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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立即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5:4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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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立即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令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立即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的通知

1957年7月27日,最高法院、司令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运输法院,各司法厅、局、处、科: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希即遵照执行!


揭阳市揭阳潮汕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府令第28号


揭阳市揭阳潮汕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揭阳潮汕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安全环境的保护工作,确保机场的飞行安全和正常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三条 揭阳潮汕机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城乡规划、气象、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公安、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依照本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的,应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四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等有关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是指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15公里、以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6公里的区域。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两端各20公里、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机场远期总体规划,编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并报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备案。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需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报所在县(区)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所在县(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符合净空要求的项目由机场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由机场管理机构报民航广东监管局审批。

第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九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的,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坏,管理人不及时修复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先行修复,相关费用由管理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信鸽协会等组织需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信鸽协会等组织需及时将有关比赛信息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定期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会员和鸽棚进行清查,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信鸽的会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或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举报。信鸽协会等组织不得发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会员。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进行核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设置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障碍物,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理。对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台站(甚高频台、发报台)、导航台站(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台、测距台)、监视台站(雷达站、自动相关监视台)、气象台站(天气雷达、自动观测系统)。

第十六条 航空无线电台(站)管理机构需按照其远期规划编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限制图,并报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备案。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需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报所在县(区)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所在县(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航空无线电台(站)管理机构的意见。符合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由航空无线电台(站)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超出规范要求的,由管理机构报民航广东监管局审批。

第十八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二十一条 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受干扰区域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干扰排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制定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机场管理机构应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对机场周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实施控制。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区域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确需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翻越和破坏机场围墙、围栏、围界、挡土墙等围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破坏机场及导航台站的输配电、给排水、供油、通讯、导航、监视、助航灯光等设施及配套线路,严禁擅自接引。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机场油库及周边150米区域内、航空加油站及周边150米区域内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及明火作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未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的,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所在县(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在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18日止。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教党[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党的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掀起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高潮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各地各高校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要深刻领会全会专题研究党的建设的战略考虑,深刻领会我们党执政以来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深刻领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深刻领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新举措,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不断增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把高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决定》提出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不断提高高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一是要按照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目标和要求,努力建设学习型高校党组织,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师生的思想政治水平。高校要充分发挥在理论创新和理论宣传普及中的优势,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作出新的贡献。要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要牢牢掌握党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全面总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发布实施五年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刻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引向深入。

  二是要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方面迈出新的步伐。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高校党委的领导水平。要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畅通民主监督渠道,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要充分发挥高校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加强决策咨询和服务工作,为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贡献力量。

  三是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管理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要着力提高高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高校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本领。要源源不断地培养大批优秀干部,大力加强年轻干部党性修养和实践锻炼。要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健全干部管理机制。

  四是要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断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要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充分发挥高校党组织在推进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要着力加强院系级党组织建设和青年教师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院系级党组织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特别是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入党组织。要继续加强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积极推动大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使大学生党支部切实成为带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要高度重视高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拔和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

  五是要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切实做好惩治预防腐败工作。要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下大力气解决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坚强党性保证党的作风建设。要针对当前高校学风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长效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优化高等教育发展和育人环境。

  三、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

  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理论学习的中心内容,制订系统的学习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高校领导干部要在认真参加集中学习的同时加强自学,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要通过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和讨论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围绕《决定》中提出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联合攻关,加强课题研究,推出一批有深度、有分量的研究成果。

  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与高校当前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抓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结合起来,适时组织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结合起来,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多做贡献,扎实做好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保持校园持续安全稳定。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结合起来,使高校成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阵地。

  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宣传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校园网等舆论宣传阵地,着力宣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着力宣传《决定》的新论断、新观点,着力宣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新做法、新成效,努力营造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浓厚氛围。

  各地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