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税务机关,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相应废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附件2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本通知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一、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二、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三、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四、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讨论宪法修正案草案时,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表述分别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审议时,“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引起了一些人大代表的疑虑。有人大代表提出,以上两处规定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应予明确。
如果逗号不去掉,写进宪法的这个句子,不同的人对逗号分割力度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需要最严谨的语言表述。这就意味着只有删除这个逗号,才能删除将来可能的分歧。
为了删改这个逗号,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们提交了450余字的解释和说明———宪法修正案草案上述两处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最终,宪法将上述两处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
从最高权力机关对一个逗号的斟酌上,不难看出,重视法律语言(包括标点)的表达艺术,对于建构法治权威的价值所在。
语言是法治的神经
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社会现象,语言与法律自产生时起就成为密不可分的整体。语言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交际工具,法律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法学家曼斯菲尔德勋爵认为,“世界上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语词引起的”。
语言是法治的细胞。作为法律内容的基本构成,法律语言既是表达法律条文、建构法治概念、描述法律行为、制作法律文书的重要载体,也是法律权力和权利义务的集合,更是法律思想的传送带。如果将语言系统升华到与思想和存在平起平坐的哲学高度来认识,法律和语言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律内容决定法律语言的形式,一定的法律语言形式又为相应的法律内容服务。从这个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出发,有人指出,法学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语言是法治的神经。法律语言既是立法思想的表达管道,也是司法办案的必备工具;既是全体法律人的思维向导,也是公民权利义务的集中指引。正是透过法律语言这个神经,人们判断法律信息,领悟法治要旨,感受法治情绪,助力法治建设。对于法律人而言,必须始终以法律文本为思考原点,以法治精神为思维向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处事要诀,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逻辑链,使整个法律活动最终都能流向法律文本,涌入法治文化。
按照法治的逻辑表达法治
法治社会,有力量的语言表达,必须符合法治精神,恪守法治要义,尊崇法治逻辑。比如,不进行有罪推定,不强迫自证其罪等等。
按照法治的逻辑进行法治表达,具体地说,一是要尊重法治权威。对公开的法律条文保持足够的敬意,即便漏洞非常明显,也只进行学术性的探讨。对司法裁判保持合理的尊重,不进行无端的指责。在案件判决前,非依公开法律文书和职权行为(如公开的新闻发布会),不对案件进行定性定罪方面的揣测并试图证明这些观点。二是尊重有罪有错者的人格尊严。“罪错应负责任,人格不容侮辱”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精神,必须从思想深处剔除“有罪(错)推定”的思维,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可疑人员;即便犯罪嫌疑人的罪错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证实,其人格权同样应该得到维护。三是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公正的司法程序可以使参与诉讼的主体的权益不因司法程序的发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使人作为人的尊严得到承认和尊重。程序公正强调“过程”公正,实体公正强调“结果”公正,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法律语言表达必须对程序公正保持足够的尊重,对司法案件等作出清醒的判断。四是尽最大努力追求平衡公正。秉持专业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断章取义,不偏听偏信,不人云亦云。在专业表达中,努力做到专业规范,理性平和,维权不越权,到位不越位,适度不过度。一句话,事实判断客观真实,价值判断公正合理。五是恰当把握好案件信息传播的时机。无论是事实信息还是观点信息,都要高度注意传播的时机,不推波助澜,不过分介入,对情绪化表达保持高度克制,甚至牺牲一定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尽最大可能不影响司法审判。
有效率传播的“能”与“不能”
简洁是机智的表现。有效率的法治传播是言简意赅的传播,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传播。它必须尊重基本的规则,避免盲区,少走弯路。
1.独到的角度。“事情就那么多,关键看你怎么说”。从不同的角度,往往能找寻到不同的视线,得出不同的结论,实现不同的传播效果。
2.事实和意见分离。纵观当下的舆论热点,引起纷争、遭人诟病的常常是事实与意见不分。特别是对于案件信息,事实性与意见性甚至是推论性信息夹杂一起,既扑朔迷离,又漏洞百出,进而引发拍砖。事实与意见不分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夹叙夹议。
区别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在媒介法领域具有特别的价值。如果是事实,就要看是否属实;如果是意见,就要看是否公正。因为事实是客观的,意见是主观的,这种特性决定了:事实要通过举证证明真伪,而意见只能判断它是否公正。所以,英美法系要求把陈述事实与表达意见区分开来,而欧洲大陆则强调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分开来。
在事实和意见分离中非常纠结的另一个问题是推论性语言的呈现。推论是对事实存在背景、事实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事件发展后果的一种演绎和推理。它必须讲究客观的逻辑联系,正确的推论不仅要求前提真实,同时还要方法正确。以真实性为法律特征的推论必须十分严谨、言之有据,不可主观臆断。
3.公权力不能说谎。马有失蹄,人有失言。自媒体时代,情急之下慌不择言,民众多无意苛责。话说错了,要求得公众谅解,必须不碰两条底线:一是无害公共利益,二是无损公共权力。反之,如果一个官员、一个机构利用职权故意说错、说谎,甚至在新的事实和证据面前,编造更多的谎言和欺骗来补圆前一个环节的漏洞,摧毁证据,摧毁事实,摧毁真理,那后果牺牲的不只是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此,如果一味妥协,势必姑息养奸损害公益。“说出真相,国家才有力量。”信息爆炸时代,掌控公权的各级官员必须明白,及时发布才有话语权,坦然回应才有公信力。
4.简洁为王,不断拆除接受的障碍。除了坚决不用“高深的语言解释浅显的道理”以外,表达简洁,也是法律语言必须遵循的法则。如果说理性化可以让传播说服人,情感化可以让传播打动人,那么简约化则可以使传播富有表达效率,为读者节约时间。三者结合,就能使人读起来不费劲。
如何拆除阅读的障碍?通俗是基础。对于深刻的思想内容,只有用群众易懂、读者易接受的词句深入浅出地论述出来,才能让人怦然心动。新闻学上有“迷雾指数”的说法,它是指词汇的抽象与艰涩程度。迷雾指数越高,可读性就越差。有些法律语言迷雾指数本来就很高,还要用一些复杂词汇或冷僻专业词汇,当然还包括一些纯粹望文生义的网络词汇,其传播效果自然就可想而知。
简洁为王,就是要力求简短精炼、要言不烦、意尽言止。能够三言两语说清楚的事绝不拖泥带水,能够用短小篇幅阐明的道理绝不绕弯子。
“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法律语言要想读起来不费劲,就必须既有通俗性,又有简洁度,多费心血反复锤炼。运用法律语言应当确立这样的理念:为了深入浅出,“永远不要高估读者的知识”;为了言简意赅,“永远不要低估读者的智慧”。每一个运用者都应该思考伏尔泰的名言:“要想令人生厌,就什么也不要删除。”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