率仅为百分之四十,七八年至八二年出勤率为百分之百。全仓库现有职工九百零一人,七六年出勤率仅为百分之八十七,缺勤二百天以上的职工有三十人,全勤职工只有二十七人,七七年出全勤的职工也只有七十六人。到七八年实行新的办法,出全勤的职工明显增加,七八年出全勤的职工一百八十八人,比七七年提高了一倍多,八二年出全勤近二百人,比七七年提高了百分之一百四十七。同时,出勤率也是逐年上升,七七年为百分之九十,到八二年就上升为百分之九十三,八三年提高到百分之九十五,达到了局里定的较先进的出勤率标准。
我们认为,这种新的办法在我单位执行以来,效果较好,有利于企业的管理,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
无论是在西方世界还是东方国家,婚姻是基于男女两性的合这一事实,从古至今一直牢固地埋根于人们心中。可短短数十年后的现在,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却被迫面对起一个巨大的挑战。这场风暴的中心,有关同性恋权利的保护,在欧美人权界已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而当中争辩得最激烈的便是——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全球,同性婚姻已经得到若干国家的法律认可,但同时也遭到许多国家乃至几大宗教势力的竭力反对。在中国,有关同性恋者权利的保护尚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但是,同性恋问题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已经开始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也已在国内引起了热烈的争论。
一、对同性恋的基本认识
同性恋(hom osexuality)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医生B enkert 于1869 年创造的。同性恋行为是一种对于同性的其他人表现出来的亲密行为。顾名思义,同性恋就是指发生在同性间的恋爱,它是指对异性不能作出性反映,却被与自己同一性别的人所吸引并希望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种性态。在Benkert 创造这个医学名词之前,同性性行为曾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恶,并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英国,被定性为违法,如一百年前英国的奥斯卡•王尔德就曾因为介入同性性行为而受到监禁。波斯纳指出,西方文化对同性恋的社会政策史俨然就是一部强烈反对、频频流放、社会以及法律予以严酷惩罚的历史。那些有着同性性行为的人被当作越轨者、堕落者、倒错者,换言之,他(她)们变成了“同性恋”。直到20 世纪的性革命中同性恋的命运才有所改观,先是在北欧的一些国家,尤其在瑞典、丹麦和荷兰,同性恋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争取到与异性恋相当的权利,其中包括缔结婚姻的权利。中国已于1997 年新《刑法》中删除了过去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恋性行为的流氓罪,这被认为是中国同性恋非刑事化的一个标志。
从本质上看,同性恋属于一种对异性不能产生性要求和性满足的自然生理现象。1973 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的决定,次年美国心理学会也作出了类似决定。世界卫生组织也于1992 年确认:同性恋是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现象,并不再将其列为心理障碍(性变态)。2001 年,中国精神病学会颁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同样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剔除,这就意味着同性恋不再被视为一种疾病,同性恋在我国首次不再被划为心理异常的病态了。因此,同性恋不过是与异性恋的性倾向不同,而性倾向的差异并不能成为一个理性社会不去尊重和保护同性恋合法权益的理由。
二、同性婚姻之争论
(一)赞成
李银河教授认为,同性恋者同异性恋者一样,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个体,不能因为他们的性倾向不同就受到歧视。用婚姻形式束缚和保障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还可以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并且,对同性恋这个弱势群体持宽容态度,允许其结婚,也可以使我国人权保护跻身世界先进行列。社会学家、人类性文化研究专家王红旗先生认为,人们对婚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需求:心理上的需求、情感上的需求、生理上的需求、生活上的需求。同性恋已被证明非医学疾病,它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与异性恋同样存在上述四个方面的需求,所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内一些知名律师也认为,同性婚姻只是对主体做出不同选择,不再局限于异性之间,使婚姻主体在选择上得到了解放。
(二)反对
几千年来,婚姻制度就是一男一女结合而设的。如果同性也可以结为夫妇,婚姻就不是现在的婚姻。有学者认为,“婚姻法不会为同性婚姻单独设置新的规则,因为对社会成员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在不同的法律中都有规定。如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的照顾义务,可以适当分割一部分遗产,这就解决了继承问题。”田秀云教授则是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提出反对意见,她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合力作用的产物,只有这种两性的结合才能被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确认为夫妻关系。那种同性恋的结合,是违背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的,是不会被确认为婚姻关系。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都对同性婚姻持反对观点。
(三)笔者观点
目前中国可以理解和接受这个群体的人渐渐在增加了,但是整个社会的排斥和歧视依然存在,法律对他们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在同性婚姻方面,我觉得同性婚姻应当合法化,即对同性恋婚姻进行立法保护和规范。
一、从法理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同性恋者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要求同性恋者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法律允许每个人自由选择自己生活的模式,自由选择生活伴侣,同性恋者现在只是在这个模式里换了一个性别的伴侣而已。法律既然给予了公民同等的自由选择权,就应该对他们选择的结果给予同等的对待。因而如果法律给予异性恋婚姻承认和保护,也就应同等地保护同性恋者婚姻,不可以以性取向为标准划分人群的不同对待。
二、从现实上看,法律能以自身独特作用维护同性恋群体在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中的权益。同性恋伴侣间虽然缺少婚姻形式,但是实质的伴侣关系一直存在。现在很多的同性恋伴侣共同生活,但在同居期间当他们有了财产的纠纷、继承问题时,没有法律可以适用。这种权益空白急需法律的强制保障力去规范、去填补。在对外关系中,因为社会的歧视和排斥行为,同性恋者受到种种不公的待遇,造成了一开始所说的实质权益和精神上的损害。现代科学已证明同性恋也是一种自然现象,社会的歧视纯粹源于僵化的道德观念氛围,是不正确的价值观。对于道德糟粕我们应摒弃,更不应以此为借口对他人施加不公正待遇。在这方面,法律拥有最权威的价值判断和导向力,去推动整个社会理性化,引导大众正确对待同性恋人群。
三、从社会角度看,法律承认同性恋婚姻对社会有益无害。现在由于同性伴侣间的结合关系没有法定婚姻形式加以保障和束缚,容易造成部分同性恋者交友随意,加剧群体的不稳定性和性病传播机率。相反,法律若承认了同性婚姻,那么双方以结合关系产生的合法身份权可以使部分同性恋者建立相对稳定关系,有效解决群体内部和对外的矛盾,促进社会安定融洽,是有益的。
结语
同性婚姻在中国目前还不被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首先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而这种障碍,实际上剥夺了同性恋者的同性婚姻权,显然这是不公平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基础是我国宪法上的平等权,它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与宽容度,是社会的现实要求,更是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信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社会的文明和人们观念的进步,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的时机将越来越成熟。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